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肖戰227聖戰」,同人小說這個主題再次被大家提起,由於個別KOL粉絲的號召,使得這位「頂流」明星「跌落神壇」,出道四年,火了200多天後,現在陷入輿論危機。一些不知道事件始末的友友萌可以自行百度,小權這裡不做過多贅述。今天把這個事件翻出來,主要是想從法律及版權層面來剖析。
關於同人小說的授權問題
同人作品是指基於他人在先作品進行二次創作之後衍生出來的新作品。同人作品可能完整承繼了原作品的整個世界架構、人物設定、角色性格及相互關係,也可能僅僅是借鑑了其中的少量要素而大規模另行創作。
大多數同人作品是未經授權的,因其具有較大的轉換性及較低的商業性,基於藝術創作自由度的考量,可歸入合理使用的範圍。大多同人創作者及讀者都認為同人作品並不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權益,無需取得授權。
正如「金庸訴江南案」判決書中所說的一樣:「若『同人作品』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信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
也有觀點認為同人創作會侵犯初始權益,特別是關聯度極高的作品,此類同人作品需要原人物、原作者的授權。
前文提到的「金庸訴江南案」是同人小說侵權的知名案例,該案的起因是江南發表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大量人物名稱與金庸小說《射鵰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等作品裡的人物名稱相同。金庸認為江南及相關出版公司、發行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是江南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並非根據金庸作品而改編的作品。該作品的故事情節、時空背景的設定與金庸作品不同,讀者不會對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產生意識上的混亂。因此,江南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江南未經金庸許可在其作品《此間的少年》中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係等作品元素並予以出版發行,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小說《此間的少年》停止出版發行,並銷毀庫存書籍,江南及出版公司、發行公司賠償金庸經濟損失等。
是否侵犯名譽權
一種觀點認為演員肖戰、王一博因主演電視劇《陳情令》獲得大批粉絲,成為頂級流量明星,小說《下墜》的作者將作品中的兩位主角也命名為肖戰、王一博,不能說是巧合,可能有借用肖戰、王一博的知名度蹭熱度,為自己的小說作品「引流」的嫌疑。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肖戰、王一博這兩個名字並非演員肖戰、王一博獨有,其他人也可以自由使用,作者也可以把小說裡角色的名字命名為肖戰、王一博,任何人都有言論自由、創作自由。況且,小說《下墜》的故事情節100%是虛構的,是原作者的腦力勞動創作的,不會讓讀者聯想到小說裡寫的就是演員肖戰、王一博的真實故事,故不侵犯姓名權、名譽權。
是否侵犯肖像權
在小說《下墜》中主角肖戰有性別認知障礙,故有同人畫手用演員肖戰的臉部特徵為《下墜》中的主角肖戰繪製了女性肖戰同人圖,並在網上廣泛傳播。
關於畫手是否侵犯肖像權,存在較大爭議。一是同人圖女肖戰的面容是否直接取自演員肖戰的臉部特徵?這點很難從客觀上進行判斷,除非藉助面部識別機器,但是機器是否可以打破次元壁,將二維圖片與人臉進行比對,以及機器比對的結果是否具有可信度,是否具有法律權威?
二是假如真的取自演員肖戰的臉部特徵,所佔百分比有多少,是否會導致公眾聯想到演員肖戰?這點沒有一定基數的調研是很難給出客觀結論的。以及,被調研者的性別年齡地域分布等特徵都會直接影響調研結果導向。
三是該圖是不是屬於藝術創作自由的範疇,是不是屬於合理使用。以上兩點成立的話,其實並不侵犯演員肖戰的肖像權,但是如何去界定這個「範疇」?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金庸訴江南一案中,因為金庸創作《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鵰俠侶》等小說並出版發行,同時,江南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所以,兩人均屬於法律規定的經營者,故法院認定江南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藉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且未經許可,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演員肖戰、王一博並沒有發表以肖戰、王一博為主角人物名稱的電影、電視劇或ACGN作品等,在演員肖戰、王一博與《下墜》作者的權利衝突中,前者並不是經營者,與《下墜》作者不構成競爭關係,故不正當競爭應不成立。
綜上,同人小說《下墜》作者,可能侵權演員肖戰、王一博人格權中的姓名權,其他權利侵權的認定有較大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