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 十年修得柯景騰, 百年修得王小賤, 千年修得李大仁, 萬年修得陸勵成, 億年修得何以琛。 」最近播得火熱的電視劇《何以笙簫默》,劇中的何以琛律師打敗了眾多的言情劇男主角,是很多女性心中的「男神」。何以琛不僅一往情深,還事業有成,雖然是無父無母的孤兒,卻能憑藉四年的法律學習,就在短短數年間成長為某律所的合伙人,不僅「高富帥」三要素全都佔齊,還年輕有為。那麼何以琛是不是個很專業的律師呢?小編將劇中的法律問題整理出來,向現實生活中從業多年的三位律所合伙人進行了諮詢,各位律師逐一對這些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原來何律師也犯了不少小錯誤。
劇情一:
女主角趙默笙在美國與商人應暉「結婚」,倆人結婚的目的是要合法收養一名男孩。倆人籤訂了婚前協議,分別放棄婚姻的權利和義務,註冊成為夫妻。數年後,倆人協議離婚。但因應暉對趙默笙心生愛慕,不想離婚。趙默笙向法院遞交已經籤字的離婚協議,拿到了應暉偽造的離婚的判決。同時,應暉單方面決定不向法院遞交離婚協議,並不予籤字。以為自己已經單身的趙默笙回到國內,與初戀情人男主角何以琛登記結婚。應暉回國後,認為自己與默笙的婚姻關係存續,何以琛是第三者。何以琛對此展開調查。在和趙默笙度蜜月時,以琛心中默默想:「你重婚了,你知道嗎。」
趙默笙算不算「重婚」楊曉林律師:算
北京天馳洪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律師認為,趙默笙構成重婚,何以琛說對了。趙默笙和應暉在國外註冊結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雙方結婚時符合登記地所在國的法律,我國一般是承認其婚姻效力的。在美國離婚,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法官會將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予以籤署並下達法庭命令。應暉未向法院提交離婚協議,離婚程序並未完成,所以雙方的婚姻關係依然存續。
所以即使美國法院判決應暉和趙默笙離婚,這起案件的判決書依然需要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儘管美國與我國尚未籤訂雙邊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未參加共同的國際公約,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中「離婚」解除身份關係這一項都是無條件承認,除非是有沒有合法送達等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損害了作為被告的中國公民方的利益。
趙默笙一不滿足具有美國法律承認的真實有效的離婚判決,二沒有經過中國法律對美國離婚判決效力的認定,因而趙默笙在法律上並沒有離婚。
綜上所述,趙默笙在美國已締結婚姻,其效力被我國所承認,但在沒有解除情況下又與何以琛結婚,構成重婚。
劇情二:
劇情:趙默笙在美國的丈夫應暉主動找到何以琛,告知他趙默笙和他仍是夫妻。何以琛問趙默笙:「有沒有因為結婚的事去過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趙默笙說,「沒有,為什麼要去總領事館?」。
在國外結婚要進行去總領事館確認嗎?楊曉林:不是必須程序
楊曉林律師說,何以琛多慮了。根據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復函》的規定, 在外國領取的結婚證只要不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國內是有效的。「公證、認證等程序都不影響結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該結婚證要在中國境內使用或證明雙方的身份關係,確實需要在婚姻締結地辦理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方可在國內使用,比如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婚姻狀況;將來雙方離婚向法院起訴時,該結婚證的公證認證也是前置程序。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的麻煩,當事人在國外結婚後,還是及時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為宜。
劇情三:
劇情:趙默笙的同事文敏要離婚。但其夫有賭債,要求文敏償還賭債後才肯離婚。文敏和其丈夫在結婚前,因丈夫的父母不同意,而籤訂婚前協議,從結婚開始,兩人的經濟獨立。而且婚前協議中,專門規定了夫妻一方的賭債不算共同債務。文敏聘請了何以琛做他的代理人,何以琛說,夫妻的婚前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而且賭債常常以「貨款」「貸款」「工程款」等形式籤訂欠條,要想證明是賭債,非常困難。後來,文敏發現,其丈夫的欠條果然寫的是「貸款」。
文敏是否需要還「賭債」?楊曉林律師:賭債都不用還
楊曉林律師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就各自婚前的財產、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所達成的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像文敏這種情況,夫妻對財產有了約定,一方對外的債務,如果債主知道夫妻有約定,就應該是個人債務,如果債主不知道夫妻有約定,該協議對債主沒有約束力,債主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配偶一方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使配偶代為清償債務,也可以再憑雙方的約定向對方追償。
而賭債的情況比較特殊。賭博本屬違法行為,賭債不是有效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實踐中,賭債常常以「貨款」「貸款」「工程款」等形式籤訂欠條,證明賭博與債務形成具有關聯性上存在一定的難度,通常認定民間借貸是賭債,除了借條上的內容反映出與賭博相關的信息外,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證明借貸是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經常的賭博關係、透露出賭博信息的追討債款簡訊息等,這些證據之一都是證明民間借貸是賭債的不可或缺的證據。
對於在離婚訴訟中出現的虛假債務,法院一般會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後果,並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債權人對債務形成的時間、地點、用途、金額、利息、在場人、借款實際用途以及借款是否有償還記錄等等進行詳細的詢問,判斷是否與舉債配偶的陳述在邏輯上相一致,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劇情四:
劇情:趙默笙是一個攝影師,曾經就職於美國的雜誌社,並且獲獎。應暉私下收集了她的個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職務作品,要給她辦個人攝影展。何以琛得知後,要求趙默笙籤署了「維權代理協議」,並向應暉發了律師函,要求停辦攝影展,稱該攝影展侵權。
應暉為趙默笙舉辦影展侵權嗎?趙虎律師:難說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律師認為,因為劇情對此案的細節交代不清楚,需要做出各種假設。
第一,假設應暉「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通過購買、獲贈等途徑獲得的照片,那麼應暉有權利舉辦攝影展,因為應暉已經取得了這些照片的所有權,雖然說展覽權屬於著作權的範圍,但是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雖然不影響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覽權卻轉移給原件的所有人。這種情況下,要求停辦攝影展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假設應暉「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偷偷收集的趙默笙留下的照片,那麼這部分照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兩個人只有另有約定,作為共有人之一的應暉有權使用這些共有財產,包括展覽。
這種情況下,要求停辦攝影展也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如果趙默笙與雜誌社沒有特別約定,她的拍攝行為屬於職務行為。這些攝影作品的版權屬於美國的雜誌社,趙默笙也好,應暉也好都沒有著作權。這種情況下,趙默笙沒有任何權利阻止應暉舉辦攝影展。如果應暉是通過原件轉讓獲得的這些攝影作品原件,美國雜誌社也沒有權利阻止應暉舉辦攝影展。
第四,如果應暉是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了這些攝影作品的電子版,再自己衝洗出來,舉辦攝影展,這種情況下照片的版權人(美國的雜誌社或者趙默笙)有權利阻止,因為這種情況會侵犯照片的著作權人(美國雜誌社或者趙默笙)的著作權。
當然,還有更複雜的情況存在,比如趙默笙與她供職的雜誌社有更為例外的約定。何以琛在讓趙默笙籤署委託書時,應問清楚以上的情況,還要弄明白她和應暉的實際婚姻狀況。但絕大多數可能是,趙默笙不能阻止攝影展。
劇情五:
趙默笙在大學時喜歡攝影,暗戀何以琛。於是,用照相機偷拍何以琛在大學讀書的照片,並衝洗出來拿給何以琛看。何以琛將照片沒收,不肯還給默笙。並對趙默笙說,「你要和一個法學院的學生討論照片的所有權問題?」趙默笙只好放棄了照片。
趙默笙拍的何以琛照片歸誰?趙虎律師:趙默笙
趙虎律師認為,趙默笙拍的照片,趙默笙有著作權。趙默笙洗的照片,趙默笙有物權(所有權)。何以琛沒有權利和法律依據要走照片。但是,趙默笙在使用這個照片的時候不能侵犯何以琛的肖像權,比如不能拿來盈利等。所以,劇中這個情節要麼是何以琛學藝不精,要麼就是何以琛在蒙人。
劇情六:
林少梅是趙默笙的大學同學,畢業後起藝名簫筱,成為當紅模特。有人在論壇貼出她與猥瑣男的「不雅照」,造成她名譽受損。趙默笙等人找到這些照片都是PS出來的,不是真實的。《品嘉》雜誌社等媒體沒有與林少梅核實,便對此進行了報導。何以琛作為其代理人與《品嘉》雜誌社談判。
林少梅遭遇「不雅照」是否被侵權?許蓉律師:被侵權
北京市誠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蓉律師介紹,《何以笙簫默》中出現的林少梅「豔照門」事件,對於林少梅的名譽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其中p圖者和轉載圖片的《品嘉》雜誌社都是此次名譽侵權事件的侵權主體,但是二者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則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加以認定。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結合本劇中出現的林少梅豔照門事件,p圖者將某些網絡不雅照片經過技術處理,將照片中的女人頭像變成林少梅的頭像,並且發布到網上,其行為已經影響到社會公眾對林少梅的評價,已經構成了對林少梅名譽權的侵害。換言之,如果這位p圖者僅僅只是處理這些圖片「自娛自樂」,並未將圖片公布或者散布給第三人,也就對林少梅的名譽構不成侵犯。
至於《品嘉》雜誌社未經核實就轉載了這些照片,顯然是構成了對林少梅名譽權的侵害。雜誌社作為一家媒體,其發表任何稿件均負有審查稿件真實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義務,但是其在轉載涉及到林少梅的這組照片時,沒有審查其來源及真實性,未盡到審查義務,故應對侵害林少梅的名譽權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這一案件中,林少梅既然起訴了第一家轉載這些照片的《品嘉》雜誌社,並且也能夠證實這些照片系偽造的,那麼雜誌社就應當對林少梅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
劇情七:
何以琛是「袁向何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畢業不到七年,就開著寶馬,住著豪宅,動輒拿七位數字的佣金。還經常與女主角有「說走就走」的旅行。
合伙人律師都是何以琛嗎?許蓉律師:這只是傳說
同樣作為律所合伙人的許蓉律師表示,「對何以琛大律師的職業生活,我只能莞爾一笑了。先不說該劇播出後網上關於劇中何以琛各種律師說法、律師思維的吐槽,單就何以琛為了愛情不顧一切,說走就走的灑脫,就不是一般合伙人律師能比的。」
屏蔽此推廣內容許蓉律師說,正常來說,一名出色的合伙人律師,應當有一個律師團隊,但劇中袁向何律師事務所能夠看到的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師一共有5名左右,而何以琛的律師團隊貌似固定的只有兩個人。對比何以琛動輒7位數、8位數的代理費來說,這個律師團隊確實是太小了。此外,何大律師擔負著如此之多的案件,卻為了愛情不顧一切,說走就走,也著實讓人「讚嘆」,除非對於自己的律師團隊很有信心,否則說走就走真的不像是律師的作風。
此外,從劇情還可以推斷出,何以琛實際執業只有短短三、四年的時間。何以琛與趙默笙分開七年,當時他們一個大一,一個大二,如果何以琛畢業之後參加司法考試並順利通過,畢業第二年可以拿到律師資格證書,實習期一年,那麼他正式執業已經是他們分開至少三年以後了。也就是說,到劇中二人重逢,何以琛作為執業律師最多也只有不到四年的時間。
「像何以琛這樣父母雙亡,大學畢業白手起家,當律師三、四年就能夠奮鬥成一位律所合伙人,確實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更需要極好的機遇。所以雖然現實中的何以琛太少了,只是傳說,不妨把他作為一個完美奮鬥目標。」
(人民網法治頻道 記者 李婧)
實習生丨李瑩瑩
主編丨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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