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厚鏵勉吳氏宗親會獻力家國
吳氏宗親會主要負責人拜訪何厚鏵
何厚鏵勉吳氏宗親會獻力家國
【本報消息】澳門吳氏宗親會會長吳仕明、理事長吳利勳率領宗親一行,本月廿二日拜訪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原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介紹宗親會籌備情況及即將開展的一系列活動。
吳仕明、吳利勳代表該會同人衷心感謝何厚鏵長期支持與鼓勵該會開展會務工作。表示該會早於二0一六年註冊成立,藉此廣泛凝聚澳門吳姓宗親力量,發揮族群守望相助,弘揚愛國、愛澳宗旨,並為年輕一代宗親建立新的鍛鍊平臺。經多年籌備,已凝聚近二百名各界會員,都是社會各界別專業人士及社團精英。稍後將舉行本年度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架構成員,並將於下半年舉行慶祝成立暨就職典禮。
何厚鏵祝賀該會成立,勉勵宗親同人群策群力,共同拓展會務,爭取為大宗親會、為澳門社會作出更大貢獻。尤其要加強凝聚新一代年輕人,做好薪火相傳,團結互助,壯大愛國愛澳力量,提升競爭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促進特區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出席拜訪的吳氏宗親皆認同未來要做好宗親會傳承發揚工作,從實際出發,吸納更多優秀的後輩人才入閣,壯大隊伍力量。
吳利勳補充說,歷時三年編撰而成的吳氏族譜近日完成,共卅多萬字,歷史跨度從周王朝太伯公至近代,喜獲何厚鏵題字祝賀。
該會榮譽會長吳在權、吳忠信、吳少憶,副會長吳小麗、吳聯盟、吳莉芳,監事長吳柱邦等亦出席拜訪。
附:澳門吳氏宗親會 章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 第 31 期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吳氏宗親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吳氏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吳氏宗親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Clã de Apelido Ng de Macau」,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4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吳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一人及財政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會長對內對外均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籤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秘書長出任。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二分之一會員贊成,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生效。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以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修改之權在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解釋之權在理事會。
第十四條——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民法典》所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 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海島公證署
證 明 書
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翠微吳氏宗親會」,英文名稱為「Cuiwei Ng Clan’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促進澳門與珠海翠微兩地的交往與合作,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臺山巴坡沙大馬路280號南慧閣大廈三座一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祖籍珠海翠微的吳氏宗親,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籤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