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我國律師作為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肩負著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使命。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直接關係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關乎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基於此,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尤其是檢察機關踐行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將保障律師依法執業作為法定職責,律師執業權利的內涵日益豐富。最高檢先後於2004年、2006年和2014年專門就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頒布規範性文件;2015年「兩高三部」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2017年「兩高三部」會同全國律協出臺《關於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的通知》。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吸收了上述規定,並融入最新實務經驗,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體系更加健全。最高檢還先後組織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專項監督活動,圍繞律師的會見通信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妨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的情形進行重點監督,取得了積極成效。2020年兩會,最高檢工作報告首次使用「人民律師」的稱呼,並專段介紹了檢察機關真誠尊重、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具體做法和成效,在律師中反響強烈。2020年6月9日,最高檢召開律師座談會,分析了檢察機關2019年辦理律師執業權利維權的案件數據,並提出在鞏固專項活動效果的基礎上深化保障律師權利的監督工作,為律師正常履職提供良好環境。
隨著律師權利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各地有關部門的積極落實,律師執業中的問題得到緩解,律師地位不斷提升。特別是檢察機關12309檢察服務中心開設律師專用通道、為律師提供網際網路全面預約服務、暢通線上律檢溝通渠道等措施,密切了律檢關係。筆者調查發現,現階段律師執業的問題主要有看守所設施不足無法滿足會見需求,不讓會見的理由不合理,辯護權利不充分等。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律師依法執業護航,促進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
對此,筆者認為,解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不足,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增加會見供給,降低會見需求。前者除了通過加大看守所數量外,還可通過合理安排、優化管理提高看守所利用率,具體包括:視本地情況,將閒置的提訊室定時開放為律師會見室,並利用技術手段保證不被監聽;簡化律師會見手續,對律師排隊科學管理,提高提押還押效率;增設快速通道,按照會見時間長短對律師進行分流,縮短律師等待時間;根據當地實際延長每日會見時間;推行全年開放律師會見制度,或至少保證周末開放會見;推廣遠程視頻會見,構建有效的視頻會見體系。後者應重點改善兩個方面:一是降低羈押率。刑事訴訟法放寬了取保候審條件,但實踐中羈押率高的情況依然存在,建議通過採取多種措施以減少羈押人員數量。二是積極利用律師通信權。對屬於日常生活關照或者程序性的會見,在保證通信安全及時的條件下替代直接會見;在許可條件下將通信方式擴大到電話通訊,實現律師與嫌疑人間的高效溝通,避免擠佔會見資源。
完善權利保障和追責制度。雖然法律賦予律師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但缺乏對違法人員的懲戒措施,違法成本較低,律師因思想負擔重或效率不佳不敢維權,或者維權一拖再拖,最後不了了之。應儘快出臺相關部門工作銜接實施細則,公檢法司各部門要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做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銜接,尤其是出臺看守所會見、律師庭上質證辯論等統一規則,做好法律宣傳和普及,提高司法人員法治覺悟,自覺守法,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違法人員給予嚴肅懲戒。
對變相阻礙律師執業權利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可採取程序性制裁。實踐中這些行為常常追責困難,如若直接宣告違法者實施違法行為期間獲得的證據或者訴訟行為喪失法律效力,剝奪其不當收益,可有效抑制違法行為。建議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辦案機關侵犯律師會見權期間所獲取的口供,對其作為證據的效力進行更加嚴格的質證、認證,以間接推動辦案人員減少或杜絕對律師執業權利的幹預,保障律師正常執業。
(作者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