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學中,我們了解到法律規範包括有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那再考慮下,法律規範有多種,若是針對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調整,又稱作什麼呢?這就是我在這個版塊要淺析的內容---法律部門,再通過了解法律部門還可以了解一點,所有的法律部門將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所以這個版塊的考點主要就包括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一、法律部門:
1、概念: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PS:但由於社會關係複雜交錯,彼此聯繫,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同一種社會關係可能會需要很多個法律部門的調整。
2、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係,即調整對象。次要標準是法律的調整方法,調整方法主要包括平等主體間的橫向調整方法和不平等主體間的縱向調整方法。
PS:法律部門之所以需要兩個劃分標準,是由社會關係的複雜性決定的。
3、法律部門與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同:
一個法律部門中包含的法律規範並不一定必須由同一-個規範性法律文件表達。如刑法部門並不僅僅包括作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刑法》,還包括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刑事法律規範。這也說明,大多數規範性法律文件可能包含屬於不同法律部門的規範,如許多經濟法、行政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都含有刑法規範。這種刑法規範通常都採取「準用性規則」的表達方式加以規定。
4、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項基本分類。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
一般認為,公法調整的是政府與公民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係,主要體現為政治關係、行政關係及訴訟關係等。公法保護國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係,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強制性規範為主。而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私法是強調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多以任意性規範居多,弘揚私法自治,以自治為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
公法與私法在調整範圍,調整機制與其所維護的利益上存在本質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調服從,注重權力運作;而私法關注意思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行使和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
二、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法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陷阱:廢止、尚未制定、未生效)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
2、特徵:
(1)法律體系由一國國內法構成,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範疇即國際公法。我國已經加人的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內。法律體系之所以不包括國際公法在內,是因為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行為,而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人的行為。
(2)法律體系由一國現行法構成,即現在正在有效的法律,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生效的法律。
(3)法律體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現象,反映了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注意,只要主權國家,其法律體系就是統一的,因此,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
3、當代中國法津體系:
以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係與法律的調整方法為標準,我國的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幹:憲法(及其相關法律,eg:國旗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這個版塊需要與法的淵源相區分!以制定主體和效力的不同,我國法的淵源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多個層級。
PS: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包括七部門、多層級。理論上,我國的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應當具有多個層級。
三、考點歸納與總結(易混淆易錯點):
1、通過本節學習應了解法的部門及法的體系;
2、混淆區別:
(1)法的體系與法系;
(2)劃分標準。
3、構成整體。
試題回顧:
判斷題:法律體系是由一國現行有效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共同構成的整體?
【答案】B。解析: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故本題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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