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還,並非絕對。從情理角度說,人當誠信,借了錢就應還。但法律上是不是需要還,這就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
一、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
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三年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如果債務人以此抗辯,那麼即便債權真實,債權人也無法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獲得強制執行(如果沒抗辯,法院就不會審查這個事實,該怎麼審就怎麼審)。
這時候的債權,變成自然之債,債權人想要受償,只能寄希望於債務人主動清償。如果債務人忘記訴訟時效已過這碼子事,主動還了以後才來主張過訴訟時效,債權人也無需退還。
二、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還款,但應給予債務人合理期限。為什麼呢?因為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義務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沒主張還款,債務人也沒拒絕還款,自然無所謂權利受害之說。
三、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債權人依然可以起訴,但如前所述,債務人會享有抗辯權。訴訟能不能贏、債權能不能受償,有賴於債務人如何作為。
不過,相比於祈禱債務人主動還款或者忘記抗辯,一般建議債權人在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1、過去是否曾經有過催討或債務人承諾過還款的行為,以引起時效中斷。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就是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2、現在/未來是否能讓債務人重新確認債權、承諾還款。按最高院的觀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再次確認原債務的,時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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