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行為人對自己生前的財產和權利選擇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有效的遺囑,行為人的親屬朋友都要按照遺囑的內容執行。行為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任何人,可以是親屬,可以是陌生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單位。遺囑主要有公證遺囑、錄音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幾種形式。
公證遺囑要去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核之後,在行政管理部門公證登記。自書遺囑要當事人自己寫遺囑的內容,不能由他人代筆。錄音遺囑要有公證人,公證人的數量最少要有兩個人在場。如果當事人既有書面遺囑也有錄音遺囑,應該以書面遺囑為準,當事人對遺囑進行多次修改的,以最後一次修改的遺囑作為基準。
遺囑確立需要一些必備的條件,以下幾種情況確立的遺囑屬於無效遺囑。
遺囑是有完整嚴格的形式要求,沒有按照法定的格式書寫遺囑,遺囑無效。口頭遺囑要有兩個公證人在場證明,證明人的身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的行為人,不能是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緊密聯繫的人,最好是有律師在場證明,口頭遺囑通常都是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遺囑形式,如果緊急情況接觸後,當事人要要補全書面遺囑,書面遺囑生效後,口頭遺囑失效。
訂立遺囑的行為人要達到法定的年齡,並且具備一定的行動能力,有清醒的意識,能夠準確地表達敘述自己的意思,這是遺囑確立的一種前提。
確立遺囑時要考慮一些強制性的條件,比如法定繼承人不能生活自理,沒有穩定的收入,在遺囑中沒有分配財產給這樣的法定繼承人,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應該給予這樣的法定繼承人一些財產,保證基本的生活水平,剩下的財產可以按照遺囑分配。
遺囑是代表行為人自己意志的一份證明材料,任何人通過欺詐、威脅、偽造等方式獲得遺囑都是無效遺囑,但是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遺囑的來源屬於以上行為,法院才會判定遺囑無效。
遺囑訂立之後,繼承人也要有接受遺囑的民事權利,如果繼承人自願放棄遺囑中的內容或者被動地被取消繼承遺囑的權利,關於該繼承人的遺囑無效,遺囑的財產按照法定的遺產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遺囑中分配的財產如果是不合法的財產,不能按照遺囑的分配方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