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注意了!在文具、童裝、雨傘等兒童日用品上印刷卡通形象,小心會構成侵權。廣州一家精品店因銷售印有「熊大」的雨傘,被動畫片《熊出沒》及美術作品《熊大》的著作權人告上法院。最終,經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審理後認定,精品店構成侵犯著作權,被判賠償2800元。
今日是第二十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記者從荔灣區法院發布的《著作權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2017-2019)》獲悉,著作權民事糾紛在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中佔比居首位。自2017年以來,荔灣法院三年間共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2561件,其中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1692件,佔比近七成,具體包括著作權侵權案件1682件、著作權合同案件10件。
典型案例:
商鋪銷售印有「熊大」雨傘被判賠償
華某公司是動畫片《熊出沒》及美術作品《熊大》的著作權人。依據華某公司控訴,豔某精品店未經其授權許可,長期在富某公司開辦經營管理的專業市場內銷售帶有「熊大」作品形象的雨具商品,為此請求判令豔某公司、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豔某精品店辯稱,其沒有銷售涉案產品,公證書上所附的送貨單不是該店的送貨單。富某公司則辯稱,其與豔某精品店均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富某公司非涉案商鋪出租方,也未幫助豔某精品店實施侵權行為,而是積極履行管理職能要求豔某精品店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為此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荔灣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公司享有美術作品《熊大》的著作財產權並取得著作權登記,華某公司以該美術作品作為部分角色造型創作的電視動畫片《熊出沒》等已公開發表,他人有機會也有條件接觸到該美術作品。被控侵權雨具商品上類似「熊大」形象的圖案與華某公司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熊大》的主要特徵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公證書記載豔某精品店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事實,豔某精品店未能舉證證實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經華某公司授權,也未能舉證證實被控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其銷售行為侵犯了華某公司的著作權。
鑑於豔某精品店是獨立經營的店鋪,富某公司不可能隨時監控商戶的經營行為,也沒有直接制止商戶侵權行為的法定權力,亦無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華某公司要求富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
法院遂判決,豔某精品店立即停止侵犯華某公司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並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2800元。
法官說法:
未經授權將卡通形象作為微博、微信配圖用也構成侵權
經辦法官指出,未經授權在文具、服裝等商品上直接印刷卡通形象,或直接將卡通形象做成毛絨玩具,往往構成對著作權人複製權、發行權的侵害,本案即屬於該類典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迅猛發展,用戶未經授權將卡通形象作為配圖使用,往往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另外,將卡通模型作為美術道具在商場、公園等場所展出,也可能構成對權利人展覽權的侵犯。作為商鋪出租方或者電商平臺,也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既要防範自身侵權又要避免幫助他人侵權,遇上糾紛訴訟應積極應對處理,促進守法誠信經營。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荔明、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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