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被判向原告給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
2014年4月,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父親借款10000元,並當場出具借條一張。2019年7月,原告父親因病去世。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借款未果,故原告訴至該院。
該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父親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原告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給付借款的義務。被告遲遲未還款,應當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該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原告向該院提起訴訟之時視為逾期。綜上,會昌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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