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打官司這事兒,涉及到輸贏的因素太多了。
有句話叫做:原告告一張,被告真該殺。被告還一張,雙方不差啥。意思就是打官司的事兒,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說自己的理由。誰都感到自己能贏這場官司。
自己認為官司能打贏,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看問題而已。如果換一下立場和看法,有時會大相逕庭。自己感覺能贏的官司,卻往往會輸掉。這是常有的事。
如果律師代理案件出現重大失誤,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當事人不僅可以拒付律師費,還可以要求律師賠償經濟損失。
律師和法官辦理案件都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該贏的案件被律師打輸了,要麼律師庭審舉證有問題,要麼律師庭審發言出現重大失誤,提醒了對方當事人。
舉個例子
十幾年前媒體報導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起訴被告還款並提供借據一張,一名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庭審主張被告還款時原告找不到了借據並給被告出具收據一張,但庭審時律師無法提供收據原件,法院判決被告還款。
律師庭審發言不當被對方抓住機會。某地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庭審時承認自己欠被告十萬元有七八年了,庭審時不同意支付利息,逾期不還款是自己聯繫不上原告,原告律師稱被告借款後下落不明,原告無法向被告催要還款。被告本不打算訴訟時效抗辯,但被告代理律師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原告律師無法提供訴訟時效中斷證據,法院審理認為訴訟時效屆滿駁回原告起訴。
寫在最後
官司能否贏,最後還得聽法官的,如果你確實有道理,律師也進行了有效的辯護。但是法官受到了各種因素的幹擾和影響,最後不能做出公正判決的事情也是有的。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能贏的官司輸了也不奇怪。
總結:是靠打官司吃飯的人。如果你該向律師付的費用沒有付給他,那律師打起官司來是行家裡手。一定會起訴你的,最後不但給錢,而且反倒又多丟了一次人。同時還要多負擔一些訴訟費和滯納金。還真是得不償失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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