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再婚即喪失撫養權,法院會支持嗎?

2021-02-11 盈家家事

     近日網上流傳明星賈某與李某的離婚協議書版本,其中對於孩子撫養權變更有如下約定:(五)如女方再婚,男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女方同樣享有本協議約定的探視權

      實踐中也有很多離婚協議書會出現相似條款,再婚喪失撫養權的約定,有效嗎?

【案號】廣宗縣人民法院(2017)冀0531民初691號     案由:撫養糾紛   裁判日期:2017年09月27日

    【案情】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9月19日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約定:「孩子在八周歲之前撫養權歸女方,隨女方生活,孩子所需學雜費由男方承擔。在孩子八周歲之前男女雙方如有一方再婚,則視為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承擔孩子日後所需所有費用。」

   被告已經於2017年再婚,原告與之多次協商孩子撫養權問題,但是孩子一直躲避不予進行解決,並且不允許原告再看望孩子。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將婚生女張某3變更由原告撫養。

    被告張某2代理人辯稱:離婚後一方是否再婚,不是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條件與理由,原被告離婚後有協議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被告,且孩子一直跟隨被告生活,改變孩子生活環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另外,被告已經結婚有足夠的能力撫養孩子,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法院認為: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理由主要在於女方再婚,而未舉出其他女方不適於繼續撫養女兒的證據雙方在協議中「……在孩子八周歲之前男女雙方如有一方再婚,則視為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的約定實際上構成了對雙方婚姻自由權的限制,不應得到支持。現婚生女兒隨被告生活並正在學校就讀,保持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對其成長更為有利。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1的訴訟請求。

【案號】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3)鄂溫克民初字第00875號     案由: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裁判日期:2013年12月12日

【案情】原告喬某與被告張某因雙方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後有一男孩張某某由男方撫養,撫養費都由男方承擔;如男方再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女方再婚,撫養權歸男方」。離婚後,婚生子張某某一直與其父親、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婚生子張某某的撫養權歸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並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 原告提出變更撫養權,與當時協議不符,根據協議約定變更撫養權條件為男方(即被告)再婚,在本案中被告未再婚,所以根據協議約定孩子仍由被告撫養。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變更撫養關係的相關規定,原告既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也沒有更合理的理由變更撫養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就已達成了協議,約定婚生子張某某由被告撫養,且約定了變更撫養權的條件。該離婚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平等、自願下簽訂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被告雙方撫養子女的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主張,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且被告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變更情形,也不存在原、被告雙方約定的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故本院不予維護。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喬某的訴訟請求。

【案號】應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應城民初字第01157號    案由撫養糾紛裁判日期:2015年01月28日

        【案情】原告張某與被告蘭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男孩(時年5歲)由男方撫養,所有費用由男方承擔,女方對小孩有探視權可看望;離婚後雙方不得幹涉對方的交友自由,男方不得再婚再育,否則小孩的撫養權無條件歸女方所有」被告蘭某以探視小孩為由,未經原告張某同意將小孩帶走。張某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孩由原告監護撫養。訴訟中雙方就撫養糾紛達成書面調解協議。本案撫養糾紛已經解決,但原告張某不願意撤回起訴,請求法院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

【判決】法院認為,關於原告張某與被告蘭某離婚後對小孩的撫養問題發生的爭執,仍屬於撫養子女糾紛,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撫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原離婚協議中以是否再婚作為能否撫養小孩的條件,沒有考慮到哪方撫養子女有利其成長的實際情況,限制了應該撫養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該條款是違背法律規定的。現原告張某與被告蘭某經協商,於2015年1月16日就小孩的撫養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蘭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張某與被告蘭某於2015年1月16日就小孩撫養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案號】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337號   案由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裁判日期:2014年06月11日

【案情】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籤署了《離婚協議書》,協議內容第二條載明:「雙方婚後生有一子常某乙,女方擁有無條件探視權,男方及家人不得刁難幹涉;雙方約定男方或女方先行再婚,原兒子撫養權自動放棄,直接將撫養權變更至另一方。原告離婚後並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常某乙於2014年1月至今在原告處撫養。被告舒某於2014年2月14日再婚並育有一女。原告認為,當時雙方協議離婚時對兒子常某乙撫養權歸被告的約定並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當時被告隱瞞了與他人同居懷孕並生子的事實,因此雙方之間的約定屬無效約定。且被告也同意變更兒子的撫養權,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將兒子常某乙的撫養權變更至原告名下並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常某乙獨立生活時止。

【判決】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生子常某乙已經年滿5周歲,被告舒某在與原告常某甲離婚後,又與他人結婚並育有一女,而原告常某甲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優先考慮。另外,原、被告雙方所生子常某乙已經於2014年1月至今於原告常某甲處撫養,為保持實際撫養關係的相對穩定,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原、被告雙方所生子常某乙由原告常某甲個人繼續單獨撫養更為妥當。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所生子常某乙變更給原告常某甲撫養、被告舒某每月30日前支付給常某乙撫養費900元至常某乙18周歲時止。

【案號】額敏縣人民法院(2015)額民一初字第627號    案由: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裁判日期:2015年05月28日【案情】原、被告雙方在額敏縣民政局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對於孩子撫養權約定如下:「二、婚生子張某甲、婚生子張某乙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支付撫養費;四、如男方再婚女方有權利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如女方再婚且婚後不生育子女,女方也有權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權的權利;」。籤訂離婚協議時,原告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自願放棄婚生子的撫養權。原告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被告系社區幹事,月收入2700元。婚生子張某甲因腦萎縮,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5月8日,婚生子張某乙被原告接走後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由原告撫養。【判決】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應否變更撫養關係。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原、被告雙方於訴前一個月前在民政部門自願籤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如男方再婚女方有權利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如女方再婚且婚後不生育子女,女方也有權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權的權利」,即雙方就婚生子張某乙撫養權的變更附加了條件,一是被告再婚,二是女方再婚且婚後不生育子女。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要求變更婚生子張某乙的撫養權系條件成就,即被告再婚、原告再婚且婚後不生育子女。且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離婚協議書》系其受欺詐、受脅迫所籤訂,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本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恰恰相反,原告庭審中自述「為快速離婚所以沒有要孩子的撫養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樊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號】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824號    案由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裁判日期:2015年08月24日

【案情】原告陳某與被告邱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男孩由被告撫養,暫時隨原告生活至18周歲,撫養費由被告全部負擔,被告每月30日支付撫養費。離婚後原、被告雙方又籤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約定:1、被告自願補償原告10,000元,至2014年5月31日結清。2、婚生子同原告共同生活至18周歲,撫養費每月1,000元,於每月5日前結清。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被告不得幹預原告,被告探視孩子需經過原告同意。3、被告結清原告補償款後,雙方不得幹涉對方的生活與工作。4、以上條款,被告如違約任何一條,將視為放棄撫養權,孩子撫養權自動歸為原告,無需變更撫養權手續。原告如違約,被告有權把孩子帶走,償還補償款。後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補償款10,000元,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其18周歲止,被告支付給原告財產分割補償款人民幣10,000元。

【判決】本案原、被告就離婚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未損害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具有法律效力。協議約定撫養權歸被告,但同時約定跟隨原告生活至18周歲。故婚生孩子實際由原告直接撫養。原告要求由其撫養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客觀事實。依法應予以支持。另外,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如被告違約,則將視為放棄撫養權,孩子撫養權自動歸為原告,無需變更撫養權手續。現被告已違約,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辯稱該協議系其被脅迫籤訂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採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補償款10,000元,系另一法律關係,可另行協商或起訴。綜上,法院判決:原告陳某與被告邱某婚生男孩由原告陳某撫養,被告邱某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支付邱子恆撫養費1,000元至其十八周歲止。

       很多離婚夫妻為了避免再婚後孩子受委屈,會強烈要求約定一些「特別條款」,如某某再婚,則必須無條件自動放棄撫養權或者另一方有權變更撫養權等等。這樣的約定有效嗎?法院是否以此支持變更撫養關係?      一種觀點認為:此約定限制婚姻自由,違背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雙方自願籤訂,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大家看上面6個案例就知道實踐中兩種觀點均存在。(因有關撫養糾紛的案例很多不公開,所以檢索到的只是前幾年的案例)       如約定再婚則必須無條件自動放棄撫養權或者另一方有權變更撫養權等,屬於離婚協議中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承諾)可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情形,從表面上看,這類約定看不出違法性,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禁止再婚,因此不涉及限制婚姻自由問題,如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對雙方均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說,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綜合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還有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第16條還規定了應當予以變更的四種法定情形。

     從上述法律和規定中不難得出,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問題,大的原則系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此原則體現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子女撫養關係是否變更,要從誰撫養子女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更為有利的前提出發予以考慮

      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設定的前提是一方再婚,與現行法律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設定的原則相違背,也無任何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再婚就不能撫養孩子,即使雙方有約定,也要從法律規定的原則出發審查此約定是否合乎立法本意。因此,在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中,法院還是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判決。     1.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願。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首先應該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權,這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因素。在一般情況下,既使夫妻能夠達成撫養協議也不得違背子女的意願。由於現在的孩子比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孩子更早懂事和成熟,對10周歲以下(特別是已經上小學)的未成年人意見也應給予充分重視。      2.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包括撫養人的生理、心理狀態、教育程度、行為習慣(如有無賭博、吸毒及虐待子女等不良行為)等自身條件和固定的住所、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能否為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環境等生活條件。      3.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狀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狀況主要指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性格和生活習性等,如《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除有特殊情況外,一般隨母方生活。」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子女的年齡因素,對於特殊情況應限定在隨母生活明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官不應隨意解釋。      4.父母撫養子女的意願。一般情況下,有較強撫養子女意願的一方,會更積極地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更好地照顧子女的生活,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更為有利。      5.子女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如果離婚前夫妻雙方長期處於分居生活狀態,子女跟隨一方生活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並且對子女以後的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應儘量保持其生活環境的穩定和連續。《意見》第3條第(2)項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就是考慮子女生活環境的穩定。因此,離婚後除非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或撫養子女一方撫養條件和子女生活環境發生嚴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變化,否則不應變更撫養關係。      6.共同生活第三人的情況。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第三人(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繼父母)對子女的態度,將對其生活產生較大影響。如果第三人喜歡並且願意協助照顧該子女,不僅可以使其享受生活上的便利,而且還可以享受到父母以外長輩愛的溫暖,有利於其身心健康。《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而予以考慮。註明: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原作者。若轉載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請及時聯繫我們,我們將根據著作權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刪除有關內容。

相關焦點

  • 不按離婚協議的約定給撫養費,法院會怎麼判?
    此後徐某與任某登記離婚,籤訂離婚協議一份,除了對房產、股權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另行約定兩子徐甲、徐乙均由任某撫養,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0元,直至兩子18周歲止。離婚後,徐某未按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任某多次催要未果。任某作為徐甲、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某按照每月20000元的標準給付撫養費。
  • 離婚協議中約定撫養、教育費支付至子女18周歲以後,有效嗎?
    中國父母對子女的天性中,舐犢之情可能異於其他國家的人,尤其是父母要離婚時,取得撫養權的一方通常要求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或者離婚調解書中約定,無撫養權的一方要承擔子女撫養費的時間超過子女18周歲。經常有人就此問題問律師:此類約定會有效嗎?
  • 離婚協議中約定不能再婚,律師:協議無效!離婚協議這樣寫才對
    再婚在當今社會其實也是屢見不鮮的,主要是因為現在的離婚率很高,在解除了上一段婚姻關係之後,每個人都還是有再次追尋幸福的權利,因而就會出現再婚的情況。但是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在離婚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或者條件,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那麼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對方不能再婚嗎?
  • 離婚協議讓張栢芝不能再婚,結婚協議讓謝霆鋒失去孩子撫養權
    離婚協議讓張栢芝不能再婚,結婚協議讓謝霆鋒失去孩子撫養權。張栢芝和謝霆鋒的這段姻緣關係,在娛樂圈一直是人們熱議和關注的焦點,很多人樂此不疲的喜歡議論張栢芝與謝霆鋒的感情經歷。尤其是謝霆鋒與張栢芝的離婚以,及張栢芝生三胎,都成為網絡熱點,而且使張栢芝圈粉無數。
  • 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團隊:離婚協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起訴)法院?
    離婚協議中能否約定管轄法院,影響的是當事人能否便利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的問題。我將結合我們團隊近期辦理的一個真實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展開本文。一、離婚協議中要約定且可約定管轄法院夫妻雙方籤訂離婚協議併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成功離婚後,剩下的就是各自對離婚協議的履行問題了。離婚協議的達成,往往是夫妻雙方經過多方面的思量或多次的博弈後才達成的。
  • 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法院會支持嗎?聽聽法官怎麼說
    那麼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淨身出戶」會受到法律保護嗎?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審判的?對於普通市民來說,如何籤訂一份受到法律保護的「忠誠協議」?8月11日,大河網記者邀請擅長家事審判的法官及法律工作者來共同探討該問題。
  • 怎樣寫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的6種約定無效
    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許多年輕人把結婚離婚當成兒戲,他們不願意通過漫長的訴訟程序,而是協議離婚普遍盛行。但有不知那些內容可以約定,那些內容不能約定,哪些約定無效。因此,往往弄出許多離婚協議的無效條款。
  • 2019婚姻法:以下6種離婚約定,寫在離婚協議中也無效
    王秀芳(化名)不堪劉建業(化名)的長期家暴,提出離婚,劉建業始終不同意。經過雙方家人的多次阻攔和勸說,劉建業同意協議離婚,但出於自己對秀芳的感情提出一個要求,要求「秀芳在與其離婚後3年內不得再婚」,急於逃離家暴,秀芳答應了劉建業的要求。
  • 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因該協議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民事行為,應當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2013年2月25日,黎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和於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黎某與劉某離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撫養,劉某無須承擔黎子某以後生活中的任何費用,劉某有權探視黎子某。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將其母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 以案說法丨離婚後,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子女是對夫妻婚姻美好的饋贈,即使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也不會因此而消除,父母依舊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父母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受理的一起變更撫養權糾紛。
  • 一講就懂: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2013年2月25日,黎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和於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黎某與劉某離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撫養,劉某無須承擔黎子某以後生活中的任何費用,劉某有權探視黎子某。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將其母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 離婚協議中這六種約定無效 (附:2018最新離婚協議範本)
    不過為了避免後患,很多夫妻都會在離婚協議中作一些約定,但據小編了解,有些約定其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那麼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呢?今天小編就列舉最常見的6種!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限制某一方再婚,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2、約定某一方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與婚姻一樣,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每個人都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任何限制。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禁止對方生育,就是在人為限制公民的生育權,因此這一約定在小編看來也是無效的。
  • 離婚為爭孩子不要撫養費,事後還能主張嗎?離婚協議要注意這些!
    一般情況下,夫妻之間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都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好財產、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可是現實生活中會存在為了爭奪孩子撫養權,一方主動表示放棄撫養費,可是過後卻又不甘心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主張撫養費的話,法院會如何判呢?
  • 離婚後女方懷孕 前夫能否變更撫養權?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子女的撫養權一直是離婚糾紛中,離婚雙方爭奪最為激烈的重點。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部分人也會選擇協議離婚。那麼,協議離婚後女方懷孕,前夫能否變更撫養權?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最大化?離婚協議書怎麼算有效?
  • 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有效嗎?最新判決來了!
    五、雙方自願籤署此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如有違約,違約方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六、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均有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協議安排,無其他不同意見。七、本協議自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按協議約定履行撫養婚生子戚某1的義務。
  • 約定不明會後悔!《離婚協議》最容易忽略的幾個問題
    約定不明會後悔!《離婚協議》最容易忽略的幾個問題離婚協議和婚內協議大有不同,很多人在起草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只關注到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其實除此之外還有另外幾個問題需要注意。第一戶口的處理問題戶口糾紛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幹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戶口遷移,必須要雙方配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相關證件。因此應在協議中寫明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手續的法律責任,來約束當事人。
  • 男方籤訂婚內財產協議不久起訴離婚 女方要求撤銷協議獲支持
    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且對待生活態度不同,馬先生起訴要求離婚,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並要求按照雙方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趙女士辯稱,同意離婚,主張孩子由自己撫養,並認為雙方籤訂婚內財產協議時馬先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撤銷該協議並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馬先生給付其折價款83萬餘元。
  • 撫養費約定協議,四種情形下反悔無效
    「必要時」條件未出現,反悔理由不成立  [案例]彭楠與王健於2019年3月23日協議離婚時,為爭取撫養權,特別約定兒子王小健歸彭楠撫養,王健不支付撫養費等任何費用。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的一周後,彭楠以兒子王小健為原告,以自己為法定代理人,將王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王健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法院審理後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齊妹子說法」婚內約定若一方離婚將放棄全部財產和孩子撫養權...
    執業機構:山東建侖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53381489 ↓↓↓維權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女)與被告夏某(男)於2016年元月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後因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吵打,李某於2017年10月夏某提出離婚,後李某在親友的勸說下,表示今後不再提出與夏某離婚,並與夏某籤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李某再次提出離婚
  • 淺議「婚內協議」約定的內容是有效,還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在這之後王某又與趙某繼續交往,導致趙某懷孕,並產下一子,因此王某於2019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婚生女由其撫養,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也同意離婚,但是要求按照《婚內協議》之約定處理離婚事宜.這是一起夫妻一方因違反婚內協議而引起的離婚糾紛,他的焦點就是婚內協議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