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年沉屍案將再審開庭:被告人曾被5判死刑

2020-12-22 中國新聞網

  2007年,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江店孜鎮16歲少年周楊遇害,因其屍體在該鎮一個公共廁所內被發現,這起案件又被稱作「少年沉屍公廁案」。

  周楊遇害三年後,公安機關鎖定江店孜鎮村民左德剛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此後的10年時間裡,左德剛經歷多次生死起伏:一審被阜陽中院判死刑,案件發回重審後再被判死刑,之後安徽高院維持死刑判決,但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發回重審;案件又回到阜陽中院,該院第三次判左德剛死刑,安徽高院維持判決,最高法再次不核准死刑,2020年6月,安徽高院後重審判左德剛無罪。

  事情仍然沒有結束,一個多月後,左德剛再次被抓,之後,安徽高院宣布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周楊母親楊中芬的心態,也跟著一份份判決不斷改變,但楊中芬的訴求只有一個:希望法律嚴懲殺害他兒子的兇手。

  11月24日,楊中芬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她希望並且相信安徽省高院能將此前未查明的事實查清,還兒子一個公道。

  左德剛的辯護人徐昕則表示,此次再審並沒有出現新的證據,他希望安徽省高院再次宣告左德剛無罪。

  16歲少年被「沉屍公廁」,網吧老闆一審被判死刑

  周楊是家裡的獨子,從小跟著爺爺奶奶長大。

  2007年1月14日下午,周楊出去玩後失蹤。同年2月25日(大年初八),一村民到原鎮政府院內廁所撈糞水時,發現一具屍體。經鑑定,死者系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周楊,死因為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

  案發後,公安機關進行了大量的調查,但始終未能鎖定犯罪嫌疑人。

  該案一審判決書記載,2009年10月,潁上縣黃壩鄉男子劉道勝因涉嫌盜竊被抓。後在警方對其的審訊中,劉道勝提供了一條重大線索:周楊是左德剛等三人殺害的。此時,距離周楊的屍體被發現已過去三年。

  劉道勝的證言稱:他和左德剛聊天時,對方說周楊拿了他幾百塊錢,還偷他的空調。一氣之下,左德剛與楊士慶、陳永宣把周楊帶到高速公路旁打死扔進原鎮政府院內廁所。

  今年53歲的左德剛也是江店孜鎮人,案發時在鎮上經營著一家網吧。他曾於2006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一年半。2009年10月,左德剛和劉道勝等人同因涉嫌盜竊被潁上縣公安局刑拘。

  隨後,左德剛在警方的審訊中作了有罪供述:他懷疑周楊偷了網吧的空調外機,就約上楊士慶、陳永宣,坐著石秀建的計程車去找周楊質問。周楊說沒偷,三人對周楊進行毆打。周楊被打倒在地後逃跑,三人追至公廁垃圾堆旁,陳永宣從周楊身後用繩子勒周楊脖子,有五六分鐘,周楊就不動了。隨後,左德剛和陳永宣將周楊的屍體抬到廁所扔糞坑裡。

  陳永宣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與左德剛的供述基本一致,但在部分細節上存在出入,如陳永宣稱繩子是左德剛拿出來的,左德剛先拿繩子勒周楊脖子,他後參與的,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

  在第一次庭審中,左德剛、楊士慶、陳永宣均否認殺害周楊,辯稱他們在偵查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他們的辯護人也提出三人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能形成完整鏈條,三人的有罪供述屬非法證據。

  對此,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列舉了8項內容,如陳永宣與左德剛、楊士慶供述的前因、參與人、作案過程、手段等主要情節相同;石秀建的證言與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證等。

  阜陽中院根據該案的證據綜合評價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殺害周楊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2011年5月,阜陽中院作出判決,判處左德剛死刑,判處陳永宣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楊士慶有期徒刑10年。

  最高法兩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改判無罪

  一審判決後,左德剛等人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安徽省高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1年12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阜陽中院重審豐富了前述列舉的8項內容,仍判處左德剛死刑,判處陳永宣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楊士慶有期徒刑10年。

  左德剛等人不服,又提出上訴。安徽省高院根據一、二審中經舉證、質證並確認的29項證據,對左德剛等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予以認定,判處左德剛死刑、陳永宣死緩、楊士慶有期徒刑10年。

  不過,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核准左德剛死刑,撤銷安徽省高院的判決,發回安徽省高院重新審判。

  2015年5月,安徽省高院將案件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此後,阜陽中院第三次判決左德剛死刑、安徽省高院維持死刑、最高法再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左德剛死刑,並將案件發回安徽省高院重審。

  2020年,安徽省高院作出了與此前完全不同的判決。該院認為,原判認為左德剛夥同他人故意殺人的事實主要依靠言詞證據,缺乏足以鎖定左德剛等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且對關鍵事實、證人證言及左德剛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後不一等問題,疑點較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安徽省高院於2020年5月作出的判決書詳細闡述了理由:一、案件偵破不自然,本案源於劉道勝的檢舉而偵破,但檢舉內容前後不一;二、「準目擊證人」石建秀等人的證言不足採信;三、作案時間無法準確認定;四、左德剛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間存在的矛盾點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節不能相互印證,與其他證據亦不吻合;五、案發前因的相關情節未能查清;六、本案沒有指向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客觀性證據。

  關於偵查機關是否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問題,判決書顯示,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審理開庭時,啟動了對左德剛等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的合法性調查,無證據證實左德剛受到刑訊逼供,未將左德剛等人的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審理期間,左德剛未提出新的受到刑訊逼供的證據或線索,亦未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不過,安徽省高院還是「批評」了案件偵查機關:本案從發現屍體到案件偵破長達3年多時間,案件偵破不及時,公安機關從現場沒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剛等3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根據被告人供述也未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隱蔽性客觀證據。5月25日,安徽高院撤銷左德剛的死刑判決。 受訪者 供圖

  安徽省高院判決,撤銷阜陽中院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左德剛犯盜竊罪,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1年半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宣判後,左德剛當庭獲釋。

  被告無罪釋放43天後再次被抓,死者母親期待公正判決

  7月28日,左德剛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說:「殺沒殺人,只有我們三個人(註:另兩人為楊士慶、陳永宣)心裡最清楚。」

  左德剛說,他回到家後很少下樓,這些年已經與社會脫節,身體也不好,稍微幹點活就出一身汗。對於自己被無罪釋放,左德剛認為這是應得的,他還準備提國家賠償。

  但這樣的結果對於內心早已將左德剛等三人認定為殺子兇手的楊中芬來說,無疑是難以接受的。得知左德剛無罪釋放後,她迅速向安徽省高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維持之前的死刑判決,同時申請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安徽省高院作出的《立案審查通知書》顯示:2020年7月6日,該院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立案審查。8月5日,左德剛再次被抓。這一天,距離其無罪釋放僅過去43天。

  安徽省高院曾定於10月15日在阜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一案,後將開庭日期推遲到11月25日。

  左德剛的辯護人徐昕認為,原判決認定左德剛等三人故意殺人的證據主要依靠言詞證據,但三人的有罪供述在關鍵情節上存在矛盾,關鍵證人的證言前後不一,疑點未得到合理排除,因此,最高法兩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終審改判左德剛無罪。

  徐昕表示,在此次再審中,並沒有出現新的證據,他希望安徽省高院再次宣告左德剛無罪。

  徐昕同時表示,他充分理解被害人母親的心情,堅決支持公安追查真兇。

  11月24日,楊中芬告訴澎湃新聞,自從得知兒子被害後,她只想知道是誰殺了周楊,為什麼要殺周楊,「無論是誰殺的,都要殺人償命」。

  楊中芬說,她常年在深圳打工,直至公安機關鎖定左德剛等人後,她才知道江店孜鎮有這麼幾個人。「我和他們無冤無仇,人也不是我舉報的,是公安、檢察院、法院最後定的他們的罪。」

  對於即將開始的再審,楊中芬表示,她希望並且相信安徽省高院能將此前未查明的事實查清,還兒子一個公道。

  楊中芬的代理人、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廉波表示,他不贊同此前安徽省高院認定左德剛等三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廉波表示,經過充分閱卷,他認為左德剛等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是確定無疑的,作案的時間、地點、殺人的工具、行為和死亡的原因都有客觀證據鎖定。

  廉波說,該案耗時多年、歷經數次訴訟,他希望安徽省高院能夠充分尊重事實,體諒被害人家屬的情感,並最終作出一個經得起法律檢驗、經得起時間檢驗的公正判決。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實習生 劉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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