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我是我媽親生兒子,憑什麼不能繼承遺產?」

2020-12-24 澎湃新聞

【以案說法】「我是我媽親生兒子,憑什麼不能繼承遺產?」

2020-12-21 18: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富法 富陽法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母親去世後,張某將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母親遺留的房產一幢。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母親改嫁後隨親戚生活,母親去世要求繼承遺產

張某出生於50年代,在他七八歲時,父親就去世了。之後,母親改嫁至富陽。但母親並沒有把張某一同帶至富陽,而把他交給了親戚撫養。張某戶口落入親戚家,戶籍資料上顯示家庭關係為子女,並將姓氏變更為親戚姓氏。但雙方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母親再婚後又生育了兩子一女,張某一直未與他們共同生活過,僅有偶爾的聯繫。2017年,母親去世,名下留有房屋一幢。張某要求與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共同分割財產。

「我是我媽的親生兒子,憑什麼不能繼承遺產?」張某認為,其與親戚家庭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不構成收養關係,故其與母親之間仍然是法律上的母子關係。其作為親生兒子,理應對母親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

事實收養關係成立,對母親的房產不具繼承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符合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即要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辦理相關收養手續。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收養關係無效。但由於歷史傳統原因,我國民間子女委託他人撫養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之前的收養關係,應視情況區分是否構成事實收養。事實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可以從當事人之間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長期共同生活、是否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為周圍的親友、群眾認可等方面考量。

本案中,張某自母親改嫁後,未再與母親共同生活,而由他人撫養,戶口落入撫養家庭,姓氏也變更為隨撫養家庭姓,在撫養家庭中以父母子女相稱,此時收養法尚未實施,可認定其與撫養家庭之間的事實收養關係成立。張某與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亦因事實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故張某對於其母親的房產不具有繼承權。

收養關係成立後,與生父母的繼承關係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於1992年4月1日施行,其中規定了收養的條件及收養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同時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與他人成立收養關係後,與生父母之間的繼承關係消除,而與養父母之間產生繼承關係。

除此之外,繼承權的喪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也有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文中圖片源自網絡

供稿|民三庭 顏燕香

編輯|綜合辦 張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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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我是我媽親生兒子,憑什麼不能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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