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兒子去世僅兩周
兩個孫子便拿著列印好的
《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給80歲的楊奶奶(化名)籤字
稱是為了方便孩子上學落戶
可一年後
楊奶奶便因為這份聲明書
和兩個孫子對簿公堂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孫子
為方便孩子落戶讓奶奶放棄繼承權
阿東、阿華是老黃(均為化名)的兒子,楊奶奶為老黃的母親。
2017年8月下旬,老黃因病去世,阿華、阿東、楊奶奶三人均為老黃的遺產合法繼承人。
同年9月初,阿華、阿東拿出一份事先列印好的《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讓楊奶奶籤字,理由為阿東的孩子上小學落戶,需辦理老黃房產的過戶手續,相關部門要求提交上述聲明書。
聲明書裡寫明,楊奶奶自願無條件放棄對老黃全部遺產的繼承權。
而籤字兩天後,楊奶奶卻因病住院,經診斷患有高血壓病(極高危)、痛風、腎結石等多疾病。
出院後,由於名下已無房產,楊奶奶只能一直住在租賃的房屋裡。
在後續近一年的時間裡
楊奶奶的兒女們
因為大哥老黃的遺產歸屬問題
產生了諸多矛盾和爭議
2018年5月9日,阿東、阿華為了確認遺產歸屬問題,以繼承權糾紛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份聲明書有效。
同年7月10日,楊奶奶向集美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該份聲明書。
奶奶
稱自己正值低落期 並未理解聲明書內容
法庭上,楊奶奶說:
這份聲明書是阿華、阿東事先寫好的,沒有給她充分時間考慮,且籤字時間是在兒子老黃去世不久時,自己正值情緒低落,身患多種疾病。
另外,籤署地點在阿華、阿東兩人家中,沒有人將聲明書內容逐字逐句地念給她聽,當時現場也沒有老花鏡供她認真閱讀。
她並未真正理解聲明書的內容及籤署該聲明書將會帶來的後果,因此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署上述聲明書,有權申請撤銷上述聲明書。
孫子阿華、阿東則認為:
楊奶奶雖患慢性病但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在籤字時處於危困狀態或是缺乏判斷能力,並且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奶奶是高中學歷,對聲明書的內容也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阿東、阿華表示,楊奶奶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並未導致其生活困難。
因此,楊奶奶籤署上述聲明書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
法院
認為籤署聲明書行為顯失公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
楊奶奶主張撤銷《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符合繼承法司法解釋
關於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第50條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楊奶奶籤署聲明書是為了配合阿東辦理小孩落戶的手續,真實意思並非放棄對老黃全部遺產的繼承,且籤字時現場並無他人提供意見或提示風險,故楊奶奶對籤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行為存在重大誤解。
此外,楊奶奶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又處於老年喪子的悲痛時刻。阿華及阿東作為放棄繼承的受益方,在無證據表明二人有明確向楊奶奶提示籤訂聲明的後果及二人的真實目的的情況下,讓楊奶奶在兩人事先製作的放棄所有遺產繼承權的聲明書上簽名,對於楊奶奶顯失公平。
故依法可撤銷該《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綜上
集美法院一審判決
撤銷《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
兩孫子不服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維持了上述判決
為何這麼判?
咱們一起來聽聽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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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明書的籤署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如何認定《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該案件涉及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自身的特點。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一般有老年人訴訟能力偏弱、涉及家庭成員矛盾複雜等特點。
本案中,楊奶奶年逾八十,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客觀上確實存在認識、判斷能力下降的問題,且身患多種疾病,在處置遺產繼承的重大權益時,僅有阿華、阿東在場,並無其他親屬或者專業人士在場告知後果、提供意見或提示風險,明顯對楊奶奶不利。楊奶奶籤署聲明書只是為了配合孩子落戶,並非放棄遺產繼承,因此該份聲明書的內容並非楊奶奶的真實意思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籤署違背公序良俗。兒子老黃去世僅兩周,楊奶奶喪子之痛未愈,親孫子阿華、阿東便勸說年老多病的楊奶奶放棄對老黃全部遺產的繼承,這樣的做法違背了善良風俗。
此外,作為長子的老黃本是楊奶奶養老的依靠,老黃去世後使得楊奶奶失去了重要的養老來源,阿華、阿東從未提出任何關於養老的承諾,勸說放棄遺產的行為無疑使楊奶奶養老生活雪上加霜,損害了楊奶奶作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本來應該是享受天倫之樂的年齡
卻不得不和孫子對簿公堂
讓人不勝唏噓
對此你怎麼看呢?
來源: 廈門日報
編輯:華瀟穎、賴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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