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強表情包版權屬於誰?
那麼,劉倩創作蘇大強表情包侵權嗎?蘇大強表情包究竟歸屬權怎麼區分?被侵權的到底是誰?
對此,記者諮詢了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陳曦。
陳曦律師稱,如果作者本人並沒有獲得表情包付費收入,僅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
所以一般認為,表情包作者僅為愛好,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和使用這類表情包,不屬於侵犯著作權。如果真的要追求法律責任的話,相關權利方應當對商業使用的商家們提起訴訟。
而蘇大強的漫畫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獨創性,也體現了作者在構思設計、取捨與組合的獨具匠心,因此,劉倩無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權人,該漫畫作品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劉倩在製作蘇大強的表情包時,使用了影視劇的元素以及倪大紅的肖像。所以,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蘇大強表情包背後至少還涉及到另外兩方的權益:演員倪大紅的肖像權,以及電視劇《都挺好》製片方的智慧財產權。
因此,如果表情包商業化使用,還需經得原著作權人(《都挺好》製片方)以及倪大紅本人的授權同意才可以在廣告文案或衍生品中使用。
而在表情包作者自己對版權不介意的情況下,未經授權以商業為目的使用行為,將可能被視為侵犯倪大紅本人的肖像權與《都挺好》製片方的合法權益。
陳曦律師稱,藝人的肖像權具有人身性質,屬於專屬人格權,蘇大強的肖像權歸倪大紅所有。但在實踐中,劇組在與演員籤署《演員聘用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影視劇製片方一般都可以使用藝人形象,進行對影視劇的宣傳與推廣而使用。
而如果劇方希望將影視作品中的個人形象製作成Q版形象,並製作衍生品或植入商家廣告中,影視劇製片方還需要額外從藝人處獲得授權。
電視劇《都挺好》結束後,劉倩就不再畫蘇大強了,她想多畫點自己的表情。如果有《都挺好2》的話還會畫嗎?她表示,會和劇方商量商量。
濫用真人「表情包」當心侵權
需要注意的是,真人表情包不能隨便用!比如,姚明臉、洪荒少女、葛優躺等。
此前,藝龍網公司發布含有「葛優躺」圖片的微博,葛優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將藝龍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支持了葛優的訴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據北京日報,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證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實人物的名譽權即可。而一旦以營利為目的,則需要徵求肖像權人、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
具體而言,分以下幾種情況:
擅用表情包做宣傳會侵犯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條法律明確了侵犯肖像權的兩個要素,一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如果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於營利,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將表情包用於商品的宣傳,無疑構成侵犯肖像權。
目前許多微信公眾號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內容的吸引力。如果公眾號通過文章的廣告或開通流量主等方式賺取收益,亦屬於營利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同樣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如果網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製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營利目的,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截圖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權
表情包中有一類是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的視頻片段或截圖,通常以明星為主體,「葛優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視作品、綜藝節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製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允許複製、發行、表演、放映等。
因此,擅自使用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的片段和截圖製作表情包,將同時構成對製作方和演員著作權的侵犯。
但如果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支付報酬。所以一般認為普通網民不以營利為目的製作和使用這類表情包,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惡搞表情包還會侵犯名譽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就可以隨意製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實則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娛樂,自然少不了惡搞的元素,但這種惡搞應限制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中的規定,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因此,如果製作表情包時使用的文字與配圖帶有辱罵、貶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過分誇張扭曲真人形象,對其惡意醜化,則屬於侵犯名譽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幾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將小胖身體與女性身體結合,或配有黃色、低級的內容等情形,已構成對「小胖」名譽權的侵犯。
在眾多真人表情包中,還有一種形式被大家熟識,即將真人形象以繪畫或漫畫的形式再現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臉或動漫版的傅園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種行為構成侵權,但通常認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體判斷表情包人物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明確指向某一真實人物,亦會構成侵犯肖像權。在趙本山訴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一案中,兩審法院便是以此為由,認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構成對趙本山肖像權的侵害,最終判決海南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