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229刑初277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3,男,1991年5月23日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運輸,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9日被玉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2日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玉檢一部刑訴[2020]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3犯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3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3日10時50分許,被告人李某3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津A×××××/冀B×××××號汽車列車沿遵寶線由東向西行駛,在行駛至遵寶線37KM+400M時,遇張某1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兩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張某1死亡,事故發生後李某3駕車逃逸。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3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1無責任。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5、現場勘查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3駕車逃逸,李某3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3肇事後逃逸,應從重處罰;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3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李某3供述;證人王某、李某1、田某、張某2、李某2證言;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天津迪安司法鑑定學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5份(血液酒精檢測、毒品檢測、基因檢測、痕跡鑑定);天津市天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屍體檢驗);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辦案說明;實有人口詳細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李某3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並在發生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3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3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葉建軍
人民陪審員 杜 鵑
人民陪審員 李林藝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江振嶽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危險,會避險,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如果一時疏忽發生交通事故,也應該正確面對,先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儘量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小編想對肇事者說:逃避解決不了任何問題,處罰的結果也會變得更加嚴重。
往期回顧(點擊下方藍字收看)
位於河北,地點承德,餃子館一女員工死亡,結果是……
位於河北,事發承德,西大街旱河內線路起火
今日清晨,河北一地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承德到天津的高鐵,東北人民做夢都想要!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