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導,27日,歌手林俊傑在鎮江演唱會結束後,因感冒去當地醫院掛水,事後,有人出售林俊傑先生用過的針頭和注射液包裝袋,並有醫護人員輪流躺「林俊傑睡過的床」拍照留念視頻流出。
對此,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發布聲明稱,此事追星工作人員在林俊傑先生離開後拍視頻照片發朋友圈,被他人轉載稱售賣。經核查無醫療廢棄物流失。目前,涉事的11名工作人員已全部被停職。
此事一出,即在微博上引發熱議,網友關注的焦點都在於患者的隱私權保護及醫護人員的職業操守,下面醫法匯就對該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剖析。
保護患者的隱私是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始終堅持的原則。從民事責任角度來看,《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等相關資料造成的損害,大多表現為精神損害。對於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值得關注的是,目前正在編纂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一審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洩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造成患者損害的」這一前提條件,這就意味著,該草案一旦通過,醫務人員洩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從行政責任角度來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第(九)項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洩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條例》第31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洩露患者隱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上述規定體現了我國衛生法律法規對患者隱私權保護的重視,該事件中醫務人員洩露林俊傑先生的就醫情況,已經侵犯了林俊傑先生的隱私權,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此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為以下五類: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該事件中的注射液包裝袋屬於感染性廢物,針頭屬於損傷性廢物。
為了避免醫療廢物流入社會造成傳染和危害,我國對醫療廢物的處理有嚴格的強制性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籤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該事件中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發布聲明稱經核查無醫療廢棄物流失,但仍需提醒各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注意醫療廢物處理中的行政責任問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五)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第53條規定:「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託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隨著我國醫療廢物規範化、精細化管理時代的到來,醫療廢物的管理需要引起醫療機構的重視。醫療機構應貫徹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從醫療廢物源頭合理分類、規範處置;完善醫療廢物組織機構建設、明確各部門職責;配備醫療廢物管理硬體、軟體設施,強化廢物收集、處置、運送管理;加強制度落實和日常監督管理;強化醫療廢物管理宣傳、培訓,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
網絡上流傳截圖疑似有個別醫護人員擅自在微信群公開林俊傑先生的就醫信息,在林俊傑先生離開後,還有醫護人員輪流躺「林俊傑睡過的床」。《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護士條例》第18條規定,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既是執業要求也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醫療機構作為面向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專業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患者的個人信息,在以人為本的行醫理念中,應當將保密工作貫穿到醫療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切實保護好患者的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正如希波克拉底誓言所述:「行醫處世所見所聞,永當保密,絕不洩露」。追星無可厚非,但因追星而無視執業道德的底線,確實有違醫護人員的基本執業水準,希望廣大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能以此事件為警戒,加強本院醫德醫風的建設,提高醫護人員的執業道德及法律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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