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姓名是用於指徵自然人作為獨立個體而存在的符號,對於其他人而言,可以通過姓名與特定的個人建立起對應的關係。自然人的知名度越高,姓名符號和特定個人之間的對應關係就越穩定,所以名人比普通人的姓名具有更強的指向性。不管自然人使用的是真名、假名還是筆名、藝名,只要是和本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性和指向性,都應納入姓名權的範疇。法理學通說也認為,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鄧紫棋」雖然不是鄧詩穎的本名,但是鄧詩穎自「出道」之後一直使用藝名「鄧紫棋」,並且隨著鄧紫棋歌唱事業一路高歌猛進,鄧紫棋藝名的知名度遠遠大於其本名鄧詩穎。鄧紫棋已經成為文化娛樂領域大眾熟知的公眾人物,「鄧紫棋」與鄧詩穎本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所以鄧紫棋對「鄧紫棋」藝名享有姓名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鄧紫棋使用自己的藝名是行使姓名權的表現,蜂鳥音樂無權禁止,更無權剝奪。
但是,如果鄧紫棋與蜂鳥音樂事先約定,雙方一旦解約,鄧詩穎不得再使用藝名「鄧紫棋」,這就值得商榷了。姓名權是一項人身權,法理學通說認為人身權不得轉讓,但是能否放棄尚存爭議。我國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權利人主動放棄人身權,比如生命健康權是一項人身權,但是患病者有權選擇放棄治療,作者的署名權是一項人身權,但是作者也可以選擇不在作品上署名。同理類推,如果鄧詩穎事先與蜂鳥音樂約定一旦解約不再使用藝名「鄧紫棋」,可視為對其姓名權的放棄,解約之後繼續使用「鄧紫棋」作為藝名就涉嫌違約了。而如果無此類約定,蜂鳥音樂禁止鄧詩穎使用藝名「鄧紫棋」的行為就是侵犯了鄧紫棋的姓名權。
作品署名「鄧紫棋」將花落無主
歌手出身的鄧紫棋憑藉作品一路「走紅」,她創作了很多膾炙人口的流行歌曲,也積累了眾多的「粉絲」,從而賦予了「鄧紫棋」這個名字非凡的商業價值。即使鄧紫棋是在籤約蜂鳥音樂之後才開始使用藝名「鄧紫棋」,甚至也不排除是蜂鳥音樂為其量身打造的藝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蜂鳥音樂對「鄧紫棋」的名字享有版權,因為自然人的姓名過於簡短,不滿足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要求,所以「鄧紫棋」三個字本身不能作為作品而享有版權。
既然蜂鳥音樂對「鄧紫棋」的名字不享有版權,那是否表示鄧紫棋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該藝名了呢?《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創作作品的作者具有署名權。這裡的「署名權」與「姓名權」的範疇應該是一致的,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號等。《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具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也即表演者的署名權。如上文所述,如果鄧紫棋與蜂鳥音樂未約定放棄使用藝名「鄧紫棋」,鄧紫棋對藝名「鄧紫棋」享有姓名權,她可以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鄧紫棋」,也可以在其演唱別人的作品時,註明表演者為鄧紫棋。
再退一步說,即使鄧紫棋向蜂鳥音樂承諾放棄使用藝名「鄧紫棋」,她仍然有在作品或表演中署其他名字的權利。因為鄧紫棋承諾放棄的只是其署名權中的部分客體(公知藝名),並未放棄其署名權。而值得注意的是,解約之後蜂鳥音樂也不能享有「鄧紫棋」藝名的所有權,所謂的「收回藝名」其實就是讓鄧紫棋主動放棄該藝名,而不是由蜂鳥音樂受讓該藝名,如上文所述,人身權不得轉讓。鄧紫棋如果承諾放棄藝名,在其解約之後創作或者表演的作品上,包括蜂鳥音樂在內的其他任何主體如果署名「鄧紫棋」,還會涉嫌侵犯鄧紫棋的署名權,因為彼時鄧詩穎已經不是「鄧紫棋」。
使用「鄧紫棋」商標或將受限
娛樂明星都有龐大的粉絲群體,「名人效應」「明星同款」會相當程度地影響大眾的消費選擇,因而明星的藝名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也成為註冊商標的首選,其中包括有明星自己主動註冊的商標,比如郭德綱和北京德雲社在共計45個類別上註冊的「郭德綱」商標,也有明星藝名被他人搶註為商標的,如楊冪、小瀋陽、林志玲等都曾遭到搶註。
鄧詩穎的藝名「鄧紫棋」已經被蜂鳥音樂在9、14、16、25、35、41共6個類別上註冊了商標。我國是實行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只要商標經核准註冊,商標申請人就有權排除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商標。當前在蜂鳥音樂已經將「鄧紫棋」註冊為商標的情況下,鄧紫棋如果想開辦副業,她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鄧紫棋」商標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鄧紫棋」已經核准註冊的上述類別上,鄧紫棋是不能使用「鄧紫棋」商標的。在蜂鳥音樂已經註冊的類別之外,鄧紫棋仍然可以將其名字用作商標或自行註冊「鄧紫棋」商標。比如鄧紫棋咖啡(30類)、鄧紫棋餐館(43類)、鄧紫棋美妝(第3類)等都是沒問題的。
關於蜂鳥音樂是否有權使用「鄧紫棋」商標,這裡其實是要打一個問號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裡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權。蜂鳥音樂申請「鄧紫棋」商標的時間是2014年9月5日,此時鄧紫棋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鄧紫棋」與「鄧詩穎」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鄧詩穎對藝名「鄧紫棋」享有在先姓名權。如果蜂鳥音樂申請「鄧紫棋」商標未經鄧紫棋許可或者雙方並未就此作出約定,鄧紫棋可以侵犯在先姓名權為由,對蜂鳥音樂已經註冊的「鄧紫棋」商標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