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0日消息(記者孫冰潔)11月29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0號文)明確此前17個成功進行國家談判的抗癌藥品種的採購、使用、支付方式。三部門聯合發文釋放了哪些信號?將對抗癌藥落地產生哪些影響?記者日前就此採訪了國家衛建委相關專家進行解析。
顯著縮短抗癌藥落地時間
今年10月10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將17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17號文),公布了新納入醫保報銷的12種實體腫瘤藥和5種血液腫瘤藥。這些藥品的最終國家談判價格與此前均價相比,平均降幅達56.7%,大部分進口藥品談判後的支付標準低於周邊國家或地區市場價格,平均降幅達36%。
按照目前政策,談判藥品進入公立醫院報銷使用,需要經過進入省級採購平臺、公立醫院實施採購、統籌地區確定報銷比例、調整醫保信息系統等準入環節,涉及省、市、縣不同層級不同部門。「這些節點的設置出發點是為了促進合理用藥、有效控制價格和費用、提高患者保障水平。但缺點則是靈活性不足,工作協調需要較長時間。」國家衛健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藥物政策室主任傅鴻鵬認為,通過聯合發文的形式,明確了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公開掛網、不得再次談判議價,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等要求,為地方政府組織抗癌藥落地提供了明確的工作方法,將顯著縮短抗癌藥落地的時間周期。
扼制抗癌藥買不到
完成落地流程之後,對抗癌藥使用起到明顯制約作用的是醫藥控費政策。長期以來我國醫藥費用偏高,增長較快,存在不合理因素。在17種抗癌藥納入醫保之後,由於醫保控費,以及藥佔比的原因,醫院為了完成降低「藥佔比」的任務,對新納入醫保的藥品不再購進或限制使用,曾有業內人士指出擔心出現買不到抗癌藥的情況。
傅鴻鵬認為這種擔心有其合理性。醫保總額和控費指標一般是基於往年基數和醫院常態運行條件下測算而來。這次談判準入的抗癌藥實施剛好在年底,一次性納入藥品數量多,患者用藥將會超常增長,部分醫院的醫保基金支出將大幅度增長,普遍擔心使用抗癌藥後基金超總量。但他指出,20號文著重提出,17種抗癌藥在2018年年底前不納入藥佔比,且各地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
這意味著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將不納入總額控制範圍,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的費用單獨核算保障,並且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要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因素調整基金支付額度。
在傅鴻鵬看來,國家談判的抗癌藥,17種藥品平均降價56.7%,低於周邊國家地區三成以上,價格空間已經有效壓縮,從遵守談判協議角度,醫院不應繼續議價。但在其他藥品價格空間相對較大、存在一定促銷的情況下,部分機構和醫務人員未必能夠嚴格遵循診療規範和合理用藥原則。為此衛生健康部門要完善腫瘤診療規範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南,指導醫療機構按規範配備藥品、優化用藥結構,發揮臨床藥師作用,強化合理用藥考核,促進抗癌藥的臨床規範合理使用。人社部門要綜合考慮談判藥品的適應症與使用政策,保障工傷醫療合理用藥需求。
地方政府應動態調整「藥佔比」指標
在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方面,國家衛健委於2018年3月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醫療費用增長情況,科學設定年度醫療費用增長控制指標,不搞「一刀切」;結合各級各類公立醫院功能定位、提供服務情況和建立分級診療制度要求,將控費指標細化分解到每家醫院,不搞「一刀切」;20號文也強調,各地醫保、人社、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不得以費用總控、「藥佔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
「兩個不搞『一刀切』,意味著控費工作雖然極為重要,但從屬於人民群眾合理診療需要。」「對癌症病人來說,時間就是生命」,傅鴻鵬認為,實現抗癌藥順利落地,關鍵在於政府重視、部門配合,處理好各方利益關係。地方政府前期設定的「藥佔比」相關控費指標,需要根據抗癌藥臨床應用情況調整使用,防止產生制約作用。至於為加強用藥管理而設置的市縣公立醫院用藥目錄,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由公立醫院自行制定、內部使用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既關係到抗癌藥落地,又影響著醫生處方使用,客觀上需要打破原有工作節奏,儘快啟動市縣主管部門或醫院藥事委員會相關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