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劉鋼躍、周毅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劉鋼躍、周毅在執業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貴銀業」,股票名稱「*ST金貴」,002716.SZ)2018年、2019年年報審計過程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記錄銀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標準等問題。
天健所在確定金貴銀業2019年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時,以金貴銀業利潤總額絕對值為基準,以1%為經驗百分比進行計算。在2019年存在巨額虧損、控股股東資金佔用、訴訟賠償事項大幅增加、公司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未充分考慮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準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底稿中未記錄銀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標準,未充分記錄預付帳款期後測試審計程序。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所及籤字會計師劉鋼躍、周毅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質量控制負責人及劉鋼躍、周毅於2021年1月23日前接受監管談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註冊資本1.55億人民幣。
*ST金貴成立於2004年11月8日,註冊資本22.10億元,於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曹永貴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05億股,持股比例21.37%。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條規定: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情況,如果存在一個或多個特定類別的交易、帳戶餘額或披露,其發生的錯報金額雖然低於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確定適用於這些交易、帳戶餘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劉鋼躍、周毅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劉鋼躍、周毅:
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我局對你們執業的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貴銀業」)2018年、2019年年報審計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你們在確定2019年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時,以金貴銀業利潤總額絕對值為基準,以1%為經驗百分比進行計算。在2019年存在巨額虧損、控股股東資金佔用、訴訟賠償事項大幅增加、公司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你們未充分考慮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準的合理性。
此外,你們在工作底稿中未記錄銀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標準,未充分記錄預付帳款期後測試審計程序。
上述事項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籤字會計師劉鋼躍、周毅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所質量控制負責人及劉鋼躍、周毅於2021年1月23日前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車站北路459號證券大廈)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