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白一女子找人作擔保借款,事後卻遲遲不還,且在擔保人代還欠款後「過河拆橋」,不肯還錢。近日,電白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藍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巫某、潘某華支付代償款107480元。宣判後,被告藍某服判不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2015年6月28日,藍某以資金周轉困難急需用錢為由,經巫某、潘某華擔保,向潘某發借款人民幣8萬元。藍某當天出具《借據》給潘某發收執為憑,巫某、潘某華作為擔保人在該《借據》的擔保字樣後籤名並摁指印。借款後,藍某一直未還,潘某發經多次追討無果於2017年2月22日將上述三人訴至電白法院。法院於2017年8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限藍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及支付利息給潘某發;巫某、潘某華對上述借款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後因藍某不履行還款義務,潘某發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並於2020年2月11日裁定劃撥被執行人巫某的銀行存款,執行到位借款本息等合計人民幣107480元,於2020年2月28日轉付給潘某發。
另查明,巫某與潘某華是夫妻關係。巫某代藍某償還債務後,經多次追償無果,夫妻二人遂向電白法院提起訴訟。
電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追償權糾紛。《借據》證實被告藍某於2015年6月28日向潘某發借款8萬元,巫某、潘某華作為擔保人。被告藍某未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原告巫某作為借款擔保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到位案款107480元,現該執行案款已轉付給潘某發,兩原告已履行了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和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等規定,因本案《借據》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藍某未履行償還潘某發借款本息的義務,潘某發可要求作為連帶保證人的原告巫某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強制執行扣劃了巫某銀行存款人民幣107480元並轉付給潘某發,原告巫某已代被告藍某履行了還款義務。因兩原告是夫妻關係,本案債權為夫妻共同債權,故原告巫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兩原告有權在代償款金額範圍內向被告藍某追償。因此,原告巫某、潘某華主張被告藍某支付代償款107480元,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電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關家玉通訊員:伍志敏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