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美國人販子一般都「不得好死」?

2021-02-10 魔力小孩Magikid

感謝 常青藤爸爸(ID:ivydad_ivydad)授權轉載

「從一個母親身邊搶走她的孩子,和殺了她沒什麼兩樣!」

·  正  ·  文  ·  來  ·  啦  ·

提起人販子,做父母的估計都會恨得牙痒痒。

最近,一則人大提案引起熱議,給「人販子判死刑」成了最高的呼聲。

每每想到有人正虎視眈眈地盯著自家孩子,盤算著罪惡的生意,置孩子於危險邊緣,就不自覺地想要像滅霸一樣,打個響指滅了他們。

但除了給人販子加刑之外,我們還應該做點什麼?常爸今天拋個磚,也來說說自己的發現和想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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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六項的說法,販賣嬰幼兒其實一直以來都可以被判死刑,只不過這樣的量刑情況比較少見,所以大家一直在呼籲要從重量刑。

「人販子一律死刑」這種民眾的呼聲代表了父母們對人販子的深惡痛絕,這種「恨不能食其肉,寢其皮」的心情,常爸作為五歲男孩的爸爸,絕對感同身受。只不過這樣的立法可能也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比如說,一個人販子快落網的時候,如果發現孩子在他手裡不管是死還是活,他都要被判死刑,那他是不是會更傾向把孩子殺了,獨自逃亡?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是一件太過複雜的事情,牽涉眾多,實在是不能一句「一律死刑」就可以決定的事兒。常爸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就不多置喙了。

但最近我在美國學習幼兒教育相關內容的時候,也了解到了一些美國在防止和處理綁架兒童事件上的經驗。所以,今天就來聊一聊,除了在法律對人販子從重量刑外,美國在兒童保護方面,有哪些做得不錯的地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看看是否有值得借鑑的地方。

美國整個社會,不管是普通老百姓還是監獄裡的殺人犯,對於涉及兒童的犯罪都是深惡痛絕的。

舉個例子,2007年,FBI解救了兩個被綁架並性侵的男孩Ben Ownby和Shawn Hornbeck。當時這個事件轟動全美,因為Ben其實只失蹤了4天,FBI把他救出來的時候,發現了另一個男孩Shawn,是4年前失蹤的!都是被一個叫Devlin的披薩店主綁架的!一次搜尋,拯救兩個男孩,所以很多新聞媒體都報導了這一事件。


(Devlin,圖片來自網絡)

兩個男孩沒有死,身體無明顯傷痕,那Devlin會被怎麼判刑呢?

如果按照我們國內現在的法律,不知道能判幾年——好像上面說的那些10年以上徒刑的條件都不符合。但在美國,Devlin被判了74個無期徒刑外加170年有期徒刑


(圖片來自相關新聞報導)

常爸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搞不太清楚美國複雜的法律,所以無從給大家解釋這判刑的依據是什麼。這裡只是給大家一個參考案例——什麼叫做把牢底坐穿!想來可能陪審團和法官就是要斷了Devlin任何保釋或減刑的可能性吧——表現再好,減了一個無期,還有73個等著呢!

你以為這樣就完了嗎?非也非也。在美國,對兒童犯罪的人,想「把牢底坐穿」都是件奢望!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報導說,這個人,被關在一個protective-custody wing(被保護的監禁)。為什麼進了監獄還要被保護起來呢?因為一旦被其他犯人知道他是因為性侵兒童被關進來的,他就活不長了!

這個傳統由來已久,早在十幾年前就有媒體報導過,比如下面這篇《監獄對戀童癖犯人來說就是「活地獄」》文章中就說,在很多監獄裡,如果你能把一個因性侵兒童而入獄的人「幹掉」,會在犯人中樹立很大的威信。也就是說,虐待兒童的人,連殺人犯都鄙視,如果入獄原因被人知道,「they usually don't make it」 (他們通常無法活下去)。 因此那些比較有名的侵害兒童的人一旦入獄,大都會給他們安排保護性監禁,免得沒兩天就被人幹掉。

(圖片來自abcNews文章截圖)

看到這種新聞,總讓人覺得很解氣!也讓人體會到這個社會對兒童的保護,是多麼深入人心——連殺人犯都堅信孩子不能被虐待!

除了打擊人販子/綁架者,美國的法律還對不走心的家長敲響了警鐘。

2010年,網球名星Anna Kournikova(安娜 庫妮可娃)的媽媽上了回新聞。原因是,她5歲的孫子留在家裡一小會兒,自己跑去銀行辦事。結果,孫子從窗口爬下來被路人發現後報警。警方檢查孩子沒事兒後,直接把這個奶奶抓起來了。最後判處三年緩刑外加100小時社區服務,理由是「忽視照管兒童」!

(註:有些特別愛較真的朋友可能會說不應該是外婆和外孫嗎?這孩子不是Anna的,是Anna的兄弟家的,所以是奶奶的孫子的關係。

2015年,住在加州的一位華裔媽媽因為把4歲的女兒獨自留在家,自己和朋友出去玩,被警方逮捕,以「虐待兒童刑事重罪」被判處4年緩刑。

獨自把孩子留在車裡或者把孩子丟家裡自己去買菜這種中國父母經常幹的行為,在美國的很多州都可能是犯法的。

這種有些「雞肋」的法律,卻最大程度地減少了讓孩子一個人獨處的機率,減少他們受傷的風險,也讓人販子/綁架兒童者無縫可鑽。

據美國司法部公布的數據顯示:

每年接到幾十萬件兒童失蹤或綁架報案,但其中大多數是孩子自行離家出走,還有一大部分是家庭的其他成員帶走了(比如夫妻雙方鬧彆扭,一方把孩子帶上遠走高飛,在美國大部分州也算是綁架兒童,但一般不危及孩子人身安全)。真正被陌生人拐走,可能危及孩子人身安全的案件每年大約只有一兩百件,最後找不回來的可能只有數十個。

美國防止兒童失蹤/尋找失蹤兒童有三大通道:

在超市或大型公共場所發現孩子不見了,家長可以立即求助這一系統。超市的人會立即關門尋找孩子,十分鐘內找不到就報警。

為啥叫Code Adam?

1981年7月27日,6歲的男孩亞當(Adam Walsh)在Sears百貨大樓裡看其他孩子玩遊戲。等媽媽來接時,遊戲機前空無一人。

焦急的父母貼了15萬份尋人啟事,兩周後,得到打撈到兒子頭顱的消息。

此後,亞當的父母走上了保護兒童的道路。

在《失蹤兒童法案》聽證會上,亞當的父親說出了那句打動所有人的話:

「一個能發射太空梭並讓它回到地球的國家,竟然沒有一個為失蹤兒童設立的信息搜集和服務中心?」

直接推動《失蹤兒童援助法案》順利通過,並在同年建立了「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NCMEC)」,提供免費報警熱線。

幾年後,沃爾瑪超市率先啟用了兒童安全警報系統,並為了紀念亞當命名為「Code Adam」。

Code Adam有一套很規範的流程,所有啟用Code Adam的場所都遵守下面的流程:

1)如果訪客報告孩子失蹤,員工會詢問孩子的詳細描述以及所穿的衣服。更重要的是,會詢問孩子穿的鞋子的顏色和類型(因為在百貨商店,罪犯很容易更換孩子的衣服,但找到不同的鞋子替換相對較難)。此外,所有外部通道都被鎖定和監控,不允許任何人離開。

2)員工前往最近的內部電話並發布Code Adam,描述孩子的身體特徵。當指定的員工監控前門時,其他員工開始尋找孩子。

3)如果在10分鐘內未找到孩子,則會報警,要求警方介入。

4)如果孩子被發現並且沒有受傷,則該孩子將與家庭成員團聚。

5)如果發現孩子在其他人(非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手裡,則可以使用合理的努力來延遲他們的離開,儘量不讓孩子、工作人員或訪客處於危險之中。同時通知執法部門。

6)在找到孩子或執法人員到達後,Code Adam將被取消。

「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NationalCenter of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熱線服務


這是一個24小時開通、多語言熱線救助服務。失蹤兒童家長可以由此發布面向全國的尋人公告,還可以通過美國郵政署向各個網點發布尋人傳單。

1996年1月13日,9歲的安珀(Amber Hagerman)在騎車時被綁架,4天後,她的屍體被發現。

在這場尋找孩子的過程中,人們發現了媒體的重要性。後來,在警方的努力下,打造出一個連結美國緊急警報系統,通過電臺、郵件、簡訊、網絡、交通等多渠道發布失蹤兒童信息的龐大系統——安珀系統(AMBER Alert)。這個名字是為了紀念Amber,同時也是America's Missing: Broadcoast Emergency Response的縮寫。

這個有些類似於國內微博打拐的全民行動,為失蹤兒童織出了一張大大的保護網。有些嫌疑犯,在看到警報系統後,覺得自己逃不掉,主動釋放了被綁架的孩子。


常爸之前在美國出差時就遇到過一次Amber Alert。

一瞬間,餐廳裡所有人的手機都響了,收到的是失蹤兒童信息和綁架者人的信息。

此外,電視臺、廣播、郵件、簡訊、交通指示牌上都會看到尋人信息。

(當時沒保存,這是網絡上的圖)

在這種全民打拐的情況下,孩子被找回的概率大大提升。

過去幾年,每年觸發安珀警報的事件一般在200個左右,最後沒找到孩子的情況一般在十幾起。比如,2017年,觸發安珀警報的事件有195起,其中193起最後都找到了孩子(但有6個孩子找到時已死亡)。

上面講的都是大道理,但在美國生活一段時間後,就會發現在一些小細節上,大家都會下意識地「防患於未然」。比如,我常帶小小常去的波士頓兒童博物館,就規定:成年人進兒童博物館,如果不帶小孩,就要出示帶照片的證件並登記——潛臺詞就是,你一成年人,不帶孩子的話,來兒童博物館做什麼?不是來拐賣兒童的吧?

(圖片來源:波士頓兒童博物館官網)

去圖書館也是,Cambridge Public Library三層全是兒童書,如果你去三層沒帶孩子,很大概率會被圖書館管理員轟走——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帶孩子才能去三層,但是管理員會儘量減少有壞人混進來拐賣兒童的風險。

雖然國情不同,但美國在保護兒童上的種種努力和經驗,依然能為我們提供借鑑。

保護孩子,除了給人販子加刑外,我們能做的實在還有太多。

整個社會對孩子的保護,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對我們父母而言,要是做的用心,看好自己的娃,別給人販子可乘之機;對所有人來說,要做的就是關註失蹤/受虐兒童,發現線索就報警。

最後,祝所有人販子都不得好死!

(再理性的分析,都擋不住為人父母對人販子發自內心的刻骨仇恨……)

參考資料:

http://www.missingkids.com/hom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Amber_alert

https://www.nytimes.com/2017/01/30/nyregion/what-happened-to-etan-patz.html

http://time.com/4437205/adam-walsh-murder/

https://ktla.com/2015/04/16/ie-mom-charged-with-child-endangerment-after-allegedly-leaving-daughter-4-home-alone/

本文作者:常青藤爸爸,該公號由耶魯大學畢業,在世界頂級投行工作多年的奶爸運營,旨在分享科學育兒知識和高質量的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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