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問:
我家住2樓,樓上3樓的住戶下水管朝外滲水,物業檢查後說是水管有堵塞物,堵塞位置在2、3樓之間,要維修就必須敲掉我家的部分裝修。我願意配合,但我提出,水管修好後,希望物業恢復我家的裝修原貌。豈料物業不同意,樓上住戶也不願承擔。我想問:物業維修水管,造成的業主損失究竟由誰來負責?公共水管維修和業主個人利益發生矛盾又該怎麼解決?
記者調查
房屋水管漏水,首先應查明管理職責歸誰。公共設施應由物業負責,從維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設施,則要看屬於專有部分還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約定應從約定,如無約定,專有部分由專有權人負責管理維護;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職責歸屬複雜一些,且常常會有爭議。
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內,共有部分管道如果不是人為造成漏水,開發商就要承擔全部責任。因為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保修期為2年,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而對於已過保修期的房屋,各方當事人無過錯(或無證據證明其過錯),維修費用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一般為一人一半。
回到張先生的問題,首先要確定是否為先期開發商的遺留問題且是否在保修期內。若答案為否,那麼,就要看水管堵塞是否為物管公司沒有及時履行疏通與維修義務所致。假如是物管公司失職,那麼物管公司應承擔責任;如果物管盡到了義務,同時又有證據表明,管道的確是由哪家業主亂扔雜物造成堵塞的,張先生則可以要求這家業主進行賠償;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所為,則可以要求管道的共有人,也就是使用管道的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責任。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有關此話題的詳細討論,可收聽上海電臺FM93.4,上午9時到10時、下午1時到3時播出的《市民政務通-直通990》節目。 編輯郵箱:jfwenda@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