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約定協議,四種情形下反悔無效

2021-01-17 大眾數字報

  撫養費之約定,受《婚姻法》約束與調整(並不受《合同法》調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雖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婚姻法》並不禁止雙方約定只由一方承擔全部撫養義務。約定後任何一方反悔,至少四種情形,法律不支持。
「客觀情況」無變化,
法律不支持反悔
  [案例]2013年10月11日,佟麗君與許中強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許曉麗,10歲,歸女方撫養,男方不拿撫養費;家中財產歸女方所有,男方淨身出戶。」但事後,許曉麗一直由其父親撫養,佟麗君同樣不支付撫養費。直到2018年9月17日,許中強、佟麗君、許曉麗籤訂協議:「女兒許曉麗由佟麗君撫養,男方不拿撫養費。」2019年6月6日,佟麗君以女兒生活費用增加,自己無力承擔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許中強每年支付許曉麗撫養費8300元。法院以「客觀情況」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本案雙方離婚時,家中財產全部歸佟麗君所有,佟麗君起訴時,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離婚所得財產及個人收入不足以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或者女兒的撫養費用明顯需要增加等,表明撫養女兒的客觀情況並未發生變化,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必要時」條件未出現,
反悔理由不成立
  [案例]彭楠與王健於2019年3月23日協議離婚時,為爭取撫養權,特別約定兒子王小健歸彭楠撫養,王健不支付撫養費等任何費用。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的一周後,彭楠以兒子王小健為原告,以自己為法定代理人,將王健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王健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法院審理後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對子女撫養費約定,我國法律並未有限制性規定。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該規定中「必要時」一般是指撫養子女一方自身情況與離婚時發生重大改變,或者子女的生活環境、健康狀況、消費需求等發生重大變化,即必須有正當合理的事由。本案彭楠在雙方籤定離婚協議後僅一周時間就反悔,顯然缺乏正當理由,不符合「必要時」之情形,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常生活開支有保障,
反悔有違法定情形
  [案例]邢光明與陳華因感情不和,於2018年8月25日在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邢光明在部隊服現役,月收入除去日常花費剩餘5000餘元,為此,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兒子邢曉明由男方撫養,男方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女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019年2月25日,邢光明以「3歲兒子即將入託,每月保育費應有千元左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華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但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評析]本案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籤署的,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又符合法律規定,應共同遵守,自覺履行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邢光明作為法定監護人,每月除去日常支出仍有5000餘元的收入,應能滿足原告的正常生活開支,且其並無證據證實存在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法定情形,其反悔訴求當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無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不支持反悔
  [案例]王磊與周萍於2018年5月16日在法院協議離婚時,對兒子撫養費問題,雙方離婚協議約定:8歲的兒子由男方撫養,男方承諾撫養費自理。據此,法院出具了調解書。2018年12月21日,王磊以兒子讀小學三年,花銷增大為由要求周萍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至其成年止。法院以王磊的訴求不符合「新情況」「新理由」,未予以支持。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王磊在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不久即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雖然不剝奪子女主張撫養費的訴權,但也應嚴格審查法律所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是否出現。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撫養方經濟狀況下降,無法獨自承擔撫養義務,或是子女出現升學、疾病等情況時,撫養方無法滿足實際需要的情況出現,對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後反悔,法律是不能支持的。 
         (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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