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報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周年工作情況並發布...

2020-11-17 澎湃新聞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報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周年工作情況並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兩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各項決策部署,狠抓法律的貫徹落實,出臺配套規範,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培訓,提升保障水平,人民陪審員工作平穩推進,進展順利。

從制度建設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聯合司法部出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及《答覆》,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全面改進提高人民陪審員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系。

從人民陪審員隊伍整體情況來看,全國共新選任人民陪審員22萬餘人,現有人民陪審員總數達到33.6萬餘人,與2018年4月《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前相比上升了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氣的普通群眾被選任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齡結構更加合理,職業分布更加廣泛,人民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的目標初步實現。

從參審理念來看,各級人民法院準確理解和把握人民陪審員法的立法精神,實現了從原來的注重陪審案件「數量」「陪審率」向關注陪審案件「質量」轉變,「駐庭陪審」「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

從參審案件情況來看,全國各地法院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民事案件514.2萬餘件,刑事案件102.4萬餘件,行政案件42.8萬餘件,由人民陪審員參與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結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1.2萬餘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從履職保障情況來看,在開展人民陪審員工作過程中,各地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構建管理保障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管理機構和職責,建立完善崗前培訓與任職培訓相結合的常態化培訓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落實經費保障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初步實現了人民陪審員管理保障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經常化,人民陪審員參審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理解、支持和擁護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良好氛圍初步形成。

《答覆》是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完善指導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提高人民陪審員參審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答覆》以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選任和審判工作實際,對人民陪審員選任、參審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共19個條文,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連任情形、參審範圍、參審規則等方面。

《答覆》堅持依法依規制定,對相關條款予以細化、補充,對相關問題加以明確、規範。

《答覆》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定位,細化了人民陪審員連任問題,進一步規範參加庭審活動規則,防止把參審數上限定得過高或過低,明確不得對陪審率設定考核指標,不得為人民陪審員配發統一制服等。

《答覆》緊緊圍繞人民法院工作大局,以各地反映集中的問題為導向,以實踐為基礎,對現階段能夠予以明確的問題進行規範。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學習好、貫徹好《答覆》的各項規定,深入推動人民陪審員法貫徹落實,共同促進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取得新發展。

法發〔2020〕29號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陪審員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0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及配套規範性文件實施過程中,部分地方就有關問題進行請示,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法院如何選任人民陪審員?

答: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兵團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兵團分院確定,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兵團分院任命。在未設立墾區司法局的墾區,可以由師(市)司法局會同墾區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

2.《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的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包括行政編制外人員?

答:上述工作人員包括佔用行政編制和行政編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員。

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成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是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律另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法律另有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5.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法官、檢察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監察委員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離任後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離任後,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上述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應當與其他人員的比例適當平衡。

(2)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3)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曾在基層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在原任職的基層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曾在基層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不得在與原任職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同級、同轄區的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

(4)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得參與原任職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得參與原任職人民檢察院同級、同轄區的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7.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能否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公民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間,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撤銷或者刪除失信信息後,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擔任人民陪審員。

8.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是否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前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職的情形?

答: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總共不得超過兩次,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前任命以及在不同人民法院任職的情形。

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相關規定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10.人民法院可否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答: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情況,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除外。

11.人民陪審員是否可以參加案件執行工作?

答:根據《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參加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執行工作。

12.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並確定遞補順序,一併告知當事人。如果原定人民陪審員因故無法到庭,由候補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是否需要就變更合議庭成員另行告知雙方當事人?候補人民陪審員的遞補順序,應如何確定?

答:人民法院已一併告知候補人民陪審員名單的,如變更由候補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的,無需另行告知當事人。確定候補人民陪審員的遞補順序,可按照姓氏筆畫排序等方式確定。

1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七人合議庭開庭前和評議時,應當製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審判實踐中,如何製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

答: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應當立足全部案件事實,重點針對案件難點和爭議的焦點內容。刑事案件中,可以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主要包括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有關量刑情節的事實等。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糾紛的請求權規範基礎,歸納出當事人爭議的要件事實。行政案件中,主要包括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所必須具備的事實。

14.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可否分組分別進行評議、表決?

答: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應當共同評議、表決,不得分組進行。

15.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將裁判文書副本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時,能否要求人民陪審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答:人民陪審員不是受送達對象,不能要求人民陪審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人民法院將裁判文書副本送交人民陪審員時,可以以適當方式請人民陪審員籤收後存檔。

16.如何把握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審數上限一般不超過30件的要求?對於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批量系列案件的,如何計算案件數量?

答:個別案件量大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院實際情況,提出參審數上限在30件以上設置的意見,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後實施。高級人民法院應統籌轄區整體情況從嚴把握。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批量系列案件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案件數以核定是否超出參審數上限。具體折算比例,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17.對於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數佔第一審案件數的比例即陪審率,是否可以設定考核指標?

答:《人民陪審員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和年度參審數上限,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一審案件總體陪審率設定考核指標,但要對第一審案件總體陪審率、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等情況進行統計監測。

18.人民陪審員是否適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職迴避的規定?

答:人民陪審員適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中訴訟迴避的規定,不適用法官法中法官任職迴避的規定。

19.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庭審等履職過程中,著裝有何要求?

答: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庭審等履職過程中,著裝應當端莊、得體,但不得配發、穿著統一制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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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報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兩周年工作情況並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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