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的謝先生有兩次婚姻
和現任結婚後
謝先生瞞著現任
不斷給和前妻生的女兒零花錢
前後共花了約2萬元
而現任妻子不滿
竟將謝先生告上了法庭
要求丈夫還錢
2012年,謝先生和第一任妻子離婚,法院判決女兒由母親撫養,而謝先生需要每月承擔1000元生活費。2019年,謝先生和現任妻子羅女士結婚。去年10月,羅女士發現從兩人結婚起,丈夫除了法院判決的每月1000元生活費,還私下給女兒零花錢,前後共計約2萬元。
謝先生稱,這些零花錢是分了好幾次給的,有時是過生日,有時是兒童節,給女兒買了點禮物,給點零花錢。得知此事後,現任妻子羅女士以丈夫無權單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丈夫謝先生返還2萬元,雙方因此引發了矛盾。
原來,夫妻倆在再婚後,兩人就籤訂了一份協議,約定謝先生私下不得與女兒來往,每月的贍養費由羅女士支付,在和丈夫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羅女士向法院起訴了。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孫寶樂稱,這起事件主要爭議點有兩個。第一,夫妻倆達成的協議是有效還是無效?男方是否有權利單獨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應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親向女兒主動付款的行為,屬於積極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而謝先生與現任妻子達成的協議,不但侵犯了謝先生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更違反了父母撫養子女的善良風俗,應當認定為無效。
如果按照這對再婚夫妻婚後約定,謝先生應該返還2萬元的款項。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當中,法官很快就判定了這份協議無效,最終判定謝女士敗訴。
而羅女士認為,婚後丈夫謝先生多次向女兒支付零花錢,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無權獨自處理。但法官助理認為,這個並不需要經過現任妻子同意,現任妻子無權要求返還。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也要求父母撫養子女,謝先生的行為屬於積極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行為。
法官助理認為,向前妻女兒支付撫養費,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反映出,謝先生違反了《民法典》和《婚姻法》倡導的忠實原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也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的家庭關係。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