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做為訴訟中重要的參與成員,在社會上越來越被更多的人所熟知,知名的大律師更是身價不菲,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官司都要請律師,律師在訴訟中究竟能起什麼作用,本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一、不請律師可以打官司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打官司可以不請律師,除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需要由監護人進行代理訴訟外,都允許自辯的,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作為當事人在自行訴訟的過程中,通常會犯不少的錯誤,例如:
第一,有些當事人,遇到糾紛之後,就在報紙、電視、網絡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當事人還買很多法律書籍自學,或者到處諮詢律師,而且這種諮詢往往是免費的。他們諮詢之後,以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實不然。一時間,認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為是地打官司,結果是一錯再錯,本來是可以打贏的官司,結果輸的一塌糊塗。這些當事人到最後還不知道自己是怎樣輸的官司。而且這樣的當事人輸了官司後總是遷怒於法官。第二,有些當事人認為花錢請律師沒用,有人只願意用廉價的錢請律師。其實,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不願意花錢請律師請好律師,不是一個理智的做法。但也有當事人找律師只是為了贊同自己的觀點,找一個專業人士來證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確,在訴訟過程中堅持己見,與律師爭吵,也時有發生。
第三,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兩碼事,生活中的家長裡短並不需要任何程序和固定話語,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門規則下的各種環節與程序,這種環節與程序稍縱即逝。而很多的當事人把打官司當成了吵架和拉家常,只說自己想說的和愛說的話。
第四,有些當事人對法律盲目崇拜,堅定法律一定會幫助自己討回公道,殊不知對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輕視程序就是對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輸官司。同時,有些當事人不會總結輸官司的教訓,一審敗了如立即總結教訓是可能在二審中轉敗為勝的,但遺憾的是,這些當事人沒有能力總結教訓,而是固執地錯誤到底。
第五,過分依賴「關係化」運作。有些當事人過分的依賴「關係」,其實從利害關係來說,絕大部分司法人員不會冒著違法犯罪、丟掉飯碗的風險去貪這點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誘惑巨大,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受賄的司法人員也時時刻刻面臨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無罪、放人、保命的案件,「關係化」運作更是死路一條。
二、律師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作用有哪些?第一,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現為權利義務方面的爭議。如果有律師代理訴訟的話,那麼在起訴書的撰寫,跟事實的陳述,法條的搜集,就會更有針對性,更加專業,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從而為合法地行使權利打好基礎。
第二,律師能幫助當事人最合適的解決爭議方式。訴訟不見得是每個案件糾紛解決的最佳選擇,在訴訟前期,律師可以幫助協調雙方當事人,在能夠調解的情況下,也會傾向調解結案。如果糾紛到了不能協商解決的程度,律師能夠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說,律師的工作是具有靈活性和人性化的。
第三,律師接受聘請訴訟以後,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由於普通人對法律和訴訟程序不夠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都有一種手足無措的感覺,這時就需要律師代替你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律師受聘擔任訴訟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長處代當事人行使訴訟行為,而且在法庭辯訟中也能抓住重點,切中要害,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維護。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擔任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使人民法院從辯護一方聽到有利於對被告人的意見並作出正確的裁判。
三、律師能不能保證案件結果?既然律師的作用如此重要,那麼律師能不能保證案件結果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部與全國律協出臺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文件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這些規定主要是基於訴訟的結果會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幹預等。另外,案件的變化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為明確的事實會隨著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也是不可控的。
雖然律師不能保證、承諾案件結果,但有專業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通過自己的技能、辦案策略會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那些無罪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結果,無一不是有專業水平的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而得到的。
由此看見,選擇一位具有專業水準,有著高度職業道德的律師對當事人而言是多麼重要,這就需要當事人有一雙「慧眼」選擇一位適合自己案件的好律師。
來源:律師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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