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網遊《花千骨》「換皮」抄襲《太極熊貓》,用戶上傳侵權視頻百度網盤不擔責,愛奇藝輸了「鬼吹燈」版權戰,首例法院要求天貓"恢復連結"案……4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多個案例曾引發廣泛關注,在行業內引起很大反響。其中,網遊《花千骨》抄襲案入選全國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1、網遊「換皮」抄襲被判賠3000萬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太極熊貓》最早版本於2014年10月31日上線;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象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花千骨》最早版本於2015年6月19日上線。2015年8月5日,蝸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花千骨》手機遊戲「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遊戲,即僅更換了《花千骨》遊戲中的角色圖片形象、配音配樂等,而在遊戲的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技能體系、操作界面等方面與《太極熊貓》遊戲完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蝸牛公司要求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
法院查明,《花千骨》遊戲與《太極熊貓》遊戲相比,其中有29個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規則上基本一致或構成實質性相似;另外《花千骨》遊戲中47件裝備的24個屬性數值與《太極熊貓》遊戲呈現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調的對應關係;《花千骨》V1.0版遊戲軟體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存檔資料中,功能模塊結構圖、功能流程圖以及封印石系統入口等全部26張UI界面圖所使用的均為《太極熊貓》遊戲的元素和界面。同時,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統《花千骨》遊戲用戶評論中,亦有大量遊戲玩家評論兩遊戲非常相似。根據查明的雙方間總收入分成,並結合其他查明事實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全額支持了蝸牛公司3000萬元賠償的訴訟主張。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首例通過判決明確網路遊戲中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的一種方式。本案對此種侵權行為判決3000萬元的高賠償額。判決後,在業內引起廣泛反響。該案入選中國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近年來,我國網路遊戲產業發展迅猛。至2019年,我國遊戲用戶規模已達6.2億人,遊戲行業實際銷售收入達到2308.1億元,同比增長7.7%。在此情形下,網路遊戲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越來越高,侵權手段也越來越隱蔽。本案判決對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作了有益研究與探索,是對當前網路遊戲技術發展的積極回應,對推動網路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蘇繡大師未經許可依畫製作被訴侵權
——曹新華訴濮鳳娟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曹新華的筆名為曹雪楓,曾多次獲得國內外美術作品展賽大獎。2005年6月,曹新華通過北京工藝美術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楓畫集》。該畫集收藏了曹新華的多幅山水畫和工筆畫,其中包括有工筆畫《華清浴妃圖》。濮鳳娟在蘇州高新區鎮湖街道及蘇州吳中區光福鎮經營有濮鳳娟刺繡藝術工作室。濮鳳娟根據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繡制140cm*360cm《華清浴妃圖》蘇繡。搜狐新聞對於濮鳳娟繡制的《華清浴妃圖》蘇繡進行過報導。濮鳳娟在其工作室的宣傳中曾表示,其創作的70cm*170cm《華清浴妃圖》單面細平繡曾獲得金獎。濮鳳娟向曹新華的委託代理人王興宏表示其多年前曾將一幅《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售於北京啟奧宏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奧公司),價格為80多萬元。此後,王興宏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鳳娟對《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進行報價。濮鳳娟回復稱:《華清浴妃圖》140cm*360cm價格170萬元,70cm*170cm價格為86萬元。
濮鳳娟稱,一根絲線可以分解為「絨、絲、毛」,1根等於2絨,1絨等於8絲,1絲等於22毛,最細的1根絲線劈成352毛。刺繡一幅《華清浴妃圖》,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黃綠青藍紫等20多大類顏色,每一類顏色又由淺到深十幾種。
此後,曹新華遂以濮鳳娟侵害其畫作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院認為,濮鳳娟依畫製作蘇繡行為侵犯了曹新華對《華清浴妃圖》作品享有的改編權。但濮鳳娟用多種絲線和各種針法製作蘇繡儘管題材來源於工筆畫《華清浴妃圖》,但蘇繡作品明顯區別於曹新華的繪畫作品,體現了其獨創性,濮鳳娟對於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法院判決濮鳳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曹新華經濟損失22萬元,並在《法制日報》上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公開向曹新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蘇繡繡品侵權認定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本案判決明晰了繡品與作為繡品繡制基礎的底稿之間的關係,兼顧刺繡藝人與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訴求,在依法保護底稿作品著作權的同時,充分肯定和保障了刺繡藝人的刺繡再創作所付出的勞動,為刺繡藝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確了規則,有助於進一步促進刺繡傳統文化及刺繡產業的健康發展。該案判決明確了:
1.刺繡藝人對於自身繡品享有著作權。在本案審理之前,未經底稿作品作者同意在底稿基礎上繡制的繡品能否產生著作權一直存有爭議。判決明確蘇繡和繪畫是兩種不同領域不同載體的表達方式。蘇繡是畫稿、圖案、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多方面的綜合體現。即便蘇繡作品系以畫作為底稿,但經過刺繡藝人對造型、色彩、針法等因素的選擇與創作,應當認定為進行了藝術再創作,在表達介質、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上形成了與底稿畫作有著顯著區分的、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即繡品。因此,繡品應當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2.刺繡藝人未經底稿作者同意製作蘇繡繡品屬於侵害他人改編權的行為。判決明確依底稿製作蘇繡並非簡單複製,而是屬於藝術再創作,其實質是對畫作作品實施了改編,侵害了他人作品改編權而非複製權。二審判決還指出,在改編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別於在先作品的、具有獨創性的特有表達要素、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以後,即便改編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相似」的情形,但是改編作品給予普通受眾所呈現出的欣賞體驗和感受並不能完全等同於在先作品,亦非對於在先作品原樣或基本原樣「再現」。
3.要考慮底稿作品在繡品中的價值貢獻並參考其他多種因素確定損害賠償額。本案為審理此類案件確定底稿作品在繡品中的價值比例積累了實踐經驗。法院認為,因繡品製作的特殊性,市場上刺繡大師和普通繡娘的繡品價格懸殊很大,且一幅刺繡作品的價值決定於原畫作貢獻還是繡娘再創作貢獻,不同繡品雙方的貢獻率也是個動態比例。因此,考慮賠償額時,應該綜合考慮畫家在繪畫界的知名度、繡娘在刺繡行業的知名度、涉案原畫作的藝術造詣及市場歡迎度、涉案刺繡作品的獨創性程度、刺繡創作演繹所付出的藝術創造性勞動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等因素。
3.用戶上傳侵權文件百度網盤不構成侵權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獲得《匆匆那年》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獨佔授權。2017年3月~12月之間,焦點南京分公司通過多份公證書證明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經營的百度網盤中存儲有《匆匆那年》電視劇01-09、11-16集等內容,且可以通過「公開」或「加密」方式創建分享連結進行分享,還可以通過離線下載方式進行下載。2017年4月10日,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焦點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7日內徹底刪除百度網盤伺服器中的侵權文件,斷開、刪除此類侵權文件的分享連結,並不得通過百度網盤伺服器向網際網路用戶以上傳、下載、分享或通過百度網盤進行在線播放、離線下載等方式提供此類侵權文件。
一段時間後,焦點南京分公司發現在百度網盤中仍存在涉案作品,故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百度公司構成侵權,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百度公司未刪除百度網盤伺服器中相關文件的行為不構成幫助侵權。法院亦提醒百度公司重視百度網盤的秒傳、分享、離線下載等功能可能引起的侵權問題。在現有運行機制包括用戶協議中明確法律提示條款、設置robots協議等的基礎上,百度公司仍然應當主動積極應對新技術開發、新應用場景、新業態運營在市場拓展過程中可能引發的侵權現象,關注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同步優化網絡平臺自身的技術安排和運維體系,特別是支持更多方式查詢、提取網盤帳號中存儲文件在網盤內、外交互傳輸狀況,以進一步完善、提升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數據信息管理能力、技術處理能力和侵權投訴處理質量,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制止侵權。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網盤新技術應用過程中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的一起典型案件。近年來,網際網路技術中使用雲存儲技術的網盤服務因其存儲容量大、覆蓋範圍廣、上傳下載文件方便、快捷等優勢獲得廣泛應用。但在網盤使用過程中,必然涉及作品的存儲、傳輸等問題,導致對網盤服務功能是否會涉及幫助侵權問題引發爭論。此前,已有判決基於案情認定網盤、雲盤技術服務提供者構成幫助侵權,但本案二審法院考慮案件特殊性,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進一步完善了涉網盤、雲盤智慧財產權案件侵權認定規則與思路。本案判決對於合理界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邊界,平衡涉網盤服務各方主體的利益,在加強對網絡環境下作品版權保護的同時,給網盤、雲盤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的發展留下了必要的發展空間。其中蘊含的裁判思路對於類似案件處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4.侵害「小米」馳名商標案被判賠5000萬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先後成立於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請註冊「小米」商標。2011年4月,「小米」商標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可視電話等。此後還陸續申請註冊了「 」「智米」等一系列商標。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通過「硬體+軟體+網際網路」的商業模式,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小米手機打造成網際網路品牌手機。自2010年以來,先後獲得一系列行業內的多項全國性榮譽,各大主流報紙、期刊、網絡媒體等均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小米手機進行持續、廣泛地宣傳報導。在商業宣傳時,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還使用了經典的宣傳語「為發燒而生」「做生活中的藝術品」、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
2011年11月,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小米生活」商標,2012年10月初步審定公告。小米科技公司提出異議,2015年該商標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小米生活」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商評委)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2019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中山奔騰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外,在中山奔騰公司註冊的90餘件商標中,不僅有在第7、10、11等類別的商品上註冊的多件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標識近似的商標,還有「百事可樂PAPSIPAPNE」「蓋樂世」「威猛先生」「奔騰大地」等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提供的數份公證書顯示,2016年起,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獨領公司)在其製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京東網、淘寶網、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的涉案23家店鋪銷售了被控侵權商品,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以23家店鋪中商品的評論數量作為銷售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出以上店鋪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總金額為76153888.8元。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認為,「小米」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已經屬於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共同實施了侵犯「小米」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產品的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獲得法院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商標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被評為2019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該案全面分析、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計算方法,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結合案件特點創新性認定商標馳名,彌補了馳名商標認定法律規範的不足,彰顯了對民營企業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護的鮮明態度。
5.惡意註冊使用國際知名輪胎商標被判賠300萬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訴梁山水滸輪胎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系全球知名的汽車輪胎製造企業,其在中國1986年4月申請註冊的第382697號「 」、1998年11月申請註冊的第1424390號「 」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梁山水滸輪胎有限公司於2004年申請了「 」商標。該商標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覆審以及北京法院兩審行政訴訟後,於2015年12月16日確定不予核准註冊。水滸公司自2004年以來開始將「 」標識廣泛使用於其生產的農用車、摩託車輪胎上。普利司通公司從武進區湖塘豐民汽摩配件總匯處購得水滸公司生產的涉嫌侵權產品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權產品行為,水滸公司賠償其損失共計300萬元以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律師費、調查費、公證費、翻譯費等合理費用291343元,豐民汽配在1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水滸公司、豐民汽配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普利司通公司第382697號「 」、第1424390號「 」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水滸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普利司通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00餘萬元,豐民汽配在1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侵權人惡意註冊與國際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並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有力制止和懲治了違反誠信原則,攀附知名品牌,惡意註冊與使用與其相近似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違法行為,規範了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體現了最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導向。判決生效後,普利司通公司特意向一審法院寄來感謝信,稱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中國日益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趨勢,增強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信心。
6、愛奇藝輸了「鬼吹燈」版權戰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張牧野(筆名為天下霸唱)創作《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並首次在「天涯論壇」發表,以連載的形式發表了52章,其後《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剩餘章節及《鬼吹燈Ⅱ》的全部章節均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
2007年1月18日,玄霆公司(甲方)與張牧野(乙方)籤訂《協議書》,約定乙方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甲方。
同日,玄霆公司(甲方)與張牧野(乙方)再次籤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書》第3.1條約定: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作為甲方的專屬作者將協議作品著作權中除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以外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甲方(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網絡傳播及電子出版權、圖書傳版權、作品改編權利等)。作品名稱為:魁星踢鬥(暫定名)。
2009年9月,張牧野在《南方都市報》開設專欄,以「天下霸唱」的名義陸續創作、發表《牧野詭事》(在報紙上使用的名稱為牧野之章)。2015年6月10日,張牧野(甲方)與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籤訂《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文字作品的改編權等權利授權許可乙方行使。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甲方)與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乙方)籤訂了《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內容與張牧野、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間籤訂的《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內容一致。2016年1月15日,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甲方)與東陽公司(乙方)籤訂《超級季播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聯合投資協議》,約定超級季播劇的名稱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第一季(暫定名,最終以實際播出為準)等。2016年11月16日,張牧野、東陽公司發表聯合聲明: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暫命名)系經原小說作品《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的作者、即小說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權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權,由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聯合投資、製作。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徐州分公司)認為,其與玄霆公司籤訂《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了《鬼吹燈I》《鬼吹燈II》(以下簡稱《鬼吹燈》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鬼吹燈》系列作品首發於「起點中文網」,獲得多項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為知名商品;作品名稱「鬼吹燈」與該知名商品具有極強的指向性和聯繫,為特有名稱。張牧野在授權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的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作為涉案影視劇的製片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張牧野、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彼此間具有意思聯絡,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愛奇藝公司在涉案影視劇的宣傳中大量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等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鬼吹燈》系列小說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愛奇藝公司同時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亦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愛奇藝公司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150萬元,東陽公司、張牧野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開支8萬元;駁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涉及「鬼吹燈」系列知名作品名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問題,被評為2019年十大娛樂法案例之一。本案中,玄霆公司與本案被告之一張牧野籤訂有關於「鬼吹燈」系列小說的著作權轉讓協議,受讓了張牧野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財產權。經過玄霆公司的商業運營,「鬼吹燈」系列小說獲得了極高市場知名度,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於是,市場上一些主體紛紛利用「鬼吹燈」標識的影響,爭相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
本案的判決,劃清了著作權法領域作者的創作貢獻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將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業貢獻的界限,體現了促進網際網路環境下文化的傳播與發展、促進網絡原創文學合法商業模式發展、促進作者、網站、平臺等相關主體間利益平衡的基本價值導向,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鑑意義。
7.首例法院要求天貓"恢復連結"案
——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丁曉梅、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行案
【基本案情】
丁曉梅以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曳頭公司)、南通蘇奧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奧公司)在天貓網購平臺上銷售的產品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曳頭公司、蘇奧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訴之南京中院。因丁曉梅向天貓公司投訴,天貓公司於2019年4月8日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貓網購平臺的銷售連結。在前述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曳頭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連結,理由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之間的相同點在於蚊帳可摺疊骨架的整體形狀,不同點在於蚊帳布的形狀和圖案;其中,相同點部分為現有設計;不同點部分可以視為涉案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即被訴侵權產品沒有使用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部分。因此,曳頭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其製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同時,由於丁曉梅的投訴,天貓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而被訴侵權產品為蚊帳,系夏季季節性產品,目前處於銷售旺季。在銷售連結被刪除之前,該產品已經做到同類產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將到來的「6.18」活動是繼「雙11」之後的第二個大型夏季銷售推廣活動,刪除銷售連結嚴重影響曳頭公司的銷售。而且,本案審理程序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才能終結。不恢復連結將對曳頭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曳頭公司申請法院裁定要求天貓公司先予恢復被訴侵權產品在其所經營的天貓網購平臺上的全部銷售連結。南京中院經審查裁定天貓公司立即恢復曳頭公司涉案被訴侵權產品「遮光U型蚊帳」和「升級U型蚊帳」在天貓網購平臺上的銷售連結。該裁定作出後,被申請人未申請複議。
【典型意義】
該案被業界稱為國內首例「反向行為保全」案,在業內引起強烈反響。與通常由專利權人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而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即臨時禁令不同,本案的特殊情形在於,在侵害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向法院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電子商務網絡銷售連結並獲得法院支持。一般而言,天貓等網絡購物平臺會根據商家的投訴材料和被投訴人的申訴材料,依據其平臺智慧財產權投訴處理規則和程序,決定維持現狀,或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但是,一旦投訴商家提起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網絡購物平臺通常會採取刪除銷售連結等措施。權利人向網絡購物平臺投訴,要求其採取斷開銷售連結等措施,類似於民事訴訟中申請行為保全措施(臨時禁令)。而法院根據相對人申請,裁定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銷售連結,被業界稱之為「反向行為保全」。
本案裁定先予恢復連結的重要意義在於及時有效防止刪除連結給平臺內經營者可能造成的難以彌補的損失,解決電子商務中的惡意投訴問題,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並彌補現有立法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適用和立法價值,以及迫切的現實意義。同時,為進一步探討先予執行與行為保全制度的適用條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提供了實踐樣本和新啟示、新思考。
當前網絡購物平臺上同業競爭者利用《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不足進行惡意投訴,實現不正當競爭目的的情形較為常見。本案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困境,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8.明知無正當權利仍惡意訴訟
——宿遷市洋河鎮天下秀酒業有限公司訴宿遷市洋河鎮御緣釀酒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宿遷市洋河鎮御緣釀酒廠(以下簡稱御緣釀酒廠)員工李志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ZL201330319767.7「酒盒(中國夢傳奇3)」、ZL201330319762.4「酒盒(中國夢傳奇6)」、ZL201330319966.8「酒盒(中國夢傳奇9)」、ZL201330319766.2「酒瓶(中國夢傳奇9)」四件外觀設計專利,2013年12月4日獲得授權。後李志兵以獨佔許可的方式許可御緣釀酒廠實施涉案專利。2016年6月,御緣釀酒廠以涉案專利獨佔實施被許可人的身份,向南京中院提起(2016)蘇01民初858、859、860號三個案件訴訟,主張宿遷市洋河鎮天下秀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下秀公司)生產銷售的三種白酒產品侵害了其涉案專利權,並要求天下秀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並賠償損失。2016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以涉案專利上標註的「洋河」與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酒廠)第1470448號註冊商標的「洋河」構成相似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第1470448號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涉案專利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第30928、30929、30930、3093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上述四件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針對(2016)蘇01民初858、859、860號三個案件,南京中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御緣釀酒廠的起訴。
天下秀公司認為御緣釀酒廠明知惡意獲得專利權,仍起訴天下秀公司侵權,屬於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要求御緣釀酒廠賠償其損失,包括律師費13.2萬元、差旅費3725元、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費4500元以及商譽損失共計30萬元。法院認為,御緣釀酒廠在明知其權利基礎不具有正當性的前提下,仍然提起涉案三起訴訟並且意圖獲取不當利益,給天下秀公司造成了損失,應賠償其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給他人造成損失引發的反賠案件。本案被告此前明知江蘇「洋河」白酒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且因經營假冒「洋河」商標的白酒被行政處罰和法院判決認定侵犯「洋河」商標專用權,仍利用外觀設計專利不實質審查的制度設計,以「洋河」商標作為外觀設計元素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此後又以該缺乏正當合法性基礎的外觀設計專利起訴本案原告專利侵權,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本案判決嚴厲打擊了此類違反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惡意取得形式上合法的智慧財產權,然後惡意起訴,惡意牟利的行為,對於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淨化創新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9.企業設計總監與經銷商合謀共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職務侵佔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國際服飾(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司登公司)羽絨服產品中心設計總監,負責產品設計研發工作,掌握「波司登」羽絨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輔料參數等涉密信息。被告人林某原系「波司登」品牌羽絨服在遼寧省丹東市的經銷商,擁有相應的銷售渠道。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沈某娟預謀通過假冒「波司登」系列註冊商標的羽絨服牟利,具體方式為:被告人沈某娟獲取羽絨服的樣衣和參數,由其委託被告人沈某康具體負責加工事宜,被告人林某負責出資並將所制羽絨服摻雜在正品中銷售。此後,由被告人沈某康提供面料、輔料,並委託任某某、李某某(均已另案判處)、被告人餘某加工了假冒「波司登」系列註冊商標的六款羽絨服,每款均為500件,共計3000件,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115000元。其中,被告人餘某在位於江蘇省泰興市黃橋鎮的羽絨服加工作坊假冒了其中三款假冒「波司登」系列註冊商標的羽絨服,每款500件,共計1500件,貨值達人民幣585000元,收取加工費人民幣160000餘元。
加工完成後,被告人沈某康通過物流將上述2240件假冒「波司登」註冊商標的羽絨服配送至被告人林某的經營場所,並由被告人林某對外銷售,260件則由被告人餘某自行處理,另外494件由被告人沈某康予以藏匿,剩餘的則由沈某康處理。案涉羽絨服與正品「波司登」羽絨服的用料及款式完全一樣,並且帶有「波司登」品牌標識。經鑑定,上述羽絨服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被告人沈某娟在波司登公司任職期間還利用其管理下屬部門樣衣生產、加工、儲存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該中心技術部的「波司登」羽絨服共135件,通過快遞郵寄給被告人林某銷售牟利,上述羽絨服的價值共計人民幣202365元。林某、沈某娟等人被判刑。
【典型意義】
本案系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一起典型案例,其特殊性在於企業高級職員在職期間與經銷商合謀,內外勾結,分工合作,共同犯罪,製造假冒權利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將假冒產品與正品混雜銷售牟利。涉案權利人「波司登」系中國乃至國際知名羽絨服品牌。被告人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公司羽絨服產品中心設計總監,掌握「波司登」羽絨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輔料參數等涉密信息。被告人林某原系「波司登」品牌羽絨服在遼寧省丹東市的經銷商,兩被告人分別掌握正品「波司登」羽絨服的生產與銷售渠道,卻通過製造假冒「波司登」商標的羽絨服並摻雜在正品中銷售,牟取巨額不正當利益,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10.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假冒特許人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基本案情】
顧某某曾因銷售假冒「才子」服裝,於2015年4月7日被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福建才子集團公司是「 」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該商標經續展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25類):襯衫、西服制服、褲子、領帶、鞋、服裝帶、童裝、針織品(服裝)、襪。2003年11月20日,該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核准轉讓給福建才子集團有限公司。2008年12月24日,經核准,受讓人變更為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人顧某某夥同被告人凌某某到江蘇常熟及浙江濮院等地服裝市場購買「白胚」服裝,通過吳某(另案處理)製造假冒「才子」商標、吊牌等輔料,由被告人張某將假冒「才子」商標縫製於「白胚」服裝,後將假冒服裝和吊牌通過物流郵寄給被告人顧某某。被告人凌某某安排顧某、周某(均另案處理)在其父親凌正海位於興化市城堡新村18幢108室住處掛裝吊牌並包裝,後將假冒「才子」服裝在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共同經營的專賣店銷售。
2019年1月至4月間,公安機關依法分別從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經營的店鋪中查獲並扣押假冒「才子」服裝合計3949件,上述服裝吊牌銷售價總計人民幣6578667元。按照被告人顧某某從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批發價計算總計為人民幣2368320.12元。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顧某某與才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籤訂特許經營合同,以吊牌價的80%確定全國統一供貨零售價,在此基礎上以4.5折購進正品「才子」品牌服裝並在泰州市興化地區銷售。
2015年1月22日,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後,查處了以被告人顧某某、凌某某的名義領取營業執照的店鋪,當場查獲假冒「才子」品牌的褲子128條並予以沒收,並分別以興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興市監(工商)案字第00082號、第0008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人凌某某、顧某某分別處以200000元的罰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顧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4年2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決被告人凌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扣押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標識(包括從服裝上清除的標識),由暫存機關予以銷毀,對於去除標識後的服裝3949件、扣押的各被告人的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期間與他人分工合作共同犯罪,且在曾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繼續從事製售假冒特許人註冊商標商品的典型案例。「才子」商標在服裝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人顧某某與才子公司長期籤訂特許經營合同並在當地開設專賣店銷售「才子」服裝。其在專賣店銷售假冒「才子」服裝被行政處罰後仍繼續與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通過購買「白胚」服裝加貼假冒「才子」商標、吊牌等方式大規模生產、銷售假冒「才子」服裝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即使被公安查扣的假冒服裝的吊牌銷售價總計6578667元,按照被告人顧某某從才子公司的產品批發價計算也達近240萬元。顧某某雖然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法院從嚴控制從寬幅度,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處以罰金七十萬元,並根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犯罪情節分別判處相應刑罰。本案判決體現了嚴厲打擊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行為,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導向,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交匯點記者於英傑顧敏
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附:十大典型案例目錄
民事案件
1.網路遊戲「換皮」抄襲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未經許可依畫製作蘇繡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曹新華訴濮鳳娟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3.涉百度網盤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案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4.新商標法修訂後國內判賠數額最高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小米」馳名商標案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因惡意申請註冊使用商標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訴梁山水滸輪胎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6.涉「鬼吹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及權益歸屬的不正當競爭案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基於惡意投訴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網絡銷售連結案
——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丁曉梅、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行案
8.明知無正當權利基礎仍起訴他人的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案
——宿遷市洋河鎮天下秀酒業有限公司訴宿遷市洋河鎮御緣釀酒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9.企業設計總監與經銷商合謀共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職務侵佔罪案
10.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假冒特許人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