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記者獲悉,近日,鞍山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12月31日21時許,網民孫某某(男,58歲)在一個微信交友群中稱:「鞍山有人今天從大連回來直接到洗浴中心洗澡,然後又去打麻將,結果發現自己開始咳嗽去醫院檢查為陽性,直接被隔離了,讓公安局的人查不點給打死,今天半夜十二點鞍山全部封城了。」
鞍山市公安局防疫指揮部對此高度重視,立即部署警力開展工作,第一時間將孫某某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該人對散布虛假疫情信息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經進一步查證,12月31日21時許,違法嫌疑人孫某某收到另一網民發來的三段關於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視頻,看完視頻後就編輯了上述虛假信息,並且轉發到9個微信群裡。
到案後,孫某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本人自願悔過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積極消除影響。目前,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孫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鞍山市公安局提示
近期國內、省內多個地區新發本地新冠肺炎病例,鞍山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鞍山市公安局提示廣大市民,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明知已經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隱瞞不報,不主動檢測、拒絕隔離或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害醫療設備、擾亂醫療秩序的從重處理;
(四)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五)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走私、採購、加工、貯存、銷售、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冷鏈食品的;
(七)採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強制搭售、串通漲價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手套、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偽劣藥、假疫苗的;
(九)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十)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通行的;
(十一)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嫌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來源:遼寧日報《北國》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