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商場、酒吧、咖啡廳等經營性場所為了給消費者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經常會播放與其氛圍相符的背景音樂,而如果該音樂是通過網絡下載、購買唱片等方式取得,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一般情況下均構成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等具體權利。其中表演權中的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現場表演,指演出者公開表演作品。機械錶演,指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
而本文所說的,在經營性場所營業期間播放背景音樂就是一種機械錶演行為。雖然經營者未就播放音樂的行為直接獲利,但是利用音樂營造的消費環境氛圍吸引消費者進店消費,本質上依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械錶演行為。此行為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取得授權即可使用,取得表演權的授權一般有三種方式:
1、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許可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是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大部分著作權人都是音著協的註冊會員,可以去音著協的官網申請表演權的相關授權。根據申請授權的具體情況不同,音著協有對應的不同標準。
2、購買公播音樂
公播音樂,是指已向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的音樂庫中的音樂。公播音樂平臺與音著協類似,已經處理好版權聲明問題,可以直接向平臺申請取得授權。
3、直接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一些獨立音樂人、小眾音樂或者外籍音樂人可能在音著協及公播音樂庫中都沒有其版權,此時可以直接與著作權人聯繫取得授權。
此處需注意,在網易雲音樂、QQ音樂等音樂平臺上購買的虛擬音樂,或通過購買CD、黑膠唱片等取得的實體音樂,只能用作個人欣賞,或與親朋好友分享,不可作為背景音樂在經營性場所播放。因為,通過以上這些途徑購買的音樂,其中的權利並不包含表演權,因此不能使用此種音樂進行機械錶演。
即使是以營利為目的,只要作品超過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作品就進入了公共領域,用作背景音樂這種機械錶演行為便無需授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然人的作品,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表演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如民國時期歌手周旋演唱的《夜上海》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可直接用作營業場所的背景音樂,無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