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養育之恩被血緣裹挾
當兄妹三人無奈各奔東西
什麼是家?
什麼是家人?
電視劇《以家人之名》講述了三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在兩個單親爸爸的撫養下,陽光成長的故事。在這個特殊的五口之家裡是滿滿的溫馨和幸福,讓觀眾既喜又憂,歡笑與淚水不斷,從開播至今好評如潮。今天小編就帶大家get劇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在電視劇剛開始,賀子秋可以說是全劇最讓人心疼的孩子,從小沒有父親陪伴,親媽賀梅藉口回老家看望患病的母親,這一走就再也沒有回來,把年幼的賀子秋留給了李海潮。
作為親生母親,賀梅拋棄孩子是否構成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該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其次要求行為人不履行扶養義務。賀梅作為賀子秋的母親,當然具有扶養義務,其在有能力扶養的情況下因為「想要去追求新生活」而拒絕扶養,其行為屬於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涉嫌構成遺棄罪。
幸好李海潮心善,自願肩負起撫養賀子秋成人的責任。
那麼李海潮和賀子秋之間是否形成收養法律關係?李爸能因此獲得賀子秋的監護權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屬於要式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李海潮和賀子秋之間的收養關係並不成立,李海潮對賀子秋也沒有監護權。
凌霄的媽媽陳婷走不出小女兒去世的陰影,經常情緒失控,不出去工作,也不給凌霄做飯。終於有一天,陳婷決定和丈夫凌和平離婚,離開這個家。
父母離婚,凌霄的撫養問題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不會影響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然具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凌霄的父母雖然離婚,但是二人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沒有改變。
協議離婚時,有子女的夫妻應當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才會發給離婚證。起訴離婚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凌霄的母親陳婷多年未對凌霄盡撫養義務,出車禍之後卻要求凌霄照顧、贍養。
陳婷的訴求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從法律上來說,子女對於父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且該義務沒有解除條件。也就是說,即使凌霄的母親在離婚以後10年間對自己不聞不問,但是作為子女對自己的母親仍然有法定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