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凌晨,王珞丹在微博發布尋鴨啟事,其同事飼養的寵物鴨,瓢哥的好友「吉吉」,於7月2日下午18點35分在河南省息縣文化路碧桂園處丟失。
並且於同日上午10點,王珞丹微博再次發文,稱「吉吉」(已確認為價格不菲的柯爾鴨)已經不在這個世界上了。
#吉吉已經不在這個世界上了#在7月3日當天迅速登上了微博熱門,這種情況可以理解。但隨後的幾天,王珞丹「尋鴨啟事」一事熱度依然居高不下,小編近幾日在網上瀏覽信息時,總能看到該事件的相關信息。
為什麼一隻寵物鴨被吃,可以「霸佔」全網熱點輿論如此之久?
最直觀的因素之一,但隨著事件的不斷發酵,該因素只能作為次重點。
網友們各自站隊,大致分為兩派,一方認為:不管偷盜者是否知曉吉吉是只價格不菲的寵物鴨,她的行為都已構成偷盜,並且還將其食用,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另一方則表示,縱使偷盜者食用吉吉有錯,那她也不是全責,明明是寵物,為什麼當時的寵主帶吉吉出去的時候一點防護措施都不做,貓狗這些公認的寵物都非常容易被偷,更何況是一隻鴨子。
事情發展至今,關於這位偷盜者將要面臨怎樣的處罰,是否會被定罪?
7月5日,人民日報發布「『拎走』一隻天價鴨,怎麼計算盜竊案值?」為題的文章,對該事件進行點評: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既考察客觀行為,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只有當主客觀一致時才構成犯罪。就該事件來說,要考察客觀行為人客觀上有沒有實施秘密竊取他人鴨子的行為,也要考察行為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盜走的鴨子足以觸犯盜竊罪所劃定的「數額較大」的紅線。因此,偷走柯爾鴨的行為,不宜按刑案處理,這不是為了包庇犯罪,而是體現刑法「罪罰相當」的原則,體現刑法的謙抑精神。
並且《CCTV今日說法》欄目上,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劉兆慶律師回答了「將他人寵物隨意拎走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
劉律師講到,未經他人允許,隨意將他人的寵物拎走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涉嫌盜竊,但抓走寵物鴨的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寵物鴨的價值,結合具體案情來具體判斷。
第一種情況:寵物鴨價值不菲,已經到達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而且抓鴨人也明知寵物鴨的價值,仍然實施盜竊,那麼就構成盜竊犯罪。
第二種情況:抓鴨人並沒有認識到這個鴨的價值,同時按照一般人的判斷也無法認識到這隻鴨價值不菲,那麼不能認定抓鴨人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情況:寵物鴨只是一直普通的鴨子,其價值通常達不到盜竊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那麼抓鴨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但其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寵物鴨的行為已經涉嫌行政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不過在結果公布之前,一切都還是未知數,廣大網友都在等待有關部門能給出一個滿意的答卷。
不難發現,在關於該事件的微博信息裡,評論的走向不知不覺的從「偷盜者食用寵物是否應該被定罪」的話題逐漸轉移。
轉移話題之一:「王珞丹侵犯肖像權」。網友指出,王珞丹第一條微博放出的偷盜者照片未打馬賽克,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事實上,王珞丹的確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對方的照片放在微博,在其微博後半段也有說明。
劉兆慶律師就「尋鴨啟事是否存在侵犯肖像權」這一進行了回答:尋找寵物要採用正確的方法,擅自在網絡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為不應提倡和效仿。未經他人允許,抓走別人的寵物是一種違法行為,失主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監控視頻等線索,通過公安機關抓獲違法嫌疑人,但丟失寵物的一方選擇在網上曝光抓寵物的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丟失寵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寵物的人,並及時刪除了相關照片,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後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轉移話題之二:「明星與普通人的差距」。
王珞丹「尋鴨啟事」事件,讓「關於寵物的犯罪成本究竟有多低」這一問題再一次浮現在眾人眼前。前有範源慶,後有偷鴨人,不得不說,目前,我國關於寵物保護方面的立法還處於相對模糊的階段。
不過好在:5月21日—22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的兩會上,朱列玉、趙皖平等多位人大代表共同為動物發聲,提議制定《動物保護法》,嚴懲遺棄、食用、虐殺動物、寵物等行為。5月29日,《畜禽資源目錄》公布,其中未將貓狗劃入畜禽範圍,並且還專門提及了狗作為伴侶寵物,不宜列入畜禽管理,諸多城市相繼響應,為立法保護寵物踏出了堅實的一步。
相信,距離寵物保護立法的時刻,就在不遠的將來。
編輯丨趙科
文案丨喵三妹
封面丨李思凡
圖丨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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