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遺囑應該都很了解了吧,遺囑能夠分清楚誰擁有繼承權的問題,以減少家人因此事而引發的糾紛。而遺囑見證人指的是能夠證明遺囑真實性的人。那麼,哪些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見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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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立遺囑要有見證人,見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上海潘登律師事務所葉顥律師解答:
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邀請見證遺囑的自然人,或者說是遺囑人立遺囑的證明人。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代書遺囑在生活中較為常見,特別是遺囑人因病臥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見證人選任合法是確立代書遺囑效力的關鍵。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準確性、可靠性要低,由見證人見證可以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遺囑見證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沒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擔任,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將嚴重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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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顥律師解析:擔任遺囑見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遺囑見證人,首先必須是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應當通曉遺囑所使用的語言,能夠清楚明白遺囑人的遺囑內容。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的內容對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影響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權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擔任遺囑見證人,可能被其利用,偽造篡改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並不是任何關係都會影響擔任遺囑見證人。只有有利害關係才會導致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所謂關係是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是指債權債務關係。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