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嫁娶非信徒‖孫宏廣

2021-02-08 孫宏廣的後花園

在全本聖經當中,在十條誡命之外,上帝對其選民有一個從未改變的要求,那就是「不可嫁娶非信徒」。由於「信與不信的原不相配」,因此「不能同負一扼」,這個教訓不容我們質疑。

正是由於信徒總是無暇理會這項真理,因此,才會導致「信徒在東屋讀聖經,放讚美詩」,而「配偶一方則在西屋念佛經,播大悲咒」這類鬧劇頻生.

 

是的,選民「不可嫁娶非信徒」。這個規定從不成文到成文,從舊約到新約,向來如此,從未更迭。

 

雖然這項要求並非十誡的內容,但其卻是十誡的前提。因為,縱使十誡是上帝公義屬性的完美表達,其精神涉及全人類,然而,十誡既然是「聖約十言」,是恩約的條款,那麼,十誡的主要針對對象則是選民群體。

 

既然是選民,有了這樣一個前提,因此,十誡之內當然就沒必要再提此項要求。

 

而今,總有人倡議偏廢這項要求。有的以「捨己救人」為說辭,認為「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以至於只有於不信者結婚,才能有機會帶領人信主;有的則認為時代已變,不當墨守成規。

 

但無論如何,這都是離經叛道的做法,如此這般,必將葬送信徒的終生幸福。

 

可是,上帝為什麼一再強調聖徒堅決不可「嫁娶非信徒」呢?

 

這是因為,婚姻的敗壞往往是教會敗壞的主因之一。與非信徒婚配,就意味著兩種世界觀的碰撞,意味著兩種生活方式的牴觸。

 

因此,一旦結婚,日後,二人必定在方方面面都磕磕絆絆,從而為出軌、離婚、家暴、甚至個人背道等埋下伏筆。而在信仰層面不能影響對方,反受其影響則是避免不了的了。

 

關於這個教訓,許多人婚前不聽勸阻,卻是在婚後才徹底明白。但很可惜,那時為時已晚。如入火坑,跳不出來。

 

嫁娶非信徒看似簡單,然而成婚以後就會感到艱難。基督徒擇偶主要不外乎條件,出身與學識。乃在乎「同一信仰」與「同一腳蹤」。只要這些一致,什麼條件都可以創造,什麼難處都可以踏過。

 

我們終身的安慰,權在乎隱藏在基督裡的生命。倘若對方是一位敬虔的信徒,那麼,這將成為我們最大的收穫。反之,哪怕是你嫁入豪門,或者入贅富家,都必然會感到失望,乃至徹底絕望……

 

這不由得你不信。你可以親身嘗試,但那時將無法脫身。

 

自打上帝展開其救贖史以來,就不知道有多少罪孽借著聖徒的婚姻而不斷蔓延。

 

這在聖經中充滿著血淋淋的教訓。比如:

 

當人在世上多起來,又生女兒的時候,神的兒子們看見人的女子美貌,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耶和華說:「人既屬乎血氣,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裡面,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那時候有偉人在地上。後來 神的兒子們和人的女子們交合生子,那就是上古英武有名的人。(創6:1-4)

 

可以說,挪亞時代,上帝以洪水滅世的首因即是因著選民與世人的隨意結合從而導致的世俗化趨勢加劇。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耶和華說:「我要將所造的人和走獸,並昆蟲,以及空中的飛鳥,都從地上除滅,因為我造他們後悔了。」(創6:5-7)

 

那時,神的兒子(信徒)不顧聖徒的身份,只是因著肉慾的需求,遂而與人的女子(非信徒)結婚,結果則必然是全面腐化。為此,純正的信仰,活潑的盼望亦即蕩然無存。

 

正是因為知道這個道理,所以亞伯拉罕才令其僕人嚴嚴起誓,不可為自己的兒子娶那地的迦南女子:

 

我要叫你指著耶和華天地的主起誓,不要為我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創24:3)

 

亞伯拉罕為什麼棄迦南地俯拾皆是的「沉魚落雁、閉月羞花」而不顧,篤志為其兒子以撒娶本族女子呢?那是因為,儘管到了拿鶴、彼土利、拉班一代,他們的境況也不比從前,但畢竟他們還是承襲著閃族那古老的信仰,他們還明確以耶和華為神。部分人的墮落並未完全顛覆他們的信仰,而個別人信仰的殘缺則並不能代表整個族系。所以,為以撒娶妻,去往亞伯拉罕本族乃是首選。這樣,亞伯拉罕未了的夙願則是聖徒必須「嫁娶真信徒」!

 

而到了以掃這一輩,則完全無視這一條教訓,仍舊重蹈著歷史的覆轍,以至於其父其母總是憂心忡忡,這個聖約家庭可謂雞犬不寧:

 

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為妻。(創26:34)

 

利百加對以撒說:「我因這赫人的女子,連性命都厭煩了;倘若雅各也娶赫人的女子為妻,像這些一樣,我活著還有什麼益處呢?」(創27:46)

 

後來,痛定思痛的以撒夫婦絕不希望這種悲劇在雅各身上再次上演,這樣才打發雅各仿效父親,前往先祖亞伯拉罕的本族以求成家立室:

 

以撒叫了雅各來,給他祝福,並囑咐他說:「你不要娶迦南的女子為妻。(創28:1)

 

而到了猶大之時,即使有再多清晰的教訓,還是沒有遏制住這股「不正之風」。畢竟,雅各的第四子猶大仍然不顧危險,娶了迦南女子為妻:

 

那時,猶大離開他弟兄下去,到一個亞杜蘭人名叫希拉的家裡去。猶大在那裡看見一個迦南人名叫書亞的女兒,就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她就懷孕生了兒子,猶大給他起名叫珥。她又懷孕生了兒子,母親給他起名叫俄南。她復又生了兒子,給他起名叫示拉。她生示拉的時候,猶大正在基悉。猶大為長子珥娶妻,名叫他瑪。猶大的長子珥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就叫他死了。(創38:1-7)

 

再後來,這種在婚姻中任意而為的做法在希伯來民族史上是愈演愈烈。

 

到了摩西時代,剛剛出離埃及的那代選民,由於按捺不住慾火,從而隨意娶入摩押女子,並且極速與之贊同,甚至一併崇拜其民族的偶像。這導致上帝的大發烈怒:

 

以色列人住在什亭,百姓與摩押女子行起淫亂。因為這女子叫百姓來,一同給她們的神獻祭,百姓就吃她們的祭物,跪拜她們的神。以色列人與巴力毗珥連合,耶和華的怒氣就向以色列人發作。耶和華吩咐摩西說:「將百姓中所有的族長在我面前對著日頭懸掛,使我向以色列人所發的怒氣可以消了。」於是摩西吩咐以色列的審判官說:「凡屬你們的人,有與巴力毗珥連合的,你們各人要把他們殺了。」(民25:1-5)

 

為此,上帝甚至將這項要求訴諸文字,早早提醒即將邁入迦南美地的聖民,提防自己隨意婚配而導致的迅速墮落: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申7:3)

 

然而,即使這樣的三令五申,卻還是有人前僕後繼,以身試法。

 

比如英雄參孫:

 

參孫下到亭拿,在那裡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他父母說:「在你弟兄的女兒中,或在本國的民中,豈沒有一個女子,何至你去在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參孫對他父親說:「願你給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悅她。」(士14:1-3)

 

後來參孫在梭烈谷喜愛一個婦人,名叫大利拉。(士16:4)

 

再比如,以利米勒:

 

當士師秉政的時候,國中遭遇饑荒。在猶大伯利恆,有一個人帶著妻子和兩個兒子往摩押地去寄居。這人名叫以利米勒,他的妻名叫拿俄米。他兩個兒子,一個名叫瑪倫,一個名叫基連,都是猶大伯利恆的以法他人。他們到了摩押地,就住在那裡。後來拿俄米的丈夫以利米勒死了,剩下婦人和她兩個兒子。這兩個兒子娶了摩押女子為妻,一個名叫俄珥巴,一個名叫路得,在那裡住了約有十年。瑪倫和基連二人也死了,剩下拿俄米沒有丈夫,也沒有兒子。(得1:1-5)

 

而這些在婚姻中背離上帝清楚旨意的聖徒無一例外都自作自受,從而深受其害。參孫的失敗導致其不得不與仇敵同歸於盡,而以利米勒一家的男丁也因此全部殞命。

 

關於這些故事,基督徒皆耳熟能詳,但我們實在有必要重複提及,因為當下亦是一個「人人任意妄為的士師時代」。在這個時代,世界誘惑之大,人心空虛之至,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們必須更加警醒才對。

 

我們還需知曉:因著選民的墮落,南北國分別於BC586和BC722年被巴比倫與亞述王國所傾覆,而民眾則被擄掠。這之後,七十年滿,被擄之民也漸次歸回,而依舊持定此項真理的南國在以斯拉與尼希米的大力改革下重整旗鼓,重守聖約;而北國在亞述的移民政策下則徹底被異教文化所同化。

 

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著各族的方言。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 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 神所愛, 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幹犯我們的 神呢?」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子、耶何耶大的一個兒子,是和倫人參巴拉的女婿,我就從我這裡把他趕出去。我的 神啊,求你記念他們的罪,因為他們玷汙了祭司的職任,違背你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尼13:23-29)

 

關於這些教訓,我們不得不好好思考,存記於心。只有如此,才能免遭禍患!

 

同時,我們也必須知道,關於「不可嫁娶非信徒」這一條根本不是一個「建議」,這乃是一條「命令」。既然是命令,就不可質疑,不可違背!

 

然而在此,勢必會有人以路得與波阿斯的美好婚姻為由,聲言若不是以利米勒下了摩押並為兒子娶了迦南女子,怎麼會有路得的歸正與認信呢?再者,娶了路得的波阿斯豈不是被上帝視為一樁美事?

 

沒錯,路得與波阿斯的聯姻的確為上帝所悅納,也為聖經所歌頌,甚至為後人所稱道。然而,我們必須知道:

 

第一,儘管路得與波阿斯的婚配有以利米勒所種下的因,然而,以利米勒確是違背上帝顯明旨意之人。他該為此負責!我們絕不能從美好的結果推論出前因的正確。不然,猶大的賣主反而使得基督成就了其救贖豈不是猶大也有功勞?

 

我們須知,在這整個的事件中,以利米勒明顯是一錯再錯。其沒有任何值得誇耀之處,因此,其必須為自己的過錯負責。而上帝借著人的犯錯成全其隱秘的旨意則是神的大能。所以,過錯在人,榮耀歸神。

 

當然,不可否認,也真的有些人不顧教會、尊長等勸阻,從而嫁娶了非信徒,內中也的確有人的配偶因此歸信了上帝,但這只能說上帝有恩典有憐憫,根本不是人的功勞。所以,即使對方真信了,我們當初嫁娶非信徒卻仍舊是一件錯事,需要為此認罪悔改。

 

第二,當波阿斯娶路得的時候,路得的身份已經不比從前,她已然從當初的外邦人成為真正的「猶太人」。因此,波阿斯乃是與信徒結婚,而當初的以利米勒之子則是與非信徒結婚,二者不盡相同。

 

怎麼說呢?這時,路得已經真的打心底裡歸信了上帝,不然就不會對拿俄米跟隨到底了。所以,當初以利米勒的兒子的確是與非信徒結婚,而波阿斯則不然,其實在是與真信徒結婚,為此,神才祝福他,使其事跡永載史冊,甚至成為生出大衛乃至基督(肉身)的先祖:

 

拿俄米說:「看哪,你嫂子已經回她本國和她所拜的神那裡去了,你也跟著你嫂子回去吧。」路得說:「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隨你。你往哪裡去,我也往那裡去;你在哪裡住宿,我也在那裡住宿;你的國就是我的國,你的 神就是我的 神。你在哪裡死,我也在那裡死,也葬在那裡。除非死能使你我相離,不然,願耶和華重重地降罰與我。」拿俄米見路得定意要跟隨自己去,就不再勸她了。(得1:15-18)

 

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羅2:29)

 

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 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靠著肉體的。(腓3:3)

 

因此,我們決不能以一個特例為自己不肯負扼的軟弱而開脫。並且,別人與非信徒結婚後即使真的導致其配偶的歸信,但你若如法炮製卻很可能連自己都搭上!因為信不信並非我們能以做主的!

 

最後,請聽我善意的提醒——聖徒啊,你當知道:由於信仰不同,因此我們與非信徒在三觀上都絕不相同,除非你並未歸正,才能在婚後與之贊同,不然,二人在許多方面都必定格格不入,其後果可想而知。千萬不要覬覦其「美色」、「地位」、「產業」或者「才情」等而身入虎穴,不然必將咎由自取

我想,但凡沒有獨身恩賜的,上帝一定對你有所預備,或殉道,或結婚,只管等候上帝的施恩。而關於基督徒究竟當如何擇偶,到底該如何面對此類困惑,請看以下兩篇專文——

基督徒當怎樣擇偶?

基督徒可否離婚與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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