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4——
遷墳通告
因南寧—湛江高速公路南寧至博白那卜段建設需要,南寧—湛江高速公路南寧至博白那卜段靈山縣規劃紅線內所有的墳山需要實施搬遷。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遷墳範圍
樁號K33~k108段所涉及的墳山。即靈山縣太平鎮那隆村委、池塘村委、那馱村委、華楠村委、永安村委、清水村委、大塘村委、思明村委、稔荖村委、那案村委;舊州鎮石柱村委、塘僚村委、舊州村委、六額村委、六華村委、上耕村委、石橋村委、長基村委;三隆鎮龍山村委、關塘村委、罩雲村委、魯塘村委、大田江村委、石碑村委;那隆鎮高埠村委、清水降村委、江東村委、上江村委、那垌村委、大平村委、中安村委、六安村委、廣西壯族自治區國營東風華僑林場;伯勞鎮淡屋村委;武利鎮漢塘村委、教塘村委、安金村委、望坪村委、大黎村委、三角村委; 文利鎮黎頭村委、南城村委、公服村委等村委(林場)徵地紅線內的墳山。
二、遷墳時間
凡在上述範圍內的墳山,請墳主務必於2020年 11月20日前持有效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對應到太平鎮人民政府、舊州鎮人民政府、三隆鎮人民政府、那隆鎮人民政府、伯勞鎮人民政府、武利鎮人民政府、文利鎮人民政府徵地辦公室辦理手續並於2020年 12月 31日前自行遷墳。
太平鎮聯繫人及電話:寧建生,13457736055
舊州鎮聯繫人及電話:廖治丞,18178766686
三隆鎮聯繫人及電話:陳新升,13507774153
那隆鎮聯繫人及電話:吳昌念,13788075240
武利鎮聯繫人及電話:何顯毅,13977761958
文利鎮聯繫人及電話: 羅香永,13877769596
伯勞鎮聯繫人及電話:楊松林,13877716521
三、以上範圍內的墳山逾期不遷移的,縣有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靈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平、舊州、三隆、那隆、武利、伯勞、文利鎮人民政府,
縣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南寧-湛江高速公路南寧至博白那卜段靈山縣徵地搬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鐵路交通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徵地拆遷工作實施辦法》(桂政發〔2010〕5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於支持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徵地拆遷若干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8〕63號)和《欽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欽政發〔2020〕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南寧-湛江高速公路南寧至博白那卜段靈山縣徵地搬遷和安置補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一)被徵收的水田、魚塘按42000元/畝補償。
(二)其他土地(蔗地、園地、木薯地、豆類地、未利用土地、林地、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用地等)按38000元/畝補償。
(三)國有土地上的農用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參照徵收集體同類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房屋搬遷、安置補償標準及補償辦法
(一)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搬遷,按如下標準補償:
1、泥牆瓦面房屋:峰高4.5米以上的補480元/平方米;峰高3.5-4.5米的補450元/平方米;峰高2.5-3.5米的補400元/平方米。
2、磚木結構房屋:峰高4.5米以上的補600元/平方米;峰高3.5-4.5米的補560元/平方米;峰高2.5-3.5米的補520元/平方米;基腳補200元/平方米。
3、磚混和框架結構房屋:層高3.8米以上,室內外裝修的補1000元/平方米、室內裝修的補900元/平方米、沒有裝修的補800元/平方米;層高2.8-3.8米,室內外裝修的補850元/平方米、室內裝修的補750元/平方米、沒有裝修的補700元/平方米,外陽臺面積按50%計,基腳補300元/平方米。
泥牆瓦面房屋、磚木結構房屋測量均以自牆外邊線的實際值為準;磚混和框架結構房屋主體、室內門窗、室內化糞池、女兒牆、雨篷、頂屋出天面的梯層、散水和廚房、衛生間的配套設施、水電等已計入補償價格,不再另外計價。
(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搬遷,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並結合《靈山縣人民政府實施的《靈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靈政規 〔2020〕3號)執行。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住人房屋拆除面積超過原有房屋總面積50%以上的,按每戶每月補助500元標準,按半年時間給付搬遷過渡臨時安置費。
(四)房屋搬遷補償辦法。
1、被搬遷戶能按要求向徵地搬遷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證件等證明材料的按標準全額補償。
2、被搬遷戶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續的,由各相關鎮調查認定房屋建造時間後,按照以下辦法區別對待給予補償:
(1)徵地預公告前建造的房屋按標準予以補償,徵地預公告後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2)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設的房屋,由有關職能部門責令自行拆除,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按補償標準給予40%的房屋拆除補助。
(3)依法強制拆除的房屋不予補償。
3、徵地預公告前建造的房屋,符合農村「一戶一宅」居住規定的,視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五)搬遷回建用地補償標準:
1、搬遷回建用地面積是指住人房屋拆除面積。
2、採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統一集中安置兩種方式。
3、選擇貨幣補償安置補償方式的,按應安排回建地面積10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4、選擇統一集中安置補償方式的,安置回建宅基地按「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安置的佔地面積按拆一補一的規定執行,回建面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執行。
三、居住房屋以外的地上建(構)築物搬遷補償標準
(一)露天廁所每座補600元,封閉式廁所每座補1000元。
(二)圍牆、擋土牆:泥磚牆補100元/立方米;石砌牆補200
元/立方米;混凝土、火磚牆補250元/立方米。
(三)水泥石灰砂天井、曬場補60元/平方米,泥曬場補40元/平方米。
(四)牛欄、豬欄、雜物房、簡易房(棚)等補180元/平方米。
(五)水井:家庭手搖式水井每口補1500元,10戶以上村民共用水井每口補3000元,20戶以上村民共用水井每口補4000元。
(六)墳墓:長墳(有棺木)每座補償3500元,圓墳(無棺木)每座補償1500元;族墳500人以內的每座補償4000元,500人-1000人的每座補償5000元,1000人-2000人的每座補償10000元,2000人以上的每座補償12000元。
(七)正在使用的瓦窯(蛋窯)補5000元/座,廢棄不用的補1500元/座。
(八)水泥灰砂水池、化糞池補250元/立方米。
(九)沼氣池補3500元/座。
四、竹、木、果樹等青苗補償標準
(一)果樹類
1.荔枝、龍眼
特級(樹冠11米以上老樹)1000-3000元/株;
一級(樹冠8-11米)800元/株;
二級(樹冠6-8米)500元/株;
三級(樹冠4-6米)300元/株;
四級(樹冠3-4米)200元/株;
五級(樹冠2-3米)100元/株;
六級(樹冠1-2米)50元/株;
七級(樹冠1米以下)20元/株。
2.人工種植的其他果樹(沙梨、枇杷、桃樹、棗樹、楊桃樹、
柚子樹、柑桔樹、三華李、橄欖樹、芒果、慄子等)
特級(樹冠6米以上)400元/株;
一級(樹冠4-6米)300元/株;
二級(樹冠3-4米)200元/株;
三級(樹冠2-3米)100元/株;
四級(樹冠1-2米)50元/株;
五級(樹冠1米以下)25元/株。
3.苗圃類:未嫁接3000-5000元/畝,已嫁接8000-12000元/畝。
4.香蕉
①正在掛果的補30元/株;
②高1.5米以上未掛果的補15元/株;
③移植苗補8元/株;
④後備結果苗補5元/株(每蔸一株計);
⑤未出苗圃的香蕉苗(僅指組培育種苗,樹蔸周圍的小苗不
計)按市場價的30%-40%計付。
(二)樹木
1.速生桉、松樹:樹齡一年的每畝補800元,樹齡二年的每畝補1200元,樹齡三年的每畝補1500元;樹齡四年的速生桉每畝補1200元,樹齡四年以上的松樹每畝補1500元,處在割脂收穫期中的松樹除支付青苗補償款外,加補200元/畝的割脂經濟損失補償款;
2.其他零星樹木(苦楝樹、紅心木、楓樹、榕樹、相思樹等);不支付補償費,由農戶自行砍伐使用。中徑10-20釐米的每棵補20元砍伐費,中徑20釐米以上的每棵補30元砍伐費。
(三)竹類
1.甜筍竹:胸徑5釐米以上的補8元/株;
2.其它竹:胸徑5釐米以上的補5元/株;
3.竹類凡胸徑不足5釐米的補1-3元/株。
(四)地上農作物等
1.茶葉、茉莉花、劍麻;一級(種三年以上的)補償2000元/畝;二級(種二年或間種於果園及長勢較差的)補償1500元/畝;三級(種植時間未滿一年的)補償1000元/畝;
2.桑樹、莪朮補償2000元/畝;
3.草莓類補償3500元/畝;
4.霸王花、火龍果、牛大力、百香果類:種植一年以下補償4000元/畝,種植一至二年補償6000元/畝,種植二年以上補償8000元/畝;
5.宿根蔗每畝補1200元,新種甘蔗每畝補償1500元;
6.其他農作物:水稻、藕等補償1500元/畝;菜類、豆類、
玉米、花生、薯類、牧草、冬葉等補償700元/畝;
7.魚塘:魚苗補償3500元/畝,菜魚補償2500元/畝。
五、專項設施搬遷補償(補助)標準
(一)涉及交通運輸、水利、市政、電力、通信(廣電)等設施搬遷補償標準,按照恢復原用途、原規模、原標準原則,由項目業主、項目建設領導機構與被搬遷人協商補償,或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編制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預審,審定後作為搬遷補償的依據。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組織有關專家評審,相關費用從徵地拆遷費用包幹總額中列支。
(二)供水管道搬遷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補償金額(元)
PVC塑料管
直徑20、直徑25
m
1.00
25
PVC塑料管
直徑32、直徑40
m
1.00
30
PVC塑料管
直徑50
m
1.00
35
PVC塑料管
直徑63
m
1.00
45
PVC塑料管
直徑75
m
1.00
55
PVC塑料管
直徑90
m
1.00
70
PVC塑料管
直徑110
m
1.00
100
PVC塑料管
直徑160
m
1.00
170
鋅 管
直徑15
m
1.00
30
鋅 管
直徑20
m
1.00
35
鋅 管
直徑25
m
1.00
40
鋅 管
直徑40
m
1.00
55
鋅 管
直徑50
m
1.00
70
鋅 管
直徑65
m
1.00
90
鋅 管
直徑80
m
1.00
100
鋅 管
直徑100
m
1.00
130
球墨管
100
m
1.00
190
球墨管
150
m
1.00
230
球墨管
200
m
1.00
305
球墨管
250
m
1.00
395
球墨管
300
m
1.00
515
球墨管
400
m
1.00
770
球墨管
500
m
1.00
1000
補償金額包括材料費、安裝費、管溝土方、稅金,不包括青苗補償,混凝土路面鑿補。
(三)涉及廠礦企業、倉儲、商業服務等生產經營設施的搬遷,由項目建設領導機構會同項目業主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實際工作中,本通知未涉及的特殊補償事項(祖公廳補償、社公補償、拆遷獎勵等),由項目業主、項目建設領導機構、項目徵拆組織機構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二)項目設計內的用地,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由項目建設領導機構根據徵地搬遷的實際情況,按補償標準將補償費發給被徵地的村民小組和被搬遷房屋的業主。
(三)自徵地預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徵地範圍內再進行種植、養殖和新建構築物,凡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列入搬遷範圍的房屋、構建物、墳墓、線路、青苗等,由所有者自行拆遷或清理,不按規定清場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清場。
(四)切實加強對徵地搬遷工作的領導。各相關鎮要把工程建設的徵地搬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要成立專門機構,指定一名領導負責項目徵地搬遷和建設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項目建設的重要意義和政策,使廣大群眾自覺以項目建設大局為重,積極配合做好徵地搬遷和項目建設工作。縣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徵地搬遷工作,為施工單位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靈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圖文來源:靈山縣人民政府網 公務公開平臺
▍責編: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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