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辦理的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意味著該案在全國檢察機關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和參考價值,意義深遠。
此前,被告人李衛俊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被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8萬元。針對這起「套路貸」案中涉及的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同步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一舉糾正50起民事虛假訴訟,並由此激起一系列社會治理有效舉措,收到良好效果。
_
借款人報案牽出「套路貸」集團
2018年3月,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接到報案,被害人吳某稱其在李衛俊等人開辦的「滙豐」金融公司僅僅借款人民幣7萬元,卻被騙了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套。
「我是做生意的,因為資金周轉困難,經人介紹到『滙豐』金融公司借點錢周轉。老闆李衛俊借了7萬元給我,但卻要我出具26萬元的借條,說其中19萬元是利息,還說我到期不還錢,就憑這張借條到法院起訴我。我當時急著用錢,被他們一忽悠,就寫給他了。另外,他還讓我將名下房產過戶給他作為抵押,我想我們都是一個村的,他總不會騙我吧,再說李衛俊當時拍著胸脯跟我保證,只要我把錢還了,就會把房子過戶還給我。現在,我家人想幫我提前還錢,拿回我的房子,但李衛俊非但不肯把房子還給我,還要拿著我的借條到法院告我。我實在是走投無路了。」吳某哭訴道。
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立即對李衛俊等人展開調查,並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8年8月20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以李衛俊等人涉嫌詐騙罪將此案移送金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們都是把後果跟借錢的人說得清清楚楚,他們也是知道的,不然不會寫借條、過戶房子。再說,我們公司做小額貸款,之前都是這麼幹的,都沒事,這次怎麼就說我們詐騙了?」審訊中,同案犯陸雲波的一番話引起了金壇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張純陽的注意。是不是還有其他被害人?他們都是誰?為什麼沒有報案?
張純陽把這一連串的疑問向領導匯報後,大家認為這不是一起簡單的詐騙案,背後很可能還有諸多潛在被害人,但由於各種原因,目前還沒有被發現。審查中,檢察官還注意到,吳某屢次提到李衛俊會憑他的借條到法院打官司,利用法院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李衛俊經常利用虛假的借條打官司,那麼在法院肯定會留下痕跡。還得進一步摸排一下潛在的涉及李衛俊在法院的訴訟情況。」檢察官作出判斷。
為了不打草驚蛇,檢察官通過查詢法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現2015年至2018年間,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多達百起,且多為民間借貸糾紛,借條均為格式合同,多數案件被法院缺席判決。
這很有可能是一起「套路貸」案件。與普通民間借貸和「高利貸」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以借款為名,誘使被害人籤訂借貸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暴力、脅迫等手段,實際上是以侵吞被害人房產、財產為目的。
2018年9月,金壇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引導公安機關對李衛俊涉嫌詐騙案開展補充偵查工作。隨著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犯罪事實,核實證據,一個隱藏在普通詐騙案下的「套路貸」惡勢力集團逐漸浮出水面。
騙子公司「套路」借款人不擇手段
近年來,小額信貸公司在農村地區發展迅猛,這些公司以貧困、中低收入群體為特定目標客戶,提供貸款等金融服務。一些不法分子認為有利可圖,鑽起了法律空子。
李衛俊就是其中一個。他本是金壇區的一名建築商,因為經營管理不善,生意凋敝。2015年4月,李衛俊借給朋友2萬元,談妥日息200元,沒想到,僅隔一日,就收到朋友還款2.02萬元。他立馬嗅到商機,很快成立了「滙豐」金融公司,專門從事小額信貸業務。與其他小額信貸公司不同的是,「滙豐」金融公司並非給任何人提供放貸服務,而是專門「盯」那些手頭有房、償還能力差、信用額度低、急需周轉資金的客戶,通過打虛增本金的借條、製造虛假流水、籤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設套,當客戶無力還債時,他又憑藉條和租賃合同到法院起訴,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還債。
2015年12月,魏某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找到「滙豐」金融公司借款4萬元,每個月支付利息2000元,10日內歸還,李衛俊讓他出具6萬元的借條,扣除首月利息2000元,魏某隻拿到3.8萬元本金。同時,魏某還與李衛俊籤訂了一份長達10年、租金10萬元的租房協議,實際上李衛俊分文未付。
2016年1月,李衛俊夥同馮小陶、陸雲波等人多次到魏某家中,以言語恐嚇、堵門鎖、噴紅漆等手段,逼迫其返還借款。2016年2月,魏某無力還債,李衛俊持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魏某返還本金6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魏某返還借款及利息。2016年3月,李衛俊以魏某逾期交付房屋為由,持房屋租賃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租賃協議,由魏某返還租金10萬元,並承擔違約金,獲得勝訴。後李衛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致使魏某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小湯是另一名受害者。2017年4月,小湯因急需資金周轉,找到李衛俊借款1萬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李衛俊讓其出具3萬元的借條,並將3萬元轉入小湯帳戶內。實際上,李衛俊又讓手下陸雲波跟著小湯到銀行,取走2.2萬元,小湯實際只拿到8000元。後小湯無力還債,李衛俊憑藉條和銀行流水到金壇區法院起訴,獲得勝訴。小湯為逃債,只好背井離鄉。
三年多來,李衛俊等人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共計6處房產、7輛汽車被查封。
同步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
挖出50起虛假訴訟
經補充偵查查清「套路貸」犯罪事實後,2018年12月13日,金壇區公安分局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將案件移送金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25日,經金壇區檢察院提起公訴,金壇區法院於2019年1月至10月4次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李衛俊等人犯罪事實後,金壇區法院依法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1月1日,金壇區法院對李衛俊作出如上判決,馮小陶、陸雲波等其他被告人也被處以相應刑罰。
作為典型的「套路貸」案件,其涉及的民事訴訟不能忽視。法院對李衛俊所提民事訴訟作出的判決得當嗎?當事人受損的權益如何維護?針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的虛假訴訟問題,為精準把握民事辦案與刑事辦案的不同證據標準,2018年9月,金壇區檢察院負責民事檢察工作的第五檢察部依職權同步啟動了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並介入刑事審查部分。「我們民事檢察部門重點審查李衛俊等人民間借貸事實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準確、是否隱瞞真實情況等,主要是為後期監督民事虛假訴訟打牢證據鎖鏈。」該院第五檢察部主任李莉告訴記者。
檢察官通過到法院調取李衛俊所涉民事訴訟案卷材料400餘冊,開展了一系列審查工作,發現李衛俊等人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113件,申請民事執行案件80件,涉案金額共計400餘萬元。同時,發現所涉民間借貸糾紛存在大量疑點,借款人出具的所有借條均為格式合同,且都特別註明,「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本金及利息,出借人可以憑此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異常簡單,大多為被告缺席判決,借款人還有手捧人民幣的合影照,這些都讓人疑慮重重。
為撥開迷霧,檢察官通過信息系統查詢所涉案件的銀行流水帳單,發現實際交易額與借條金額不符,遂又向相關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詢問,進一步調查核實借款細節,確認借貸真實性,發現借貸事實不清,金額虛高,當事人因李衛俊等人實施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門鎖等行為,被迫還款。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中所依據的證據虛假,有證據查證屬實的民事虛假訴訟多達50起。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採取籤寫虛高借條、肆意製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佔他人合法財產,因此,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於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於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李衛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依據錯誤,應予以糾正。
2019年6月至7月,金壇區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另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檢察院抗訴。2019年7月,常州市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8月,常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8件案件指令金壇區法院再審;同年9月,金壇區法院對42件案件裁定再審;同年10月,金壇區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併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執行局對該批案件全面啟動糾錯程序。
一、虛假訴訟罪的處罰[1]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虛假訴訟對司法秩序造成嚴重妨害,或者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害。如虛假訴訟標的數額巨大,多次提起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的情節惡劣,損害善意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等,具體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確定。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本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的認定方式[2]
針對虛假訴訟的特點,《指導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有關證據採信和事實認定的規定進行了整合。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依職權調查取證問題
根據通說,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分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兩種。其中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有兩方面的基本含義,一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繼續均依賴於當事人,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啟動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二是法院裁判所依賴的證據只能靠當事人提供。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經歷了從職權主義為主到當事人主義為主模式的轉變,目前原則上採用當事人主義,但是並未否認職權主義的作用和功能發揮空間。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這些情況包括:(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4)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5)涉及身份關係的;(6)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7)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8)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其中,虛假訴訟符合「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以及「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指導意見》為此規定,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2.關於自認制度的適用
一般認為,自認制度的理論基礎在於:(1)意思自治原則。自認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實體法領域平等自願和意思自治原則的自然衍生。自認制度將當事人對於己不利事實的承認和表示作為裁判的依據,並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就是充分考慮到民事訴訟的平等性和私域性,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充分尊重,並使之產生法律效力。(2)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認制度表達了這樣一種理念,即當事人已經自認的事實法院不管其真實性如何都將排除對自認事實真實性的懷疑。(3)辯論原則要求法院將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構成了自認對法院產生拘束力的效力來源。辯論原則下的自認制度,其核心是以當事人的辯論內容制約法官的裁判,這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程序正義在民事訴訟中的內在要求。實踐中,很多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利用這一制度,避開法院對事實的審查,在有利害關係第三人未參與的情況下,製造虛假訴訟。比如,為了對小業主這一弱勢群體作出傾斜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支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小業主,可以對抗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可以對抗在先的銀行抵押權,也可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但是,銀行監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的缺位,使得出賣人為了逃避支付建設工程款或銀行貸款而虛構房屋買賣關係。因此,《指導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強調自認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不能簡單地直接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3.關於當事人及證人籤署保證書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當事人本人必須到庭參加訴訟。實踐中,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為了避免露出破綻,一般均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本人並不參加。為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籤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籤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從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並且籤署保證書,對涉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在實踐中產生了比較好的效果。《指導意見》對此充分肯定,並專門要求充分發揮這一規定的作用,同時,要求進一步探索當事人宣誓制度,加大威懾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或者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外,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指導意見》重申要嚴格證人出庭制度並探索證人的宣誓制度,進一步增強訴訟參與人的誠信意識,這對實踐中證人隨意作證、虛假作證的規制有較強的針對性。
4.關於對調解協議加強審查的問題
調解的優點是「快、準、穩」,這可謂是虛假訴訟的「溫床」。很多虛假訴訟行為人都選擇走調解這條路來實現自己的不正當目的。另一方面,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基於各種因素考慮,仍存在重調解、重結案率的情況,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一般樂見其成,很少再去費時費力地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法律關係。這在客觀上也為虛假訴訟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結案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部分法官由於缺乏審判經驗和技巧,責任心不強,總想著快結案多結案,怠於履行職責,對當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對證據的審查不細緻,也使得虛假訴訟行為人矇混過關。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虛假訴訟的情況,調解協議因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違反了合法性原則,《指導意見》對此明確,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製造虛假訴訟的另外一個渠道是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領域,在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中,由於人民法院一般只對人民調解協議做形式審查,只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一般不對基礎事實再去查證,這又為某些惡意訴訟的當事人提供了一條便利的渠道。為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指導意見》重申要按照該條司法解釋要求,尤其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5.關於執行其他法律文書過程中的問題
目前,有些當事人懾於人民法院從嚴懲治虛假訴訟的決心,開始對通過訴訟程序獲取非法利益有所忌憚,轉而通過公證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獲得不法利益確認,然後藉由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使得非法利益變現。所以,在執行中應該嚴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反映的問題,如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有必要應該通知被申請人進行申辯或者組織聽證。如存在仲裁裁決書與債權公證書是通過捏造事實、惡意串通獲取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對仲裁機關或者公證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指導意見》第8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6.關於通過案外人救濟程序發現虛假訴訟問題
虛假訴訟一般會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但現實情況是,案外人一般很難知悉他人的訴訟行為,在案外人沒能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情況下,很難揭露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陰謀。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在虛假訴訟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會主動告知第三人存在該訴訟,在第三人無從知曉的情況下,則很難通過主動申請參加訴訟。為此,《指導意見》明確,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定,以此防範虛假訴訟。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均是發現虛假訴訟的有效途徑。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該制度實際上主要就是為了防止虛假訴訟行為。此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也能有效地防範虛假訴訟,當然,實踐中,也存在已經終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進入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和他人惡意串通,利用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提起虛假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的方式,以對抗原訴訟中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民間借貸糾紛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決以其開發的房產返還債務的情況下,其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雙方已經籤訂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全部房款為由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指導意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
[1]張軍/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民事訴訟卷4
_
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設套起訴、欺騙法院……「套路貸」牽出50起民事虛假訴訟》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