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到法院起訴別人還錢,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我考慮了一下,這樣答覆他:
去法院起訴別人還錢,需要注意以下五個主要問題。
第一個應注意的問題:到哪個法院起訴。
這個問題實質是管轄法院 的問題。
1、如果借款的時候,借條上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依照借條的約定法院來起訴。
2、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者約定不明(有歧義)的,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至於怎麼算是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以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借款人所在地。
4、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麼辦。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個應注意的問題:如果可能,儘量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現在老賴成風,許多老賴,在進入訴訟程序後,將名下的財產全部轉移,造成一文不名的假象,使得債權人即使勝訴了也面臨執行不能的問題。為此,如果可能的話(被告方有財產),儘量在訴前將對方的財產保全。這樣做代價就是墊付一筆保全的費用,以及提供足夠的擔保。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訴前保全應當提供等值財產的擔保。如果自己沒有擔保需要的財產,可以到當地的擔保公司繳納適當的費用開一份保函,憑保函也可以辦理訴前保全。
第三個應當注意的問題:訴訟時效。
借貸糾紛中,如果原來約定了還款期限,在約定還款日期之後三年內主張權利有效。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日期,可以隨時主張還款,但最多不超過二十年。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曾經主張過權力,則從最後一次主張權利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法院一般會受理,但庭審中如果債務人提出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則一般會被法庭採納並駁回原告起訴。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則法庭不會主動審查。當然了,如果債務人玩失蹤法院缺席判決,則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仍然會判決債務人還款。
第四個應當注意的問題:注意收集有效證據。
借貸糾紛中,多數是熟人之間的借貸,類似借條一類證據經常沒有寫。因此權利人要起訴的話,務必收集能夠證明借貸關係成立,以及相關款項支付到位的證據,例如借條、電話錄音、微信截圖、簡訊、網銀打款明細、ATM打款回單、銀行打款憑條、銀行帳戶流水等,證據越充分全面,勝訴的把我越大,反之,如果沒有什麼有利的證據,這場官司基本上是敗訴可能性大,對自己會非常不利。
第五個應當注意的問題:勝訴後及時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因此權利人起訴並獲得勝訴後,注意一定要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提起強制執行申請。逾期則可能喪失強制執行的權利。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可能一時沒什麼收穫,但是該有的措施要有,例如對於被執行人,該拘留罰款拘留罰款,該上失信黑名單就上黑名單,該限制高消費就應當限制高消費,凡是制裁老賴的措施一樣不能少,必要的時候,如果對方有能力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可以拿起拒執罪這個武器,給老賴一點顏色。較真的人多了,老賴才會老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