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播劇《以家人之名》的話題詞頻上熱搜
兩個爸爸三個娃
沒有血緣關係的一家五口
在今夏開始了跌宕起伏的溫情故事
當網友在彈幕中齊刷刷地打出
「心疼賀子秋」的同時
你是否也注意到
李海潮(傳說中的「李媽」)與賀子秋
這對催人淚下的父子背後
所映射出的當下我國收養制度?
下面就結合劇情
看一下我國的收養制度
我們要講述的故事視角,以賀梅與李海潮的相親開始。兩人見面後不久,賀梅便以要回老家照顧生病的母親為由,把自己的親兒子賀子秋暫時安置在李海潮的家裡,其他什麼也沒有說。小賀子秋的一聲「爸」,便讓這份超越血緣的父子情自此開始生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此條規定基本延用了舊《收養法》對於生父母送養的規定,即原則上應當夫妻雙方共同送養。回到劇情中,子秋生父趙華光並不屬於「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故賀梅並不符合單方送養的條件。
02
李海潮是否可以作為收養人收養子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對比舊《收養法》,新出臺的《民法典》在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應符合的條件上作出了調整,具體而言:1. 《民法典》刪除了《收養法》對於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年齡限制,即「未成年」均可能成為被收養的對象;2. 《民法典》對於收養人的條件,一方面從之前的「無子女」放寬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另一方面加強了對收養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記錄的審查,增加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一要件。
另外,《民法典》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對比舊《收養法》,此條規定刪除了「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主體條件限制,即收養異性子女的無配偶主體不再僅限為男性,而是男性、女性均受此限制。這是對當今社會性別平等化的反映,也是對可能出現的成年女性實行侵害行為的有力打擊。
回到劇情中,不考慮送養人條件,單從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主體資格的角度來看,李海潮的親生女兒只有李尖尖一人;賀梅自身生活困難,加之其夫趙華光早已杳無音信。綜合來看,年僅幾歲的賀子秋可以成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被收養人」,李海潮亦可以成為一名合格的「收養人」。
03
賀梅的寄養行為是否符合
《民法典》規定的收養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籤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籤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上述條文系《民法典》對於收養程序的規定,由此可知,我國收養制度以「登記」為要件,對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實行「公告加登記」,另外,還可以根據收養關係主體的意思自製籤訂協議或進行公證。
此次《民法典》對於收養程序一節的修改亮點,在於增加了民政部門收養評估程序。該制度的設立更加有力保障了被收養人未來的學習生活環境的穩定和健康良好。隨著社會中存在收養關係或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令人髮指的侵害行為的事件不斷曝光,以及公眾輿論對於此類事件的一致性抨擊和譴責,《民法典》該項制度的確立不僅是呼應了在舊《收養法》中已確立的「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雙方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這一制度的立法意圖,更是對目前社會存在的惡劣現象的事前幹預。
回到這部溫情劇的故事情節中,如果賀梅當年在回老家前已經有了不再撫養賀子秋的打算,那麼其與李海潮依據上述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那麼自收養關係登記之日起,賀子秋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稱李海潮為「爸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在被收養人的心中,戶口登記應該是年幼的他們對於一個全新家庭產生歸屬感的起點。正是由於賀子秋的「名不正言不順」,無論李海潮對子秋多麼無微不至,子秋因為有著「害怕自己隨時被送走」的恐懼感,才變成了大家口中「懂事的子秋」。
04
趙華光的「歡喜認兒」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上述規定是收養的效力,也是對收養關係成立後引發的其他法律後果的直接規定。從目前的故事情節來看,李海潮與賀子秋未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行為,因此其二人之間不具有收養關係,也就不具備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正因上述原因,趙華光與賀子秋之間的父子關係尚未解除,權利義務亦存在,故當全網被趙華光的行為憤憤不平時,殊不知趙華光仍可以對子秋喊出「我是你爸爸!」
如果賀梅與李海潮之間完成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手續,那麼賀子秋與其親生母親賀梅以及親生父親趙華光的親屬關係自動消除。因此,當趙華光來到李海潮家指著賀子秋大吼的時候,賀子秋可以直接回懟出一句:「李海潮才是我爸爸!」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的留守兒童的生活現狀、貧富差距相對較大等因素都決定了建立健全收養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以家人之名》從開播以來,賀子秋的成長軌跡及心理變化牽動著眾多觀眾的心。大家氣憤的,是作為母親的賀梅的不辭而別;大家心疼的,是子秋自小超乎常人的懂事和自覺;大家觸動的,是李海潮這位本與這對苦命母子毫無干係的「外人」所堅守的責任與善良。
正如這部劇的劇名所展現的那樣,任何一段家庭關係,不僅需要法律強制力的約束,更需要每一顆心以家人的名義彼此取暖,彼此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