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的情況下,如何破解股東、公司高管不能正常退出的難題?
案情概要
A公司於2010年成立,註冊資本100萬元,股東分別由張三、李四、王五、趙六四股東組成,其中趙六持股20%,並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18年,A公司因連續多年未向工商部門辦理年檢,被當地工商部門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因A公司被處以吊銷行政處罰,導致趙六因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而無法對外投資其他公司、擔任高管,並影響到銀行徵信。現因各股東對於是否註銷公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公司不能自行清算和申請註銷。
案件難點
在公司無法自行註銷的情況下,如何滌除趙六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身份?
案件分析
在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情況下,A公司能否辦理變更業務
對於此案,我們作了三方面的研究:1、能否通過公司的決策機制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2、能否通過股權轉讓形式變更趙六股權?3、在吊銷的情況下,A公司能否辦理變更業務?
首先,我們獲取了A公司的章程,發現A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同意才可,而目前只有另一股東(持40%)同意配合,剩餘持40%股權的股東不予配合,因此從決策機制完成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條件不成立。
其次,對於股權轉讓問題,不存在障礙。
最後,對於能否辦理高管及股權變更登記的問題。經諮詢當地工商部門以及多家代辦機構,均回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A公司只能辦理清算和註銷業務,不能辦理其他業務。在司法層面,各法院對此也裁判不一,持不同觀點:如[(2015)民申字第3135號案件,最高院認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禁止從事一切經營活動。但是相關法律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並且,股權轉讓也不屬於上述的經營活動。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能成為股權轉讓的法律障礙,當事人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也有部分地方法院案例表明,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將導致股權轉讓事項無法履行,因此對當事人要求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相關請求不予支持。
在能否辦理股權變更存在風險的情況下,能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吊銷是否是解散A公司的法定事由
根據《公司法》第181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目前A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因此已達到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
(二)如何發起公司解散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目前趙六持有A公司20%股權,因此趙六擁有解散之訴原告主體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三)清算與解散訴訟能否同時提起,及其先後順序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條之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方案建議
一、先期通過司法解散的方式註銷A公司,消滅趙六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工商登記,滌除A公司因吊銷事件對趙六的不利影響。
二、法院判決解散後,與各股東組織自行清算,以解決A公司資產及潛在債務問題,有盈餘進行分配,有債務按股權進行分攤。如其餘股東不配合,則向法院申請司法清算(非訴訟),由法院組織清算。
如申請法院進行司法清算,則需要提供A公司的帳務帳簿、合同、文件等資料,需要趙六及時收集和掌握,便於法院審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