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陽市某銀行28歲的女職員周某,犯挪用公款罪,被棗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男友沈某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責令周某、沈某共同退賠銀行損失300萬元。責令周某退賠銀行損失140萬元。責令沈某退賠周某損失3860元。
出生於1992年周某,系棗陽某銀行八級櫃員。
2014年春,周某和男子沈某認識後,雙方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沈某以資金周轉為名多次找周某借錢,兩人商議從銀行挪錢使用。
2017年9月18日開始,周某利用其在銀行櫃檯辦理存取款業務的職務之便,提前製作碰庫單,將單據生成時間向後修改,將期間收取的存款餘額予以截留挪用。
2017年10月13日開始,周某採用修改尾箱上繳單金額的方式挪用資金。周某採用上述手段,多次挪用單位資金,期間歸還部分挪用資金,至2018年3月10日未歸還單位資金達300萬元。
據悉,所挪用資金轉入沈某、周某等帳戶取用。期間,沈某多次經手轉存取贓款。二人將所挪用資金用於賭博等揮霍。
2018年3月11日後,周某又採用修改尾箱上繳單金額的方式多次挪用單位資金,期間歸還部分挪用資金,截止案發前,未歸還單位資金達140萬元。所挪用資金由周某用於賭博等揮霍。
另外,2018年3月的一天,沈某用竊取的周某住宅鑰匙進入周某房間,將周某的2條黃金項鍊、1個黃金吊墜盜走。後以3860元的價格出售給棗陽市某寄售行。
2019年1月3日和2月18日,周某和沈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
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沈某經共謀後,利用周某在銀行櫃檯辦理存取款業務的職務上便利,挪用單位資金供自己賭博等揮霍,其中周某、沈某共同挪用資金300萬元;周某還單獨挪用資金140萬元,均屬數額巨大,且大部分未退還,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同時,被告人沈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周某向其所在單位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主動交出自己的房產、車輛,屬積極退賠部分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無異議,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曾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棗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工人日報記者鄒明強 通訊員 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