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河北石家莊高邑縣某社區一大爺不戴口罩不顧阻攔,強行闖卡試圖外出,並與小區防疫人員發生衝突,衝突期間曾試圖搶奪防疫人員手機並多次辱罵道,「你算是個什麼東西」。防疫人員阻攔無果遂報警,該大爺隨後,因拒不上車配合調查的態度與到場警察發生推搡。
【葉律說法】
1、據當地市民稱,該大爺身份為高邑原公安局副局長、刑警隊隊長韓某某。媒體經過核實,韓某此前確為當地公安局幹部,於2014年退休,退休後曾擔任當地某保安公司經理。目前韓某正在公安局內接受調查並,韓某表示,願意手寫道歉信公開道歉,「現在很後悔」。
2、韓某某是否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與新冠肺炎有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須是已經被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即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構成此罪:①犯罪主體必須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②實施犯罪行為時,已經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主觀上明知;③客觀上有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行為;④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
根據現有情況來看,韓某某沒有被強制集中隔離,可能不是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例,因此就目前來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事發時,韓某某沒有被確診,只是後來確診且導致他人感染的,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韓某某是否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客觀犯罪行為之一表現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新冠肺炎屬於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是法定傳染病。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還包括密切接觸者和其他負有隔離義務的人員。韓某某作為疫情危險區的居家隔離人員,擅自外出,不聽防疫人員的勸阻,還辱罵防疫人員,妨害了新冠肺炎的防治。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結果危險犯,必須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的危險,才構成犯罪。目前來看,韓某某的行為尚沒有造成這樣嚴重的後果,因此不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韓某某是否涉嫌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打擊或者身體強制,例如毆打、傷害、禁閉、拉扯、推搡、撕扯、撕咬等。
疫情中很多社區、物業人員,包括一些其他志願者都被調動起來,配合政府採取一系列防控措施。然而這些人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能算作受政府委託行使職權的組織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但是,韓某某與前來執勤的民警發生衝突,辦案民警屬於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要求。韓某某使用拉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方式阻礙民警正常執法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民警身體受傷,但涉嫌妨害公務罪,要依法從重處罰。
4、韓某某作為退休公職人員,如果被查實確實構成涉嫌妨害公務罪,將會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當前國內進入疫情高發期,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遵守防疫規定,就是最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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