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展示
甲欠乙貨款60000元,乙欠丙貨款60000元。由於兩筆貨款均已經到歸還期限,甲、乙、丙三方達成一份還款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甲欠乙的貨款60000元不再向乙歸還,而由甲直接向丙歸還60000元的貨款。甲、乙、丙三方均在協議上簽字和按手印予以確認。
三方協議達成後,甲不能按照協議約定的日期將60000元的貨款歸還給丙,丙準備到法院起訴甲、乙。這時甲提出,自己的母親在銀行有存款20萬元,現在自己母親病重,計劃立份遺囑將20萬元的銀行存款留給自己,但自己的母親除了只會籤寫自己的名字外,不會寫其他字,需要立個代書遺囑,但代書遺囑需要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字按手印,如果找其他親戚朋友做見證人,擔心母親立遺囑的事情被自己的姐姐和哥哥知道記恨母親,因此,要求乙、丙兩人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020年7月16日,在乙、丙二人的見證下和甲在場的情況下,甲的母親口述,乙代筆書寫了一份遺囑,將20萬元的銀行存款指定自己死後由甲繼承,他人不得幹涉。乙、丙以及甲的母親均在遺囑上簽了自己的名字、按了手印,註明了年月日。遺囑當場交給甲保管。丙決定不再向法院起訴甲、乙,待甲的母親死亡後甲繼承了20萬元的銀行存款後再歸還自己的60000元貨款。
2020年8月2日,甲的母親去世,在埋葬了母親之後,甲即拿著母親的遺囑要求支取20萬元的銀行存款,這時,甲的哥哥、姐姐指出,乙丙屬於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因此,遺囑無效。甲認為,乙、丙雖然和自己有債權債務關係,但並非法律禁止的利害關係人,遺囑有效。
本案法律問題
乙、丙和甲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兩人能否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甲母親所立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乙丙兩人均系健康的成年人,因此,不符合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這一項的限制;雖然立遺囑時甲也在場,但沒證據顯示甲幹涉自己母親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甲在場是否會導致遺囑無效我們認為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考慮,如過甲進行了幹預,使自己的母親立遺囑時並非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就無效。反之,甲在場並非以遺囑見證人的身份出現,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本案最主要的問題是,乙、丙與甲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屬於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在法律沒有新的規定的情況下,這條司法解釋目前應該依然作為判斷見證人是否屬於利害關係見證人的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乙丙屬於與甲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因此,他們兩個作為見證人會導致甲母親所立的代書遺囑無效。代書遺囑無效後,甲母親的遺產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此提醒各位,在立遺囑選擇見證人時,一定要仔細研究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立了遺囑也會導致遺囑無效。這事怪不得別人,只能怪甲、乙、丙不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