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遺產,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民法典解讀之繼承編

2020-12-24 法制現場

長江網12月22日訊(記者耿珊珊 實習生胡慧旻)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算放棄繼承。 王爺爺和張奶奶有兩個兒子。2015年張奶奶去世,王爺爺也在同年4月因病去世。兩位老人曾在2000年購買過一處房產,王爺爺在2008年時訂立遺囑並進行公證,寫明房產由長子繼承。 長子在王爺爺去世後曾口頭對弟弟做出承諾,稱自己名下已經有一處房產,可以放棄該房屋的繼承,將房屋讓給弟弟和弟媳。但是在承諾後不久,長子因為自己的生意資金周轉不靈,想將房屋出售。那麼長子此前的口頭放棄繼承有法律效力嗎? 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在本案中,王爺爺去世後,繼承就開始了。長子必須在處理房屋以前,用書面的形式表示自己放棄繼承,以本案中僅僅進行口頭的放棄繼承承諾不具備法律效益。 江漢區法院民一庭李琍法官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反之,繼承遺產的,則應當以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需要注意和強調的是,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書面形式作出。 【法律小貼士】 哪些人能當繼承人?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上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以上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以上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編輯:張穎惠】 【來源:長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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