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12號,司機孫某開車送公司領導王某某赴一飯局,席間王某某喝了不少酒,司機孫某也喝了酒。飯後孫某跟王某某說自己喝了酒,開車不安全,怕出事,提議換個司機過來接王某某,王某某當場拒絕孫某提議,覺得孫某過于謹慎,堅持讓孫某駕車送其回去,孫某還是有點猶豫,王某便不高興地說:「今天你要是不敢開車,明天你就捲鋪蓋走人吧。」王某沒辦法,只得駕車送王某回去。行駛途中由於孫某酒勁上來,對車子的控制力下降,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因該事故死亡,司機孫某受輕傷。
【分歧】
對於司機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出現了如下分歧:
觀點一:孫某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雖然孫某酒後開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領導的強制要求,但孫某本可以拒絕,因此孫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觀點二:孫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因是,孫某的本意是酒後不開車,但面對領導以開除相威脅,孫某為了生計不得不聽從領導安排,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者沒有意志自由,王某某強令下屬酒後開車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應對本起交通事故負責,孫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期待可能性」理論不適合我國刑法理論,且刑法中未作規定。「期待可能性」理論源於1897年德意志帝國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馬案判決。被告人受僱於馬車店以馭馬為生。因馬有以尾繞韁的惡癖,極其危險。被告要求僱主換掉該馬,僱主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一日,被告在街頭營業,馬之惡癖發作,被告無法控制,致馬狂奔,將一路人撞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德意志帝國法院也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其理由是: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僅在於被告是否認識到危險的存在,而且在於能否期待被告排除這種危險。被告因生計所逼,很難期待其放棄職業拒絕駕馭該馬,故被告不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之後「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理論中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
「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為違法行為,而實施適法行為的情形。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夠期待行為人在行為時實施合法行為,行為人違反此期待實施了違法行為,即產生責任;如果無期待可能性,即行為人在行為時只能實施嚴重違法行為,不能期待其實施合法行為,此為阻卻責任事由,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由於德、日刑法理論中的犯罪論體系以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為基礎,「期待可能性」因為阻卻責任從而阻卻犯罪。我國刑法理論體系是以罪構成四要件為基礎,即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因此,將「期待可能性」理論直接移植到我國刑法體系中並不合適。「期待可能性」理論自引入到我國雖引起學界的極大興趣,到現在依然沒有很好的融入我國刑罰體系,在司法實踐中更沒有被運用過。
二、孫某的處境也並非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很顯然本案中孫某與「癖馬案」中的被告人處境很相似,都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情形下,迫於生計卻依然實施該行為。但是孫某的處境也有不同於「癖馬案」被告人的情形。現代社會生存方式更加豐富,維持生計的機會和成本相較「癖馬案」被告人所處的時代都要改善很多,換份工作在現代社會並不困難,因此人們可以期待孫某拒絕王某某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想法,具有對孫某實施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三、孫某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對自己的行為具有控制力。有的人認為孫某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孫某是在領導的強制命令下酒後駕車,其不得不聽從領導的命令,從而對酒後駕車不具有意志自由,從而其主觀上沒有罪過。但是筆者認為,公司領導的「命令」行為並不足以使孫某喪失意志自由,因為領導的的命令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且領導命令孫某酒後開車,命令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因此,孫某可以拒絕,也應當拒絕。如果孫某是被別人拿槍指著,被逼酒後開車,從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那麼由於孫某生命健康受到了極大威脅,類似於此種情形時其才會喪失意志自由。因此,本案中孫某並未喪失意志自由,其是可以選擇實施適法行為拒絕酒後駕車的,而其懾於領導的權威而放縱自己的行為,孫某應當對其行為負責。
綜上,孫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領導強令其酒後駕車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加以考慮。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