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的通知
瓊府辦函〔2020〕35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的重要決策部署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進一步依法依規加強礦業權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礦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海南生態環境只能更好、不能變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控新設礦業權。嚴格執行停止審批新設除建築用砂石土、地熱(水)、礦泉水以外採礦權的有關規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範圍內和鐵路、高速公路可視範圍內新設建築用砂石土採礦權。嚴控地熱(水)、礦泉水開發,不得實施混層開採,嚴格控制開採量,不屬於國家、省重點項目配套的礦泉水、地熱(水)開採項目原則不得在承壓水分布區新設採礦權。停止審批新設探礦權。油氣(含天然氣水合物)和海底礦物礦業權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嚴審批採礦權延續項目,加快關停老、小、散礦山。以下情形礦山不得批准其採礦權延續,採礦權到期註銷,關閉退出:一是位於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一級保護林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範圍內的礦山,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地熱(水)、礦泉水礦山除外;二是所有露天開採礦山;三是採礦權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保有資源儲量規模為小型的地下開採固體礦山。
三、全面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加快建設綠色礦山。強化源頭管控,嚴格落實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時編制、同時審查、同時實施的「三同時」制度,提高方案編制要求,嚴格方案審查,實行方案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過程監管,加大動態監測和聯合督查力度,實行礦山生態修復階段驗收制度,進一步壓實礦山企業「邊開採、邊治理、邊修復」主體責任,確保至2025年所有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標準,推進高質量發展。對已有生產礦山,2025年底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原則上依法退出;對新建礦山,投產1年後仍未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應停產整頓。切實抓好礦山關閉後的生態修復,進一步壓實已關閉礦山原採礦權人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以及責任人滅失等歷史遺留礦山屬地市縣政府的生態修復主體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修復任務。嚴禁以治理工程之名行採礦之實,造成新的生態破壞。
四、強化執法監管。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實施監督執法,對不按要求同步實施礦山修復或修復驗收不通過的礦山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對無證採礦、超層越界和破壞生態環境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行為,特別是政府已明令停產整治而拒不停產或擅自生產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聯合監管執法,整合礦山開採、安全、環保監管等信息數據,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對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加強生態破壞賠償追究,全面推進涉礦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