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5月28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高利放貸」,那麼利息多少算高利貸?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還明確,「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雖然明確「禁止高利放貸」,但並沒有明確高利貸的利率界限及計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如此規定,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則性和操作性的具體體現。目前各地法院尚無統一適法意見,因而借貸關係引發民事爭議的利率確定規則莫衷一是。由此,民法典較好地兼顧了各類放貸主體的合法訴求,對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有律師對媒體表示。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關高利貸的規範大多通過司法解釋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兩年內向不特定的人放貸10次以上,並且以超過36%的年利率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律師肖颯認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運用刑法手段打擊非法高利放貸,結合民事司法解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明確「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是認定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前提條件。
肖颯指出,非法放貸已正式入刑,這實際上倒逼著民法典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上,對高利放貸行為法律評價邏輯上予以完善,以確保民刑規則的一致性與法律治理結構的完備性。這是民法典不明確高利貸的利率界限及計算方法的原因,也是「法秩序統一原則」在首部民法典中的具體體現。
實務中借款利率的判定
雖然對民間借貸劃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兩條「利率紅線」,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往往通過收取「服務費」、「中介費、「延期費」等方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各地法院目前也沒有統一適法意見。
目前在民間借貸領域,實務中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用24%和36%兩條利率標準去判定。這個24%的利率是包括『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變相植入利息中的費用。」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借款利率到法院就一種算法,除了本金以外的收益,都是算在利息裡面的,服務費也是包含在利息中」。這也意味著,一旦民間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超過這一比例,雙方產生糾紛起訴至法院以後,未來法院將按照年利率24%這一上限判決。
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影響
本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所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並不是將過往的認定規則進行簡單的「複製黏貼」。
本次的條款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以及多部司法解釋中關於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精華進行了提煉,將原本散亂或不明確的內容進行了整合,並最終「升級」成《民法典》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員,提升了該認定規則的法律地位,使得未來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更為準確和直接。
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通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籤字確認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負債時由夫妻一方籤字,但事後另一方以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認可該債務的,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無論另一方是否籤字或事後認可,則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你老公為了幫家裡買瓶醬油而向隔壁老王借了錢,即使沒有你的同意,這個錢也需要你和你老公一起償還。
最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將先推定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只有在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司法實踐中則以這種情況最為常見,尤其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標準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次《民法典》中並沒有進一步明確。
但根據我們的判斷,由於《民法典》是一部綱要性的法典,僅針對一個法律問題制定最基礎的規則,而具體的實施細則應該由地方各級法院按照各個地區的經濟水平、市場發展情況等因素以及個案案情的不同進行詳細規定。
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23日發布的《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中明確,將「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一旦超過這個標準,則應當考量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由債權人進行舉證,否則未舉債一方原則上將不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但這個標準如果在二、三線城市或者西部偏遠地區實施,則並不一定符合當地的經濟水平。
因此,該問題還是有賴於各地法院結合舉債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消費形態是否合理、家庭支出與家庭條件是否匹配等各方面予以綜合認定。
而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舉債一方利用債務購置如不動產、車輛等高額資產,但實際系由家庭成員共同享受的,則法院由此推定借款系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也是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的。
以上內容綜合整理自 《國際金融報》、中倫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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