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專欄作家 魏永徵)「新聞報導」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受到新聞媒體業界的廣泛注意。有關條文都在第四編「人格權」裡,最醒目的是兩條:
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025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後款略)」。
此外,第1026條關於核實義務的規定是第1025條的延續;還有第1020條關於肖像合理使用的規定,第1028條關於報導失實侵害名譽權補救的規定,也都是直接提到新聞報導行為的條款。
調整新聞報導行為和人格權益關係的法律規範體系化
「新聞報導」並非在法律中首次出現。搜索「北大法寶」,可以找到51部法律(港澳基本法除外)中63處條款提及「新聞」、「新聞單位」或「輿論監督」。而《民法典》有關「新聞報導」的規定,不但是憲法以下位階最高的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至今我國唯一的法典中的規定,而且調整對象明確,即新聞報導、輿論監督行為與相對人的人格權益之間的關係,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而不同於先前許多法律僅僅是諸如「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獻血法》)、「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價格法》)這樣一類宣示式規定。
在我國,自從1985年《二十年瘋女之謎》[1]引發的首例新聞報導誹謗案[2]以來,因新聞報導引起的人格權糾紛案件連綿不斷,受到新聞媒體業界以及新聞傳播學界和法學界的普遍關注並成為一個重要的研究議題。自1994年出版三部以「新聞侵權」為題的學術專著 [3]至今,此類專著和專門案例評析據估計可以百位計數,新近還有80萬言的巨著問世[4],出現了「新聞侵權」、「媒介侵權」、「傳播侵權」等術語。[5]《民法典》除了上述條文,還有人格權編中其它普適性規定,加上第一編「總則」、第七編「侵權責任」中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是總結提升了30餘年來此類案件審判實踐的成功經驗(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歷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對新聞報導行為既有授權,又有歸責,實現了調整新聞報導行為和民事主體人格權益兩者關係的法律規範的體系化。
傳播科技發展與新聞報導行為主體的變化
本文只說一個問題:注意到整部《民法典》不再有像有些法律那樣,使用「新聞單位」、「新聞媒體」(只有「媒體」)等詞語,那麼,法條中新聞報導的「行為人」是指誰呢?換句話說,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哪些主體具有新聞報導行為人的資格而可以依法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呢?
雖然學術上對於「新聞」有諸多定義[6],但是在前網際網路時代,由於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的傳播即大眾傳播(mass communication)都必須由專門的媒介組織啟動[7],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新聞和傳播新聞的組織(新聞機構、新聞單位、新聞媒體,本文按引用文獻交替使用)在事實上是互為定義。即以從事新聞傳播為主業或專業的就是新聞機構,包括報紙、新聞性期刊、電臺、電視臺等,而新聞報導就是新聞機構傳播的事實信息;其它渠道傳播的信息不認為是新聞報導,民間流傳的信息被稱為「小道消息」,甚至「謠言」[8]。
我國對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從業資格實行行政許可制,這種相互定義的現象被以法固化。2005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對新聞機構下了這樣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獲得出版許可證的報紙和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以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採編業務的單位。」同時規定:「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採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這個「辦法」在2009年修訂後再次發布,有關新聞機構的定義基本不變,並增加了新聞記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採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採編人員。」按此,「新聞報導」的行為人當然就是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非新聞機構的人士(如通訊員、特約撰稿人及其他作者)也會寫作或製作新聞報導,但是按照大眾傳播須有特定組織進行的程序,必須交給新聞機構,經過後者審核編輯方能發表,產生社會影響。這樣,新聞就是新聞機構發布的事實信息。在上世紀的「新聞侵權」糾紛中,被告方主要就是新聞機構和記者。
網際網路問世後,以其傳播快捷很快就成為新聞傳播的理想載體而被稱為「第四媒體」。在我國,有些商業網站也嘗試進行新聞傳播並且形成影響。為維護新聞機構從事新聞報導的特許制度,主管部門及時出臺網際網路新聞服務許可制。2000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會同信息產業部發布部門規章《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確定網際網路站開展新聞業務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並且把可以申請這項業務的網際網路站區分為兩類:第一類限於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級政府所在地的直屬新聞單位設立,稱為「新聞網站」。第二類即所謂門戶網站即商業網站,經批准後只可以登載前列新聞單位的新聞,而不得登載自行採編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其他網際網路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這樣就把新聞報導的行為主體繼續限於原有的傳統新聞機構,從而確保將網絡空間的新聞報導限於新聞機構發布的範圍之內。
網絡傳播科技發展迅猛,學界通常認為我國網際網路在2005年進入基於用戶生產內容(UGC)的web2.0時代,2012年進入基於移動端的web3.0時代,「新媒體」的概念替代了「第四媒體」。主管部門對網絡空間的新聞報導規制也屢次作出調整,2005年國新辦和信息產業部重新發布《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網信辦在2017年又發布新的同名「規定」加以取代。這兩件部門規章都延續了2000年「規定」中網際網路新聞服務許可中可以從事新聞採編發布和只許轉載前者發布的新聞的分類,業界俗稱為「一類資質」和「二類資質」。而2005年「規定」對規制範圍有這樣的限制:「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2017年「規定」則刪除了「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九個字。2017年「規定」還把規制範圍擴大到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帳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但是,正如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CNNIC)在《中國網際網路新聞市場研究報告》中所作出的判斷:「原有單一、線性的傳播形態徹底被顛覆」[9]。網絡空間中大眾傳播雖然依舊是一種重要的傳播方式,但是由於網絡傳播的交互性和去中心化,大眾傳播又與個人間傳播(點對點)、群體傳播(點對面)等融合而為一體,後者通過廣泛而頻繁的點評、推送、轉發等形成「病毒式複製」,任何用戶(包括各類非新聞機構和個人)發起的傳播在很多情況下也可以取得與特定組織發起的大眾傳播同樣的社會影響,而被稱為「公眾傳播」(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社會化傳播」(social communication);而且後者的傳播力、影響力在總體上大有超越傳統媒體營建的新媒體之勢[10],以至出現了「人人都是報導者」(文字)、「人人都有麥克風」(音視頻)的現象。這樣,對於新聞報導的行為主體就形成了不同的表述。
對新聞報導行為主體的不同表述
行政層面,《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於新聞機構、新聞記者的定義至今有效。有所調整的是2017年「規定」將可以獲得新聞採編「一類資質」擴展至「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這是指新聞宣傳部門單獨設立的而有別於傳統媒體延伸到網絡空間的新媒體,如北京的千龍網、上海的東方網等。另外,2017年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則將「新聞網站」、「網絡廣播電視臺」[11]列入新聞單位。據國家網信辦2019年10月公布,獲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單位共有999家,經點數,其中有24家屬於限於轉載新聞的「二類資質」商業網站[12],餘下975家「一類資質」單位,多數屬於《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確認的新聞機構按照「媒體融合」的要求在網絡設立的新媒體,以及少量宣傳部門創立的新聞網站。傳統新聞媒體加上「一類資質」新媒體,就是我國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新聞報導行為主體範圍;它們的採編人員可以申領新聞記者證。「二類資質」商業網站不是新聞機構,它們雖然也要設立編輯、總編輯,但是不能申領記者證。按照前引2017年「規定」的禁止條款,在邏輯上只有新聞機構採編發布的事實信息,才屬於法定的新聞報導。
而在學界層面,自世紀之交以來就對傳播新科技給新聞業帶來的變化作了種種探討,難以詳述。有代表性的如復旦大學教授陸曄等《「液態」的新聞業》[13],通過2015年「長江之星」沉沒事件中專業媒體(在我國即獲得行政許可的)澎湃新聞與網絡用戶之間的互動以及用戶糾正專業媒體的不當報導,說明「網際網路新聞業顛覆了新聞媒介和職業記者是公眾與消息來源和信息準確可靠性之間權威通道的傳統信念」。作者以「液態新聞業」(liquid journalism)這個術語描述了國際諸多學者論述當下組織化新聞媒介機構、編輯記者、公民記者以及更廣泛社會公眾之間的「共生關係」現象,指出「這些位於不同實體空間的個體,每一位都是網際網路新聞業的一個節點,都同時具有新聞內容提供者和消費者的雙重身份,他們之間的互動構成了一個多節點、共生的即時信息傳遞之網」。近年來,隨著用戶在網絡傳播中主導地位愈益凸顯,《新聞記者》月刊主編、南京大學研究員劉鵬提出「用戶新聞學」概念,指出「在新的傳播格局中,專業媒體的新聞與商業自媒體、個人自媒體,甚至普通用戶上傳的信息,在用戶朋友圈、今日頭條等媒體平臺上統統混雜在一起,共同組成了用戶眼中的新聞」[14]。無疑,在持有此類主張學者看來,這些不同個體都可能成為新聞報導的行為人。
至於網絡傳播業界層面,且以CNNIC為代表。前已提到的《中國網際網路新聞市場研究報告》,就將網絡新聞生產主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以人民網、新華網為代表的中央新聞網站,第二類是東方網、大河網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單位建立的新聞網站,第三類是騰訊、網易、新浪、搜狐等非新聞單位設立的商業網站,第四類是依託社交平臺產生的個人或機構自媒體,如各類微博大V、微信公眾號等。「研究報告」還顯示特別是在非時政新聞領域,出現了大量UGC用戶新聞生產模式,並且PGC(專業生產內容)與UGC融合趨勢正在日益顯現。雖然「研究報告」指出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上遊進入門檻較高,只有第一、二類網站擁有開展包括時政新聞在內的網際網路新聞原創、採訪及加工資格,但終究是揭示了在法定新聞機構之外,還存在多種新聞生產主體。
實施新聞報導的多種主體
學者層面和業界層面的說法是網絡傳播實際情況的反映。我們且看當下究竟有哪些主體在從事新聞的生產和傳播。
——傳統的報刊、通訊社、電臺電視臺等以及網上975家具備「一類資質」的新媒體單位,是我國依法取得許可的新聞機構,擁有20餘萬名持有記者證的新聞記者隊伍[15],各類調查報告、測試報告表明,諸如人民網、新華網等中央網絡媒體都擁有最前列的公信力、影響力,當之無愧是我國從事新聞報導主體的主力。
但是在網絡空間,用戶獲取新聞的來源並不只是限於這些新聞媒體,本文試加列舉:
——獲得「二類資質」的商業網站,雖然主要只能轉載「一類資質」新聞機構的新聞,但是並未禁止它們報導「時政類新聞」以外的新聞;2017年「規定」撤除了「時政類新聞」範圍,但它們設立的體育、娛樂、財經、科技等新聞欄目(頻道)至今依然運行。國家信息中心最近一項調查報告,選取網上的中央媒體和商業媒體各12家進行社會價值評估:最具社會價值top10,央媒6家,商媒4家;最具社會引導力top5,商媒只有騰訊一家,但是位居第二;最具社會公益性和最具業態多樣性top5,商媒各佔4家;最具社會傳播力top5,商媒佔了前三家。[16]這些數據表明,商業網站已經成為新聞媒體隊伍不容忽視的成員。
——政務新媒體兼有服務和發布的功能,近年來發展迅速,全國一體化政務平臺已經初步建成,截至2019年12月個人用戶註冊數量達2.39億。各級政府及部門網站1.4萬餘個,新浪政務微博13.9萬個,政務頭條號8.3萬個,政務抖音號1.7萬個。[17]以往政務機關重要的執法信息需要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現在可以直接在自設新媒體發布,新聞媒體則從那裡獲取消息予以報導,此類信息若發生人格權糾紛,按照司法解釋,客觀準確報導的新聞媒體無需負責,而政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則受行政法調整。但不少政務新媒體往往還發布各種工作簡報、行業動態、本系統人物介紹以及其它專題特稿等等,儘管政務新媒體無需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許可,而此類內容就很難說不具有新聞報導的性質。
——其它機構和個人設立的各種自媒體[18]即所謂「兩微一端」,達到千萬乃至成億的數量級,難免泥沙俱下,良莠共生。自媒體傳播謠言、低俗色情、標題黨等等亂象必須依法打擊,但是它在新聞信息傳播方面的正面作用也是不可抹殺的。CNNIC《第42次網際網路發展狀況報告》[19]使用了「網絡新聞自媒體」術語,指出這類自媒體正在「從個體單位發展為新型媒介組織」;一些「頭部網絡新聞自媒體加大從傳統媒體引進人才的力度,逐步搭建專業、完整的運營團隊」。還有學者訪問了多家他稱之為「新聞作坊」的「網絡新聞自媒體」,特別例舉有的「作坊」定期推出力求符合專業要求的調查或深度報導,產生了一定社會影響,認為新媒體技術正在給我國新聞業帶來複雜而深刻的變化。[20]
——我國9億網民使用不同種類的社交媒體分別佔比40-80%,他們通常並不發布新聞信息,但是正如陸曄指出的那樣,在一些重大新聞事件中,他們同新聞報導以各種方式互動,乃至影響新聞報導的內容和進程,則是常見的現象。特別是在許多突發事件中,那些身歷其境或目睹其事的網民,在瞬間就將文字、照片、短音視頻上傳到社交媒體,經常走在需要經過採訪、核實程序方能發布消息的專業新聞媒體之先。6月初南方暴雨成災,微信微博QQ群上受災現場照片、視頻瘋傳,而專業媒體則被認為報導滯後而受到指責,有的指責是過分了。不過網民佔先上傳信息而這些上傳信息後來還被專業新聞媒體所採用,是不是歸於新聞報導範疇,則是可以研究的。
——人工智慧新聞生產方興未艾,在我國,新華社的快筆小新、騰訊的Dreamwriter、今日頭條的張小明等新聞機器人都已有了一定知名度。機器人新聞目前主要限於財經新聞、體育新聞,而未來尚未可知。那麼機器人新聞是不是屬於新聞報導呢?如果是,其行為人又是誰呢?去年年底我國首起機器人新聞版權糾紛案件宣判,騰訊公司作為Dreamwriter生產新聞的版權人獲得版權賠償[21],有權利就有責任,是不是可以由此案推理新聞機器人的所有人就是新聞報導的行為人呢?
法典用語為傳播科技發展預留空間
現在我們回到問題本身:《民法典》有關條文所說的實施新聞報導的行為人究竟包含哪些主體呢?
僅僅限於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聞機構、新聞記者可能是遠遠不夠的,這不僅由於部門規章通常不能引用為司法裁判的依據,而且會將大量在事實上具有新聞報導影響和效果的內容產品排除在外,這既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將後者納入法律規範。
按照「人人都是報導者」的說法,把所有發布各種信息的行為人都作為新聞報導行為主體也是不恰當的,這會抹殺新聞報導的專業性質,削弱和降低新聞報導的社會功能,顯然不利於社會穩定和進步。
或者,鑑於有的法律條文使用了「為公共利益」,可否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為劃分是不是屬於新聞報導行為的界線呢?第999條和第1025條中「為公共利益」狀語是去年12月《民法典》(徵求意見稿)以後在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稿中增加的,自然關係重大。按此,第999條、第1025條以及作為後續的第1026條都只能適用於「為公共利益」的新聞報導行為,有關司法裁判必須考察涉訟的新聞報導是否「為公共利益」;但也有像第1020條並沒有「為公共利益」限制而適用於一切新聞報導的條款。而實施新聞報導的公共利益概念同樣需要界定,本文已沒有篇幅討論。這裡只是說明,按法典條文架構,「為公共利益」並非定義新聞報導行為的必要條件。
關於《民法典》中「實施新聞報導行為人」的界定,以及「為公共利益」的界定,都需要通過司法實踐來進一步明確,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或修改原有的司法解釋來作出具體規定。
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在《民法典》中,以往習用的「新聞單位」、「新聞媒體」變為「實施新聞報導的行為人」,固然有法律用語規範化的考慮,但更是為未來傳播科技的發展而推動新聞報導形態的進化預留了充分空間。
(本文為作者2020年6月20日在中國傳媒大學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舉辦的民法典與文化傳媒行業發展研討會上講話的整理和擴展,刊《青年記者》2020年7月上)
注釋:
[1]刊於《民主與法制》(上海)1983年第1期。
[2]本案發生時《民法通則》尚未生效,當事人根據當時《刑法》(1978年頒行)第145條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判決記者的新聞報導行為構成誹謗罪。但後來學界普遍認為,此案作為民事誹謗案件審理應該較為恰當。本文作者就此案寫過數篇文章,最近一篇《二十年瘋女之謎誹謗罪案回顧》,刊於《青年記者》2014年8月號。
[3]魏永徵:《被告席上的記者——新聞侵權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孫旭培主編:《新聞侵權與訴訟》,人民日報出版社1994年9月版;王利明主編:《新聞侵權法律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羅斌:《傳播侵權研究》,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8年12月版。
[5]在《侵權責任法》制定過程中,曾經有過在法律中要不要單列「媒介侵權」或「新聞侵權」條款的爭論,後來並未見於法律,但是有關術語還是在學術文章中通行使用。參見魏永徵:《從「新聞侵權」到「媒介侵權」》,《新聞與傳播研究》2014年第2期。
[6]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李丹林主持的課題組最近梳理出我國從19世紀到如今對「新聞」的定義達100餘種。較近有代表性的,如復旦大學教授李良榮在指出「新聞活動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之後,同時列舉「新聞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導」和「新聞是新近事實變動的信息」兩個定義,《新聞學概論》(第六版),復旦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頁、27頁。
[7]這是在前網際網路時代的傳播科技所決定的。關於大眾傳播的經典定義都把由特定組織啟動作為其必要特徵之一,如在我國流傳頗廣的[美]賽佛林等在其所著《傳播理論:起源、方法與應用》中概括的大眾傳播特徵:1.擁有廣大的受傳者;2.信源是一個機構或組織;3.採用某種機器以複製訊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頁。
[8]參見[美]奧爾波特:《謠言心理學》原序,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CNNIC:《中國網際網路新聞市場研究報告》,2017年1月。
[10]參見魏永徵:《傳統傳播形態顛覆以後……》,《新聞界》(四川)2019年第8期。
[11]根據廣電總局《關於開辦網絡廣播電視臺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網絡廣播電視臺必須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即現有電臺電視臺)申請創辦。
[12]國家網信辦官網,2019-10-10。
[13]陸曄、周睿鳴:《「液態」的新聞業:新傳播形態與新聞專業主義再思考》,《新聞與傳播研究》2016年第7期。據2020年1月公布,本文獲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
[14]劉鵬:《用戶新聞學:新傳播格局下新聞學開啟的另一扇門》,《新聞與傳播研究》2019年第2期。
[15]據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新聞事業發展報告(2017)》,當時持有主管部門核發新聞記者證的新聞記者共有23萬餘人。2019年下半年重新核發了新聞記者證,但是數字至今尚未公布。
[16]國家信息中心:《中國網絡媒體社會價值白皮書(2019)》,2020年4月。
[17]CNNIC:《第45次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統計報告》,2020年4月。
[18]自媒體(we media)原初含義是指用戶創造內容(UGC)通過網絡進行自主傳播的方式;翻譯到中國以後,其含義變為特指用戶在特定平臺上開設的經常而不定期的製作並發布內容的個體。
[19]CNNIC:《第42次網際網路發展狀況報告》,2018年7月。
[20]李東曉:《界外之地:線上新聞「作坊」的職業社會學分析》,《新聞記者》2019年第4期。
[21]參見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關於機器人是否可以或未來是否可能成為權利主體或者權利主體歸於誰,學界已有許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