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司法解釋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大幅度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原來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年利率不超過24%,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法院支持;
年利率在24-36% 之間,借款人自願按照這個利率還了本息,法院說可以,他不願意還,法院說也行;總之你們隨意,法院不幹涉。
年利率高於36%,如果借款人自願還了,超出部分可以要回來,法院支持。
現在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超出部分可以拒絕還款。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除此之外,還明確了以下條款:
一、溯及既往,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合同同樣適用於本規定,也就是說在這之前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利率也要按照15.4%的上限執行,如果籤訂的利率過高,借款人有權重新修訂合同條款。
二、這裡的其他費用包括除了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外的所有與借款有關的費用,例如服務費、手續費,全部包含在內。
三、已經起訴的案件不適用,但是新起訴的案件適用於本規定(瞬間縮水8-9個點,估計借款人要哭暈在廁所裡)
四、不適用於經過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的金融機構。
剛剛打開支付寶的網商貸一看,日利率已經由萬分之五(年利率18%)下調為萬分之三(年利率10.8%),阿里的反應速度真快啊!
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 全文詳見今日的第二篇文章
開心一刻,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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