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債權人起訴兩個兒子償還父親債務,兩名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此時債權人的利益應如何保證?日前,石獅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遺產繼承與債務繼承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令兒子作為遺產管理人負有協助以父親的遺產清償債務的責任。
起訴:債權人起訴繼承人還債
阿明(化名)和阿華(化名)是郭某的兒子,長期以來阿明一直和郭某共同經營貨櫃運輸事業。此前,郭某與從事汽車運輸行業的蔡某籤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採購柴油,由蔡某先墊付柴油款,過後再進行結算。2015年至2016年期間,蔡某與阿明經過三次結算,確認郭某拖欠了柴油款共計216.9萬元左右。隨後,阿明先後出具了兩份欠條,確認拖欠216.3萬元債務。在償還了24萬多元後,剩餘192萬元款項經蔡某多次催討郭某仍未支付。
2018年4月份郭某去世,因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妻子也已去世,阿明和阿華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隨後,蔡某向石獅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阿明支付拖欠款項192萬元及支付利息,阿明和阿華在繼承郭某遺產的範圍內對192萬元及其利息承擔清償責任。
庭審期間,阿明和阿華認為,蔡某提供相應的《協議書》只有郭某的籤字,不能證明阿明與蔡某有任何的委託、協作關係。蔡某也沒有證據證明郭某有何遺產,因此阿明和阿華沒有繼承郭某的遺產,無需承擔郭某拖欠的債務。未老而逝的父親,是我今生最悲的痛
一審:應承擔償還責任
石獅法院經審查認為,阿明出具給蔡某的兩份欠條,確認阿明拖欠蔡某柴油款216.3萬元左右,應承擔還款責任。
蔡某與郭某籤訂的《協議書》顯示拖欠的柴油款為216.9萬元左右,超出的近6000元應由郭某自行承擔清償責任。據此,可認定郭某和阿明共同欠蔡某柴油款191萬元左右,郭某欠款近6000元。因郭某已死亡,阿明和阿華作為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此阿華也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對欠款承擔清償責任。最終,石獅法院一審判決,阿明支付拖欠蔡某款項191萬元左右及相應的利息;阿華應在繼承郭某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兩人在繼承郭某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近6000元的欠款及其利息。
二審:遺產管理人協助還債
二審期間,泉州中院查明,郭某名下財產登記有一套房屋。阿明和阿華均明確表示放棄對郭某遺產的繼承,法院確認除二人外無其他繼承人,同意郭某的遺產歸國家或郭某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由阿明作為遺產管理人對郭某的遺產進行管理並協助清償債務。
泉州中院認為,阿明向蔡某出具的兩份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他主張是根據郭某指示出具欠條而非其本人欠款,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其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中阿明和阿華均明確表示放棄對郭某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兩人已放棄對郭某遺產繼承的實體權利,則無需對郭某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因查明郭某的遺產至少包含一處房產,為了保護蔡某的利益,經阿明和阿華共同確認,阿明為遺產管理人,負有對郭某遺產範圍內財產進行管理,並協助以郭某的遺產清償債務的責任。
綜上,泉州中院二審判決,阿明應支付蔡某柴油款191萬餘元及相應的利息;阿明應協助以郭某的遺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據承辦法官介紹,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繼承編」第四章中,「遺產管理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打破了原繼承法律實務中遺產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對繼承法律制度的完善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案中郭某的繼承人均放棄繼承郭某的遺產,郭某的遺產則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但郭某生前又尚欠債務,因此應當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郭某的遺產進行管理清償債務。阿明作為郭某遺產的管理人,負有對郭某遺產範圍內財產進行管理並協助以郭某的遺產清償郭某所欠債務的義務。如果阿明疏於管理,造成遺產流失或毀損,就有責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