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欠債還錢,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
不過借100還1000,這就太不合適了,法律不幹預,都沒天理。
那借100還115,也就是年利率15%,為何法律也要幹預呢?
我們先了解下民間借貸借款利率變更的有關情況:
一、利率上限為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前,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
二、上限為24%-36%
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15年9月1日施行後,民間借貸利率區間調整為0-24%-36%,俗稱「兩線三區」,也就是沒有還的利息法院最高支持24%,已經還的利息法院最高支持36%。
三、LPR的4倍,溯及既往
2020年8月20日,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對2015年的規定進行了調整,要求不再執行0-24%-36%的利率政策,而是執行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新規定溯及既往的要求,針對新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按新規執行,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也就是說,雖然你們之前約定的是24%,錢也到期了,但因為沒有起訴,最後只能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來確定了,當時大概是15.4%,一下子差了差不多9個點。
這個計算方式就有點像回到2015年之前的模式了,即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只不過因為同期貸款利率取消了,才換成了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其實這種計算方式可以說比較合理的,省去了反覆調整的麻煩。畢竟隨著社會的發展,貸款市場的利率一直是浮動的。如果是按固定的利率,可能就跟不上社會發展的節奏,需要不停的修改。
或許是溯及既往的9個點利差觸動了很多機構的利益,沒過多久,就又調整了。
四、LPR的4倍,不溯及既往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對《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修改,要求就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然是適用新規,也就是LPR的4倍。
但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仍然可以請求適用0-24%-36%的規則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後的,適用LPR的4倍。
相比於2020年8月20日的規定,這個規定顯然更合理一些。
那是不是約定的利率在LPR的4倍以內,法院就一定支持呢?
並不是的,仍然要看借貸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民間借貸合同無效,LPR的4倍也是沒辦法適用的。
如何借貸合同無效,作為出借人,只能要回借款本金和實際的、合理的利息損失。即便約定了年利息15%,法院也是沒辦法支持的。這對於借款人來說,無異於是一個好消息,因為這是一個可以少還錢的理由。
那什麼樣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其中(一)、(三)是非常常見的,很多出借人的資金都是來源於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利率相對較低,從銀行套取資金後再以高利率轉出,從而賺取差價。
銀行之所以沒錢借給你,一部分原因就是銀行把錢借給這些有資產的出借人了,因為銀行從風控角度出發,錢借給這些有資產的人,相對比較安全。所以也就管不了那麼多缺錢的中小微企業了。
但作為借款人,實際上是比較難舉證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的,這一點上,只能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當然,如果借款人了解借款來源,就更好了。
有人說,那我不從銀行借錢,我從親戚朋友那裡來借錢放貸,賺取差價。
這種賺錢思路,其實也不可行了。如果是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實際上就符合第(三)中情形,屬於職業放貸,合同無效。
之所以有這些規定,就是為了打擊民間資本的違規流動。借貸、放貸,是銀行的事情,都給民間資本做了,銀行豈不很沒面子。實際情況是民間資本的違規流動,滋生了套路貸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很多負面影響。而且,民間資本並未實際投入到實體產業,都在賺差價,很多人「食利而生」,有較大的社會隱患。
當然,這篇文章並不是說鼓動借款人逃債。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凡事都有個規則,不能越了法律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